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診所藥師離職糾紛案例-醫師不僅刁難不給離職證明書,還預謀串連醫師同仁協同封殺藥師工作生存權 令人髮指 汗顏
2010/06/12 07:55:52瀏覽13667|回應0|推薦10

由何醫師原始文章看來,不僅刁難藥師不給離職證明書,還預謀串連醫師同仁協同封殺藥師工作生存權,其道德良知,令人髮指汗顏,真是「吃人不吐骨頭」,「吃人夠夠」,很為此女性藥師喊冤叫屈。

通常公說公有理,以雙方是否遵守法律所規範的權利與義務來看比較客觀;待以下還原原始現場的真相。

「本診所去年初才開始執業,依法聘用一女性藥師,一開始言明全力配合診所業務,但不料一個月後,便假借需在職進修名義,星期六日不來上班」。

原本我就反對,診所一天三診,六、日又要藥師、護理人員全部上班,給的薪資又扣東扣西,你是把人當成奴隸、電池,用盡即廢棄嗎?至少要把人當人看,人工作是應該要休假的,而且即使不用假借進修之名義,本來就應該休假(依勞基法規範執行之,至少2週該休3.5天)。
剝削勞工休假權益,還怪對方不盡力配合,真無恥!

反問,那何醫師當時為何不換藥師呢?
還不是心想,要找到全年無休的藥師也算是不容易,不如六、日都找護士來調劑,不用給藥師薪水,而護士薪資又更便宜,一舉數得,反正都是我賺,何樂不為呢?
難道醫師自己不知道依健保局規定,「有關藥師休假,醫師可否自行調劑及申報相關費用等節,依據藥事法第102條規定,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省(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惟已實施醫藥分業地區之特約醫療院所如未聘有藥事人員,在非屬醫療急迫情形下,其處方箋即應釋出至特約藥局調劑。」
依法規,藥師不在場,申報調劑之相關費用,原本就是「詐欺」健保局。
那怎麼辦呢?作處方釋出不就得了。(診所收入一半來自於藥價差;難怪病人要吃那麼多藥;一些藥品都還要強迫病人自費,理由是健保無法給付適應症重複的藥品;
沒辦法釋出啦!

「遭人向北區健保局,檢舉浮報健保費並向法院提出告訴,稱醫師有詐欺之嫌.。」
請問,違法申報,不叫詐欺健保局,還能喊冤,真的是是非不分,很糟糕。

「並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起.即不告而別.」
如果此女性藥師於6.1口頭提出離職,試問何醫師,你有什麼理由不准呢?只因為找不到這麼合適配合你工作的藥師,就故意刁難不給離職證明書,剝奪女性藥師的工作生存權!
你是診所院長,年收入上千萬,一般藥師勞工年收入不過五、六十萬,這真的是很欺負人,非常典型資方壓榨迫害勞工的案例。

「不告而別」有錯嗎?難道醫師不知道勞基法有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員工可以馬上終止勞動契約嗎?
依勞基法第十四條(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並於當日晚上八時許,聚眾前來診所,要脅開立離職證明,否則即要診所小心等語。」
何醫師威脅到勞工的工作權、生存權(沒有離職證明→無法到藥師公會辦理轉出→新工作無法銜接→失業→沒收入→家破人亡),女性藥師請朋友協同來診所求情、求個公道,挺合情合理呀!

「並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即寄出存證信函至診所。」
我覺得女性藥師,即使遇到很差勁的雇主,仍依循法律途徑尋求解決,很有包容,很講理。

「她已經離職,然後便至藥師公會及衛生局辦理繳銷執業執照,桃園縣衛生局僅憑此藥師之片面具結書即同意讓其註銷」
醫藥法雖然規定,藥師離職於藥師公會辦執業轉出時,須上班的醫療院所出具離職證明書才可以辦理;但是很多醫師仗著這法令,故意不開給藥師離職證明,惡性剝削勞工權益,請何醫師自我檢討一番。

「後續之手法如下: 首先向勞工局投訴,請勞資和諧促進會出面協調,」
這叫勞工權益被剝奪之後,依循法律正常途徑尋求解決之道,卻把人家說得似乎使用了下三爛手段;真是惡人先告狀。
不禁要試問,何醫師到底剝削了女性藥師的什麼權益?讓人家不得不忍著傷痛求助於勞工局,以取得基本權益?
申訴之內容不外乎:
1.  薪資(你何醫師把人家的薪資扣住了吧)。
2.  休假(你何醫師不給人放假,又不給人家薪資)。
3.  離職證明書(故意補給離職證明書,剝奪女性藥師的工作生存權)(合理懷疑,說不定何醫師故意不給離執證明書,只為了持續申報調劑費及藥事相關費用,詐欺健保局)
除了以上的基本權益,即勞基法賦予勞工的基本權益及身為人類的基本尊嚴之外,還能多要得到什麼嗎?
何醫師真是惡霸,霸佔藥師勞工權益,還積極喊冤,坑殺對方的生存求職出路。

「後續之手法如下: 首先向勞工局投訴,請勞資和諧促進會出面協調,此時醫師即需停診,配合出席,診所業務即受影響,若協調不成即再度向勞工局投訴請勞資爭議委員會出面協調, 此時醫師亦需停診配合出席,診所業務再度受影響(注意:此時您若覺得不堪其擾,同意和解,便又掉入令一個陷阱之中,桃園縣有另一位醫師同仁便因同意和解付出金錢後,再遭人向北區健保局,檢舉浮報健保費並向法院提出告訴,稱醫師有詐欺之嫌.檢舉人竟然是勞資爭議委員會之調解委員.法院審理時,便會因醫師已付出調解費用,而據此認定醫師有理虧之處,此時醫師便又自陷困境之中,若不同意和解,便再度向勞工局檢舉診所,未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局便據此處罰診所陸千元罰鍰.之後此一集團便會再向勞保局檢舉診所短報藥師薪資勞保局便會再對診所罰鍰.最後再向健保局乃至地方法院檢舉使你疲於奔命」
醫師違法犯紀之過程罪證確鑿,卻硬生生怪罪到受害者藥師之身上,很不講理!

「…,目前此藥師仍在桃園縣流竄執業
看來,何醫師留下線索,準備隨時作掉這位跟了他半年多的藥師員工,心很黑。

「後續之手法如下: 首先向勞工局投訴,請勞資和諧促進會出面協調,此時醫師即需停診,配合出席,診所業務即受影響」
這位醫師真是得了便宜還賣乖,剝削藥師勞工權益,還怪員工申訴影響其業務執行。
「勞資和諧促進會」原本就可以請代理人幫忙出席,有認識的醫師都是請律師代為出席,員工都還覺得很受到重視,根本不影響診所業務;沒有自我檢討,連這個也要怪被害者藥師?

若不同意和解,便再度向勞工局檢舉診所,未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局便據此處罰診所陸千元罰鍰.」
請問何醫師,如果是勞基法規定應該屬於勞工權益的部分,為何堅持不還給員工、
堅持不和解呢?(很霸道)
那反問,為何何醫師雇主未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這是很明顯的偷竊、侵佔、剝削之行為,還講得似乎義正嚴詞,自己是受害人!

「此時您若覺得不堪其擾,同意和解,便又掉入令一個陷阱之中。」
不是只有員工說你違法,連勞工局、醫師公會都出來指證歷歷,你還持續地「捍衛」自身權益,讓人看了萬分欷吁。
你家有一群大肥羊,為何偷竊貧窮鄰居的瘦羊呢?好像有錢人有的是錢,抱著財大氣粗,不怕上法院一起慢慢拍拖,試問,社會正義何在?
還大大方方地鼓吹,醫師同仁一起聯手欺負弱勢藥師勞工,只能說,很差勁的人

結論:如果藥師遇到風格相近的雇主,請主動寄出離職申請之存證信函,就可以大大方方地以切結書的方式辦理,不怕人家欺負;也為這位在女性藥師加加油、打打氣吧。


關於藥師離職之權益保障,幫幫你,幫幫我,請閱讀以下相關文章:

※藥師離職使用之公文範本-關於資遣費&年休假&求職假-雇主知道你懂勞基法 就會把該給的給你-有完整公文圖檔
http://classic-blog.udn.com/chrislin1212/15825687

※診所 醫院 藥師離職時,醫師老闆要求沒找到人不給離職證明書,怎麼辦?如果你有寄出離職申請之存證信函,就可以大大方方地以切結書的方式辦理
http://classic-blog.udn.com/chrislin1212/4112066

※診所 醫院 藥師離職申請之存證信函範例-1
http://classic-blog.udn.com/chrislin1212/4104163

※診所 醫院 藥師離職之標準流程,如果你信不過老闆,如果你不想讓自己接受迫害,請寄出離職申請之存證信函
http://classic-blog.udn.com/chrislin1212/4104132

※向勞委會陳情-關於診所藥師離職之預告天數,診所要求30天前預告,卻以新藥師可提前上班而要求藥師勞工提早離職,那豈不是很吃虧嗎?
http://classic-blog.udn.com/chrislin1212/3897463

※向勞工局陳情-診所藥師是否可享有勞基法規定的年休假,或是滿一年之後只能無條件奉送?
http://classic-blog.udn.com/chrislin1212/2984552

※向勞委會陳情-診所藥師申請離職,雇主醫師卻要求找到新藥師之後才可以離職,怎麼辦?
http://classic-blog.udn.com/chrislin1212/2981001


摘自:基層醫療協會網(主題:醫藥分業的結果 醫師被藥師挾持了   作者:何醫師)(←有超連結,可直接點選&求證)

醫藥分業的結果 醫師被藥師挾持了

地點:銓陽診所(桃園縣中壢市中山路)

留言主題:醫藥分業的結果 醫師被藥師挾持了   作者:何醫師  時間:2003/2/13 PM 04:46:24
內容:各位醫界先進您好: 我是中壢市銓陽診所行政業務工作者,因為診所聘用藥師的問題,近半年來飽受各方面的困擾.耽誤您幾分鐘寶貴時間,容我把事情原委詳細報告,因為不管您是否有無聘用藥師,只要您開診所,日後也一定有可能碰到這些問題.
本診所去年初才開始執業,依法聘用一女性藥師,一開始言明全力配合診所業務,但不料一個月後,便假借需在職進修名義,星期六日不來上班,雖然再三請其前來上班,但卻置若罔聞,
並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起.即不告而別.(上午仍正常上班),
並於當日晚上八時許,聚眾前來診所,要脅開立離職證明,否則即要診所小心等語.(此部份本診所已正式向桃園縣地檢署提出告訴,目前正審理中)
更有甚者此女性藥師,並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即寄出存證信函至診所,函中片面告知,她已經離職,然後便至藥師公會及衛生局辦理繳銷執業執照,桃園縣衛生局僅憑此藥師之片面具結書即同意讓其註銷,
目前此藥師仍在桃園縣流竄執業.事後查證方知幕後有一集團在操縱,
後續之手法如下: 首先向勞工局投訴,請勞資和諧促進會出面協調,此時醫師即需停診,配合出席,診所業務即受影響,若協調不成即再度向勞工局投訴請勞資爭議委員會出面協調, 此時醫師亦需停診配合出席,診所業務再度受影響(注意:此時您若覺得不堪其擾,同意和解,便又掉入令一個陷阱之中,桃園縣有另一位醫師同仁便因同意和解付出金錢後,再遭人向北區健保局,檢舉浮報健保費並向法院提出告訴,稱醫師有詐欺之嫌.檢舉人竟然是勞資爭議委員會之調解委員.法院審理時,便會因醫師已付出調解費用,而據此認定醫師有理虧之處,此時醫師便又自陷困境之中,若不同意和解,便再度向勞工局檢舉診所,未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局便據此處罰診所陸千元罰鍰.之後此一集團便會再向勞保局檢舉診所短報藥師薪資勞保局便會再對診所罰鍰.最後再向健保局乃至地方法院檢舉使你疲於奔命這整件事情進行至今,桃園縣醫師公會,亦出面傳話要本診所妥協,否則本診所即有停業之可能,對照日前之會訊標題團結和諧,實是一大諷刺.
因處理此事之經驗,向各位醫界先進懇切建議如下: 聘用藥師生時,要在合約上嚴格規定,上班時間依上班時段給付薪資,若其不能在假日上班,儘量不用藥師生若要利用上班時段,修教育學分或在職進修,千萬不可有婦人之仁,答應其參加,因日後他們便會據此要脅,稱您在無藥師生時,仍申報健保費用如遇糾紛時不要怕麻煩,不要怕花錢,儘量循法律途徑解決,才不會日後一輩子受要脅,千萬不可寄望醫師公會能幫您解決問題
此事件發展至今,眼見醫師單打獨鬥,持續不斷的遭受迫害,其中的無助與無力感,與日俱增,卻未見醫師公會有任何的關心與協助,只是一味充當傳聲筒與說客,要求醫師屈服, 令人感嘆醫師眼中真的只有金錢與利益嗎?
醫師最可貴的尊嚴,果真蕩然無存?醫師?醒醒吧! 另外您可知公立醫療院所藥師生並不適用勞基法,而私立醫療院所藥師生卻適用勞基法,因此也讓一些不肖之藥事從業人員,有機會在藥師法,勞基法中游走,謀取其利.
相關單位只會用勞基法來遂行其所謂的保護勞工之名,卻未見其要求藥師遵行藥師法之必要更讓人感慨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

回覆留言
主題:全國醫師應大團結  作者:我們支持您   時間:2003/2/14 PM 12:48:00
內容:我們支持您 向您致意 全國醫師應大團結 全國醫師應大團結
(真惡質的心態)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rislin1212&aid=412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