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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30 07:27:35瀏覽12704|回應2|推薦75 | |
關鍵字:護士、護理師、醫護、藥師、違反勞動基準法=強盜+土匪、欺負勞工、勞工權益、特別休假、勞資爭議協調會、社會正義、高雄市、勞工局、高雄市長信箱
〔高雄報導〕高雄某診所醫生,每次自己有事就自行放假、休診,順便把藥師、護士小姐的特休假扣一扣,一來員工不會要來請特休假,再則年底也不用發特休假的薪水,若特休假不夠扣還可以扣薪水,真是一舉兩得。
經由診所員工向高雄市勞工局申訴後,勞工局前後於107年11月及108年6月發函到該診所,要求雇主不得違法,侵犯勞工應有的休假及薪資權益。
老闆休診扣假,不是員工要不要被扣的問題,扣假等同扣薪,這是明顯的違法行為,就像強盜去超商搶錢,被抓到不是還給人家就沒事了,要接受審判、司法制裁;老闆自己休假卻扣員工的假,如果被勞工局知情,是要接受裁罰、罰錢,還要公告在「勞工局」及「勞動部」的網站上,屆時只要打入「診所」「醫院」作搜尋,你就遺臭萬年了。(勞動部搜尋網站、高雄市勞工局搜尋網站 ←請點超連結進入)
勞工局給雇主公文的重點如下:
1. 診所為勞動基準法適用單位。
2. 於醫師請假未執業期間,不應要求員工同步排定特別休假或調移其他假日,且不得扣薪(放無薪假)或使員工事後補班。
3. 請特別休假屬勞工之法定權益,應由勞工排定,雇主不得任意為之!
「無知不能當作犯錯的理由」,把公文印下來,或Line 賴給老闆,警告他今後不要再有違法行為,不過之前侵占的部分也是要還的喔!敢不還的話,就向勞工局檢舉雇主違法,讓老闆接受裁處、罰款、公告上網後,再來跟你要這筆錢,慣老闆還是好自為之吧!
↑107年11月勞工局發文給雇主,要求雇主休假不得扣假。
↑108年6月勞工局發文給雇主,要求雇主休假不得扣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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