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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勞工局陳情-診所藥師是否可享有勞基法規定的年休假,或是滿一年之後只能無條件奉送?
2009/05/26 16:26:06瀏覽7032|回應1|推薦2

陳情事由:關於診所上班的藥師,是否可享有勞基法規定的年休假,或是滿一年之後只能無條件奉送,因為雇主醫師說,診所因為申請健保的緣故,藥師不能休假。


勞工局回覆內容如下:

診所(醫師除外)目前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故台端所詢診所上班的藥師,依法應受勞動基準法保障,依同法第38條、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非可歸責於勞工因素時)。合先敘明。其他員工相關的喪假、病假、事假等依法亦明定於勞工請假規則中之第3條、第4條、第7條,同法第11條「雇主或勞工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以雇主立場會認為,你也明知道,診所如果只有一位藥師,還要討論什麼勞基法、年休假,不是強人所難,早知道就不請你來上班了!
不然,你自己找人來貼班,你自己算薪水給他。

「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書,「非可歸責於勞工因素時」。
也就是說,不是雇主說不能請年休假,是藥師你自己很投入工作,都沒來請的喔,所以這樣可以不用給付加班費。

小蝦米遇上大鯨魚還真是兩難,雇主沒有明說不能請,但是年過一年,反正藥師你想幹下去,就不會來提什麼年休假,就算應休未休之日數不發給工資,你也不敢來要;若是你不幹了,肯放你走就不錯了(醫師說,找到藥師才能走),不然就在離職證明書上刁一下(因藥師公會規定辦理轉出時要附上離職證明,雖然可以用存證信函等方式,不過有此等能力的診所藥師屈指可數),打賭沒人敢來要這筆錢。

我認為,診所若只聘請一位藥師是事實,但是年休假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是勞基法的基本精神(除非藥師自認為不如勞工)。

你認為呢?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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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姐姐
看起來只有兩個辦法
2009/05/30 20:07

一是從此再也不提年休事,認命不休假,然後理直氣壯要加班費,不給就檢舉。

二是做它半年八個月就走人,這樣沒有年休也不會太不甘願。

天空 淨(chrislin1212) 於 2009-05-31 11:43 回覆:

5/29那天去皮膚科診所看診,是高中團契同學,雖說我跟老婆只能短短幾分鐘看診(因為開始看診才10分鐘,已有5個病患在等候),仍能感受到其用心及細心

其實這篇文章,只是希望雇主即使要求勞工「盡量、最好」不要休假,但是應該仍能「體恤」勞工是一個人,而非物件。

謝謝你的分享

其實目前這個工作還不錯(很好、不錯、勉強、很糟糕是差不多的意思,因為不會改變工作的事實,但是用詞會影響工作時的心態),以「當下」而言,當然最好可以接納→臣服→享受→熱忱,在工作中找到熱忱。

目前,跟老闆、同事能和諧好相處,是「心想事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