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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離職使用之公文範本-關於資遣費&年休假&求職假-有完整公文圖檔-讀者留言很精彩實用 一定要讀喔
2014/08/06 10:49:18瀏覽34870|回應13|推薦41

Key Words:藥師離職、勞工離職、護理人員離職護士離職勞工權益、勞基法、資遣、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資遣費、年休假、求職假、勞保局、勞工局、勞資爭議協調會、離職公文範本、社會正義

Fox恭喜恭喜請馬上點選這裡-高雄市勞工局局長服務信箱-向高雄市勞工局申請勞動檢查及檢舉違規 (類別選「違法檢舉」)(←有超連結,可直接按)
http://labor.kcg.gov.tw/ServiceMailC006800.aspx?appname=ServiceMailC006800


微笑高雄市勞工上班必學招式→學會申請勞動檢查(不然你還要當奴隸當多久啊?!)(其他縣市請找自己所屬的勞工局);幫助自己,也幫助大家,馬上進去看一看、認識認識,原來勞工局長信箱在這裡;原來「勞動檢查」是這樣申請的喔!(※詳情請見讀者留言回應的部分)(※天魁先生,幫你推廣一下,謝謝幫忙!)

最近遇到一些藥師及護理人員,被醫生告知離職(說,你明天就不用來了),但醫師不是用「資遣」,而是以「自請離職」的方式處理,可憐的勞工朋友們,還真的自己明天就沒上班了,也只領到離職當天的薪水。

之前我被醫生告知離職時,趕緊寫公文,要求醫生雇主必須依勞基法,來走完「資遣」的程序。

在此提供,關於「資遣費」、「年休假」、「求職假」使用的公文,給勞工朋友們遇到離職問題時,可以作為參考。

看著「抗議蘇清泉 高雄藥師訴求下台」的新聞時,表面上藥師很有「正義感」,但是遇到被人欺負時,還常常只能忍氣吞聲,真是…覺得遺憾;連勞基法規範給勞工的基本權益你都不敢講,談何「正義」跟「勇氣」呢?

當然,記得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短時間找不到工作時,有個基本保障;「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記得上網找官方版的,不然你去申請「失業補助」時,勞保局會叫你再重填一次(因為跟雇主關係不太好,很像還要回去求人家,容易覺得不好意思,最好是離職時,一起結案)。

如果雇主堅持「剝削」你的基本權益,那就必須到勞保局(or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會」(至少打個電話去問問看,不要什麼都不做,就事後只會抱怨),爭取給自己及社會大眾的利益及正義。


想關於藥師勞工離職之權益保障,延伸閱讀如下:

※拜託高雄的勞工朋友 請幫忙強力要求高雄市長建立「違法雇主查詢系統」這樣才能強化對違法公司的監督及改善
http://classic-blog.udn.com/chrislin1212/73556932


※診所藥師離職糾紛案例-醫師不僅刁難不給離職證明書,還預謀串連醫師同仁協同封殺藥師工作生存權 其道德良知 令人髮指 汗顏
http://classic-blog.udn.com/chrislin1212/4121057

※診所 醫院 藥師離職時,醫師老闆要求沒找到人不給離職證明書,怎麼辦?如果你有寄出離職申請之存證信函,就可以大大方方地以切結書的方式辦理
http://classic-blog.udn.com/chrislin1212/4112066


※診所 醫院 藥師離職申請之存證信函範例-1
http://classic-blog.udn.com/chrislin1212/4104163

※診所 醫院 藥師離職之標準流程,如果你信不過老闆,如果你不想讓自己接受迫害,請寄出離職申請之存證信函
http://classic-blog.udn.com/chrislin1212/4104132

※向勞委會陳情-關於診所藥師離職之預告天數,診所要求30天前預告,卻以新藥師可提前上班而要求藥師勞工提早離職,那豈不是很吃虧嗎?
http://classic-blog.udn.com/chrislin1212/3897463

※向勞工局陳情-診所藥師是否可享有勞基法規定的年休假,或是滿一年之後只能無條件奉送?
http://classic-blog.udn.com/chrislin1212/2984552

※向勞委會陳情-診所藥師申請離職,雇主醫師卻要求找到新藥師之後才可以離職,怎麼辦?
http://classic-blog.udn.com/chrislin1212/2981001


※勞基法規範的「資遣費」公文,內容如下:


※「勞基法」規範的「年休假」&「求職假」之相關公文,內容如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格式如下,請上網找官方版,於離職時一起給醫生雇主蓋章完成。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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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rislin1212&aid=15825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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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魁
高雄市勞工由這裡申請勞動檢查-勞工局長信箱-有保密 效果還不錯
2016/04/17 07:22
Fox恭喜恭喜請馬上點選這裡-高雄市勞工局局長服務信箱-向高雄市勞工局申請勞動檢查及檢舉違規 (類別選「違法檢舉」)(←有超連結,可直接按)
http://labor.kcg.gov.tw/ServiceMail.aspx?appname=ServiceMail


高雄市勞工上班必學招式→學會申請勞動檢查(不然你還要當奴隸當多久啊?!)(其他縣市請找自己所屬的勞工局)

幫助自己,也幫助大家,馬上進去看一看、認識認識,原來勞工局長信箱在這裡;原來「勞動檢查」是這樣申請的喔!

「建議內容」這樣寫:「雇主要求 4/4、4/5 兒童節、民族掃墓節兩天照常上班,沒有依規定放假及給予加班費,違反勞動基準法,嚴重侵犯勞工權益,申請勞動檢查前往查辦,以維護勞工應有的權益,謝謝!」

「雇主要求2/29和平紀念日照常上班,沒有依規定放假及給予加班費,違反勞動基準法,嚴重侵犯勞工權益,申請勞動檢查前往查辦,以維護勞工應有的權益,謝謝!」

「雇主要求5/2勞動節照常上班,沒有依規定放假及給予加班費,違反勞動基準法,嚴重侵犯勞工權益,申請勞動檢查前往查辦,以維護勞工應有的權益,謝謝!」

其他,以此類推……

Fox什麼勞動基準法,勞工人權的「最低標準」,「低標」耶,天助自助者,幫自己一個忙吧,一定要會「申請勞動檢查」,也幫雇主改過向善,更能促進勞資和諧,加油吧!

仔細看喔,勞動基準法第一條(立法目的及法律之適用):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天空 淨(chrislin1212) 於 2016-04-17 15:15 回覆:
說得好,「高雄市勞工上班必學招式→學會申請勞動檢查(不然你還要當奴隸當多久啊?!)」

好如果你遇到強盜土匪,連 110 都不會打、懶得打,還有誰幫得了你呢?天助自助者,趕快點進去(高雄市勞工局局長服務信箱),先學這一招。

謝謝你的幫忙及回應跟我交往吧

正義使者
特別休假沒休完 雇主都要付「加倍給薪」才能符合憲法對人民工作權、生存權之基本權利保障意旨
2015/11/03 13:24
勞工特別休假沒休完,雇主都要付「加倍給薪」,誰不曉得雇主暗招很多,他怎麼可能讓你有特別休假呢?公司有很多違反基本人權的剝削,你根本只能默默承受,一開口,大概就是 Get out出局了;這種勞資不對等的情形,怎能把未能休完的責任規則於勞工呢?





四、本文以為,應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2年勞上易字第76號民事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較為可採,較能符合憲法對人民工作權、生存權之基本權利保障意旨,如此解釋也較能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之法條文義,併能契合勞動基準法具有最低勞動條件保障之國家公權力管制之公法色彩。質言之,雇主不能以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變相架空勞動基準法對勞工勞動條件保障之基本規制(參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同樣的,行政機關亦應體察此項國家公權力管制色彩在於避免雇主假借契約自由之名行迫害勞工權益之實(例如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須經主管機關「核備」之書面約定,始能不受同法第30條等規定之法定工時之限制,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6號解釋文),而不應恣意作出悖於法律規定之行政函釋。





A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二、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三、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四、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天空 淨(chrislin1212) 於 2015-11-03 14:59 回覆:
如你所說,「勞資不對等的狀況,怎能把未能休完的責任規則於勞工呢?」「勞工特別休假沒休完,雇主都應該要付「加倍給薪」。」才能符合憲法對人民工作權、生存權之基本權利保障意旨。


大概出自於,老闆都把員工當成「資產」,而不是「人類」吧(主人-奴隸的地位,拜託,都已經「民國」了)!人-人-平等,是工作伙伴的組合!


祝福 平安 吉祥掰掰(881、咕掰)

正義使者
趕快申請「勞動檢查」,幫自己維護應有的勞工權益-總要有人跟老闆說,你違反勞基法,剝削勞工,侵犯勞工權益
2015/11/03 13:05
總要有人跟老闆說,你違反勞基法,剝削勞工,侵犯勞工權益,自己講就是「雞蛋碰石頭」,這時候,就要趕快申請「勞動檢查」,稽查員會幫你「伸張正義」,不過他們會做得像「例行性檢查」,效果還不錯。





※這裡有「勞動檢查申請書」的範例及 「萊爾富時薪制」 的薪資算法,可供參考;時薪制也是有特別休假跟國定假日可以休假,沒給休要「加倍給薪」的。
天空 淨(chrislin1212) 於 2015-11-03 14:53 回覆:
我都以為,政府應該要「例行性」做「勞動檢查」,原來還要自己申請才有,還真是--凡事自己來。

就如你說的,「總要有人跟老闆說,你違反勞基法,剝削勞工,侵犯勞工權益,…」,有檢查,有改進。


謝謝有你的分享 感恩掰掰(881、咕掰)

正義使者
如果日薪是1000元,例假日上班薪資「加倍發給」就是再多給1000元,總共要給2000元的意思
2015/11/02 13:36
假使您的日薪是1000元,既然例假日原本依勞基法第39條前段就要發1000元,所以加倍發給就是再多給1000元,總共要給付2000元給在周休二日上班的您。

天空 淨(chrislin1212) 於 2015-11-02 15:31 回覆:

假日出勤要「加倍給薪」 原來是要多給一天

祝福 平安 吉祥開心(ㄏㄏ、ㄎ、哈)


正義使者
雇主不可以僅憑得到勞工個人同意 即要求勞工在例假上班 縱使勞工同意 雇主仍然屬於違反規定 應受到主管機關行政處罰
2015/11/02 13:12
依照勞基法第40條規定,可知​雇主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可以要求勞工放棄例假來上班;且依照勞動部函釋,即使得到勞工同意,也不得讓勞工在例假上班(勞委會90年1月4日(89)台勞動二字第0055954號函參照)。所以,雇主不可以僅憑得到勞工個人同意,即要求勞工在例假上班。縱使勞工還是同意了,也只有民事契約上的效果(請求加班費),雇主仍然屬於上開違反該規定,仍應受到主管機關行政處罰。


國定假日加班的要件:

公司月休4天時,如果有使勞工在上開國定休假日上班,必須得到勞工事前同意(甚至,依照內政部76年1月6日台內勞字第462952號函,雇主不能使勞工事先同意一次放棄於所有國定假日休假不出勤的權利。



天空 淨(chrislin1212) 於 2015-11-02 15:30 回覆:

希望雇主能遵守勞基法 不過前提 勞工自己要懂得自己的權力 不然誰要白白給你

謝謝分享好


正義使者
國定例假日之加班費 工資應加倍發給 加倍是加發一天工資的意思
2015/11/02 12:59
六、休假日加班費如何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36條所定之例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是加發一天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二字第39675號函:

『所謂的工資加倍發給,是指假日工資照給之外,再給一日工資,此因勞工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亦無法充份運用假日之故,此與每日延長工時加發工資的概念有所不同,至於勞工於休假日須工作多久,均由雇主決定,應由事業單位內部決定,故勞工出勤工作於八小時內,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超過八小時部份,應依勞動基準法24條辦理。』



天空 淨(chrislin1212) 於 2015-11-02 15:28 回覆:
原來如此 你的分享很實用 感謝有你開心(ㄏㄏ、ㄎ、哈)

正義使者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2015/11/01 18:31
找了一些文章,你可以讀讀,很好用。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就算你熟讀「孫子兵法」,人家也不會向你認輸舉白旗,終究要上戰場一較高下。

「勞基法」是低標,不是高標,企業自身必須遵守勞基法,才不會違反人權、侵犯勞工權益。
天空 淨(chrislin1212) 於 2015-11-02 15:28 回覆:
有空常來玩 多照顧自己掰掰(881、咕掰)

徐藥師
診所的藥師、護士 依法受勞動基準法保障
2015/10/21 13:25
每次聽到人家說,醫療很像不適用勞基法,就覺得很感嘆,你說急診、開刀時,當然不能說「我下班了」,人就跑掉了,此時可以是不適用(但要加發薪水、事後補休假仍是有規定的)。

診所上班的藥師,依法受勞動基準法保障-高雄市藥師公會
http://www.kpa.org.tw/GoodsDescr.asp?prod_id=71-00&parent_id=0&category_id=71

Q4、診所藥師想要離職,但雇主不開立離職證明或不同意離職?
A4:診所(醫師除外)目前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故診所上班的藥師,依法受勞動基準法保障。
天空 淨(chrislin1212) 於 2015-11-02 15:27 回覆:
謝謝有你的分享開心(ㄏㄏ、ㄎ、哈)

Nurse Miss
被欺負的護士們,勇敢站出來,教你如何破解「解約賠錢」術?做到爆肝、爆心、爆肺,還要割地賠款,情何以堪
2014/10/11 14:21
之前在 X生-醫院 上班時,醫院要護士們簽2年約,提前離職還要賠3個月薪水,真是「豈有此理」!!

你知道工作條件有多差嗎?

1.永遠都人力不足(院方藉口啦,根本沒在找人、或盡找些不會留下來的新人!),10人的工作一直都由6個人做(了不起外加剛到職的2個新人,而幾天後又會離職),累死人喔!!
2.薪資以時薪制發放,好像工讀生一般(當院方要你走路時,就沒什麼年資的問題,直是坑殺員工權益),既然時薪制,也就沒什麼年休假、假日出勤等等問題。
3.說什麼「責任制」,反正一天只發8小時的薪水,其他的你要做完才能走;平均每天免費加班一個多小時。
4.別說沒得請休假,連生病也不能請病假、三班照輪、生病也得吊點滴上班(只差沒請蘋果來爆料一下),同事們爆肝、爆胃、爆子宮、爆卵巢、爆乳房……等等的一大堆。
5.工作環境多差就不說了。
6.醫生多不負責,就不說了。
7.老是找些留不住的新人,來讓你忙上加忙,也不說了!

做了一年多,真的撐不下去了,得了「巧克力囊腫(就是指子宮內膜異位瘤)」,也沒能排時間看醫生、做治療,還在輪三班,真的是走到了選擇「天堂」還是「地獄」的時刻了。

向 X-醫院請辭,居然、真的要我賠三個月的薪水(免費加班給他的,都比這個多),真的是含淚、含恨(差一點 「而終」)。

小姐夫人我不是好欺負的啦,真是 母老虎不發揮,真讓你看扁了!!

首先,我向「勞工局」檢舉醫院,「加班不給加班費」、「時薪制給薪、剝奪勞工應有的權益」、「提前離職要賠3個月的薪資,違反人權」(勞基法不是已經規定一個月前告知,幹嘛要賠薪水?),當然,勞工局就開始來醫院督導、訪談、開罰。

同時也向「衛生局」、「健保局」投書,說「醫院常超收病人,罔顧醫療品質」、「護理人員人力永遠不足」、「醫療品質非常低落」、「醫生不負責任、常常口頭下處方」,之後「衛生局」、「健保局」就常來醫院督導、勘查、開罰。

既然,「簽約2年」違反人權,勞工局認定「合約無效」,那我就不用當冤大頭賠錢(感嘆,比我提前撐不下去的同事已經賠款了事,如果小姐我先出頭,說不定可以幫幫大家)。

幾天後,我就向勞工局申請「召開勞資爭議委員會」,向院方提出8月底離職(30天前告知)、要求院方必須補足加班費、休假費(後來院方讓我以休假補足),也算圓滿落幕。

※※真是,做到爆肝、爆心、爆肺,還要割地賠款,情何以堪;奉勸被醫院欺負的姊妹們,「勇敢一點」,這種小事很容易有破解法,,只要「我願意」,加油!加油!
天空 淨(chrislin1212) 於 2014-10-15 12:43 回覆:
我也想,台灣每年培育的護理人員那麼多,怎還會人力不足呢?

答案就是,工作條件不好、大家想做也不敢做;優秀的護理人員都不敢投入、不願投入醫療行業,還談什麼醫療品質呢?

希望,醫院、醫生除了對病人「仁心仁術」,也能對自己人「將心比心」、「待人如給」、「愛人如己」。

祝福你 平安… 吉祥…掰掰(881、咕掰)

小護士
離職經驗-打電話叫警察 以保障勞工自身之權益
2014/10/08 15:05
上個月我離職的時候,原本也是說做到月底,結果才第10天,當天晚上九點下班時,結完帳、鐵門拉下後,醫師把我找到診間,說:「反正妳也不太想做了,那就做到今天好了,這是到今天為止的薪水,給妳算一算。」

我當然心有不甘,在這邊也待了8年,離職前,就這樣被擺了一道。

我說,「即使只做到今天,你也要把其他天的薪水算給我,才算符合勞基法,…」(不然我幹嘛「依勞基法」提前告知呢?)

醫生說什麼也不願意!

我一氣之下,拿起電話打110,「醫生雇主暴力脅迫員工自請離職,請馬上過來協助,…」

微笑等警察來了做完筆錄之後,隔天我就向勞工局提出案件申訴,醫生才願意把其他天的薪水算給我(當然還有14天的特休假也算成薪水、也要到了『非自願離職申請書』)。

※※做個參考吧,如遇到相關情事,可以先請警察來筆錄作證,隔天再繼續處理;不然晚上九點多,去哪裡找勞工局、勞委會啊?
天空 淨(chrislin1212) 於 2014-10-08 22:26 回覆:
不錯啊,反應得快,不然傻呼呼地被醫生佔了便宜害羞

其實,工作場合也是好聚好散,大家依「勞基法」把流程走完,醫生已經夠有錢了,何必還偷隔壁窮人的羊呢?

祝福 平安掰掰(881、咕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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