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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休假不能扣假扣薪 勞工局親自發文 要求診所醫生不得違法-請看正版公文
2019/06/30 07:27:35瀏覽12704|回應2|推薦75
關鍵字:護士、護理師、醫護、藥師、違反勞動基準法=強盜+土匪、欺負勞工、勞工權益、特別休假、勞資爭議協調會、社會正義、高雄市、勞工局、高雄市長信箱
 
〔高雄報導〕高雄某診所醫生,每次自己有事就自行放假、休診,順便把藥師、護士小姐的特休假扣一扣,一來員工不會要來請特休假,再則年底也不用發特休假的薪水,若特休假不夠扣還可以扣薪水,真是一舉兩得。
 
經由診所員工向高雄市勞工局申訴後,勞工局前後於107年11月及108年6月發函到該診所,要求雇主不得違法,侵犯勞工應有的休假及薪資權益。
 
老闆休診扣假,不是員工要不要被扣的問題,扣假等同扣薪,這是明顯的違法行為,就像強盜去超商搶錢,被抓到不是還給人家就沒事了,要接受審判、司法制裁;老闆自己休假卻扣員工的假,如果被勞工局知情,是要接受裁罰、罰錢,還要公告在「勞工局」「勞動部」的網站上,屆時只要打入「診所」「醫院」作搜尋,你就遺臭萬年了。(勞動部搜尋網站高雄市勞工局搜尋網站 ←請點超連結進入
 
勞工局給雇主公文的重點如下:
 
1. 診所為勞動基準法適用單位。
 
2. 於醫師請假未執業期間,不應要求員工同步排定特別休假或調移其他假日,且不得扣薪(放無薪假)或使員工事後補班。
 
3. 請特別休假屬勞工之法定權益,應由勞工排定,雇主不得任意為之!
 
「無知不能當作犯錯的理由」,把公文印下來,或Line 賴給老闆,警告他今後不要再有違法行為,不過之前侵占的部分也是要還的喔!敢不還的話,就向勞工局檢舉雇主違法,讓老闆接受裁處、罰款、公告上網後,再來跟你要這筆錢,慣老闆還是好自為之吧! 

↑107年11月勞工局發文給雇主,要求雇主休假不得扣假。

 

↑108年6月勞工局發文給雇主,要求雇主休假不得扣假。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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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rislin1212&aid=12788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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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櫻
強盜搶錢 警察處理比較快啦!老闆搶錢 就向勞工局檢舉告發 教他好好做人
2019/06/30 10:41
雇主何必為了一點小錢,讓勞工面臨兩個難以抉擇的選擇:


1. 向勞工局檢舉告發,教他好好做人!


2. 自己申請開勞資爭議協調會,找他把錢要回來!


ROES加油老實說,我對第一點比較感興趣,還是讓他罰錢,公告上網,比較爽快!
天空 淨(chrislin1212) 於 2019-06-30 13:14 回覆:
哈哈,真有正義感!

 

說實在的,我也是對於檢舉老闆讓他上血汗醫院名單比較有興趣,不過呢,就看你想留下來,還是想離職吧!或是等談資遣的時候,算算被扣了多少假,記得一起要喔!

 

謝謝你的回應!

松間明月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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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強盜、土匪 就把他繩之以法 裁處+罰款+公告上網
2019/06/30 10:33
加油老闆愛錢愛過頭了,連勞工的錢也覬覦不放,如你所說,這不是勞工要不要扣假的問題,這是明顯違法的行為!


如你所說,「無知不能當作犯錯的理由」,把公文印下來,或Line 賴給老闆,警告他,警告他今後不要再有違法行為,而之前侵占的部分也是要還的!

天空 淨(chrislin1212) 於 2019-06-30 13:10 回覆:
老闆用的理由總是,你沒來上班,為什麼要給你薪水?



Q1:公司是否可以任意放無薪假?

A:未經勞資雙方同意,資方不能自行放無薪假,這是資方單方面變更契約,屬於無效變更,沒有效力。因此除非勞工簽署同意書,否則公司不得任意放無薪假。

資方若尚未取得勞方同意下,片面施行減薪、無薪假,勞方可依民法第 487 條 主張「受領勞務遲延」,無須補上班,向公司請領薪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2月13日勞動2字第0980130085號函釋:「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自屬無效之變更,勞工縱未於所謂「無薪休假」當日出勤,因係雇主逕自免除勞工出勤義務,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


依法,雇主要提供足夠的勞務,他可以減少勞務,但薪資要照給,這是勞動契約基本的精神;想也是,如果老闆叫勞工來才給錢,那台灣勞工就被玩死了(一個月有時來個10天、15天,隨他高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