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6/07 08:06:12瀏覽8243|回應1|推薦4 | |
主旨:X員於99.4.1提出離職申請及請休假事宜,預定於4.21離職,請查照! 說明: 1. 於99.4.1提出離職申請,預定於4.21離職;在此工作滿一年,故於20天前預告離職日。
※註:如雇主要求30天表示他違法,不過你可以人情考量、通融 之。 ※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預告離職,「不定期契 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滿一年十天,一年~三年間為20天,以上為30天預告), 2. 在此工作滿一年,依勞基法享有7休天假,希望於離職前排休假,若因業務考量無法休假,要求資方以薪資方式給予 ※註:排休假叫基本權益,不是在硬ㄠ、揩油雇主,若你因請休假而有罪惡感,請勞工洗洗自己的腦袋吧。 ※註:依勞基法第38條、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非可歸責於勞工因素時) (你自己沒有請假要求的提出,資方是沒有責任的,誰叫你愛工作) 3. 若勞資雙方協訂4.21為離職日,資方不得以其他理由(像新藥師提早上班之類),要求勞方提前離職,不然應該給付解雇的離職預告薪資。 ※註:資方若提前要求你離職,就請他依解雇條例,給付資遣費及離職預告工資。 ※註: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資遣費;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上開平均工資之計算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所謂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4. 請於4.21日準時給予離職申請書,以利勞方新工作的銜接,讓工作生存權,受到應有的保障。 5. 若於4.21之後資方懇求多作個幾天,屆時希望以時薪每小時600元、當天給付方式給予,一次聘約至少以7天為一週期;至多只能延長2星期,但是需於離職日屆期前7天告知才予以受理,但勞方若4.21已找到新工作,就不以短期約聘方式繼續工作。 ※註:忍受低廉薪資已久,既然依法已沒有責任,又考慮到工作銜接的權益犧牲,故因此提出要求。 ※註:這一條實際上已經幫雇主留後路,不是藉此揩油,不然診所作處方釋出就好了,根本不用在乎請不請得到藥師。 ※註:在診所工作全年無休,只因為醫師老闆說,藥師請休假就無法申請藥費及藥師服務費,好處老闆全拿,又不分你吃一口;若問健保局藥師因此無法休假,回答「處方釋出不就得了」;老闆寧可你累死,也不願意花點錢讓你休假(壓榨、剝削你,而老闆賺錢,這算誰的錢!他偷了你的錢,你還謝謝他!)。 要離職的藥師,可以把文章「綠色」部分修改使用,以維護自己本身「藥師勞工」應有的權益。 依勞基法走完雙方的關係、契約,是應有的禮貌與尊重。 |
|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