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違反勞動基準法=強盜+土匪 欺負勞工、勞工權益、資遣、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資遣費、特別休假、求職假、勞資爭議協調會、案例、社會正義、高雄市、勞工局、高雄市長信箱
〔高雄報導〕診所藥師向醫師雇主反應:1.診所對於勞工薪資及休假之實施,一切必須合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2. 老闆請假卻對員工扣假違法,依法求償薪資6000元。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自屬無效之變更,勞工縱未於所謂「無薪休假」當日出勤,因係雇主逕自免除勞工出勤義務,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所生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情事,主管機關可限期雇主給付薪資,並依相關規定裁罰。
參加高雄市藥師公會於 10/30 舉辦的「律師談-藥師權益座談會」,受益良多,馬上以同時發文給診所及勞工局的方式陳情,公文內容如圖(診所 醫師 員工 名字 以上純屬虛構)。
公文內容節錄如下,歡迎需要的朋友參考、複製及利用:
主旨:懇請XX診所必須建立藥師休假制度,以保障藥師休假權益;對於勞工薪資及休假之實施,一切必須合乎勞動基準法之要求,請查照!
說明:
1.我是任職於高雄市XX區 XX診所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XX路XX號,電話:07-XXX XXXX)的藥師,因診所沒有建構藥師休假機制,導致藥師無法請休假(喪假、特休假、病假、事假…等等),嚴重傷害勞工休假之權益,懇請儘速建立藥師休假制度(可行方案:1. 可向藥師公會聘請支援藥師,2.處方釋出),以保障藥師休假權益。
2.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所述,「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雇主與勞工所定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懇請診所對於勞工薪資及休假之實施,一切必須合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3. 請診所每月提供當月薪資明細,以保障勞工應有之權益(目前公司以現金支付給薪,只在老闆的記錄本上簽收,並未提供薪資明細)
4. 請公司確實依勞保金額,申報所得。
5. 老闆請休假期間,對員工進行扣假之行為,違反民法第487條(參見 無薪休假-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823409/post),懇請求償105年7月期間,因老闆休假扣假5天之薪資 1200×5=6000 元整。依民法第487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依據前開規定,如勞工有提供勞務意願,而雇主拒絕勞工提供勞務,在法律上即構成「受領勞務遲延」,此種情形,勞工雖未提供勞務,惟仍得請求雇主給付工資。至於此處之「工資」究應全額給付或僅給付基本工資?勞委會曾於1994年5月11日頒布台(83)勞動2字第35290號函,表明:「如停工原因可歸責於雇主(包含雇主經營之風險):工資應照給,其金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6. 張大武藥師發函給黃X 診所之公文,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留存備查,並請告知承辦之聯絡人員,若有法規遺漏疏忽之處,懇請補正,請查照!
如果你跟老闆提到勞基法,老闆就會減薪、或叫你不要做了,接下來就準備開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談資遣(就是 非自願性離職-才能領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金);把你要的訴求寫好寄給老闆+勞工局,準備好好地談判 關於資遣費&未休特休假&加班費&求職假,請你一定要讀「勞工離職使用之公文範本-關於資遣費&年休假&求職假」 http://classic-blog.udn.com/chrislin1212/15825687 ,準備開會囉
如果老闆可以接受協商,直接取回自己的勞工權益是最好的方式;反正最壞的打算,就是跟老闆領資遣費,然後去請領失業給付,自己放幾天長假,再說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