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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9 13:21:55瀏覽9346|回應3|推薦61 | |
Key Words:護理人員、護士、求職陷阱、離職陷阱、找工作、勞工權益保障、勞基法、資遣、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資遣費、年休假、求職假、勞保局、勞工局、勞資爭議協調會、社會正義 請馬上點選這裡-高雄市勞工局局長服務信箱-向高雄市勞工局申請勞動檢查及檢舉違規 (類別選「違法檢舉」)(←有超連結,可直接按)http://labor.kcg.gov.tw/ServiceMailC006800.aspx?appname=ServiceMailC006800 關於醫院診所聘僱護士時,動不動就是兩年約、時薪制,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就只有勞工局、勞委會不知道,真是「沒天良」! 讀者留言-Nurse Miss說: 之前在 X生-醫院 上班時,醫院要護士們簽2年約,提前離職還要賠3個月薪水,真是「豈有此理」!! 你知道工作條件有多差嗎? 1.永遠都人力不足(院方藉口啦,根本沒在找人、或盡找些不會留下來的新人!),10人的工作一直都由6個人做(了不起外加剛到職的2個新人,而幾天後又會離職),累死人喔!! 2.薪資以時薪制發放,好像工讀生一般(當院方要你走路時,就沒什麼年資的問題,直是坑殺員工權益),既然時薪制,也就沒什麼年休假、假日出勤等等問題。 3.說什麼「責任制」,反正一天只發8小時的薪水,其他的你要做完才能走;平均每天免費加班一個多小時。 4.別說沒得請休假,連生病也不能請病假、三班照輪、生病也得吊點滴上班(只差沒請蘋果來爆料一下),同事們爆肝、爆胃、爆子宮、爆卵巢、爆乳房……等等的一大堆。 5.工作環境多差就不說了。 6.醫生多不負責,就不說了。 7.老是找些留不住的新人,來讓你忙上加忙,也不說了! 做了一年多,真的撐不下去了,得了「巧克力囊腫(就是指子宮內膜異位瘤)」,也沒能排時間看醫生、做治療,還在輪三班,真的是走到了選擇「天堂」還是「地獄」的時刻了。 向 X-醫院請辭,居然、真的要我賠三個月的薪水(免費加班給他的,都比這個多),真的是含淚、含恨(差一點 「而終」)。 小姐夫人我不是好欺負的啦,真是 母老虎不發揮,真讓你看扁了!! 首先,我向「勞工局」檢舉醫院,「加班不給加班費」、「時薪制給薪、剝奪勞工應有的權益」、「提前離職要賠3個月的薪資,違反人權」(勞基法不是已經規定一個月前告知,幹嘛要賠薪水?),當然,勞工局就開始來醫院督導、訪談、開罰。 同時也向「衛生局」、「健保局」投書,說「醫院常超收病人,罔顧醫療品質」、「護理人員人力永遠不足」、「醫療品質非常低落」、「醫生不負責任、常常口頭下處方」,之後「衛生局」、「健保局」就常來醫院督導、勘查、開罰。 既然,「簽約2年」違反人權,勞工局認定「合約無效」,那我就不用當冤大頭賠錢(感嘆,比我提前撐不下去的同事已經賠款了事,如果小姐我先出頭,說不定可以幫幫大家)。 幾天後,我就向勞工局申請「召開勞資爭議委員會」,向院方提出8月底離職(30天前告知)、要求院方必須補足加班費、休假費(後來院方讓我以休假補足),也算圓滿落幕。 ※※真是,做到爆肝、爆心、爆肺,還要割地賠款,情何以堪;奉勸被醫院欺負的姊妹們,「勇敢一點」,這種小事很容易有破解法,,只要「我願意」,加油!加油! 讀者留言-小護士 說: 上個月我離職的時候,原本也是說做到月底,結果才第10天,當天晚上九點下班時,結完帳、鐵門拉下後,醫師把我找到診間,說:「反正妳也不太想做了,那就做到今天好了,這是到今天為止的薪水,給妳算一算。」 我當然心有不甘,在這邊也待了8年,離職前,就這樣被擺了一道。 我說,「即使只做到今天,你也要把其他天的薪水算給我,才算符合勞基法,…」(不然我幹嘛「依勞基法」提前告知呢?) 醫生說什麼也不願意! 我一氣之下,拿起電話打110,「醫生雇主暴力脅迫員工自請離職,請馬上過來協助,…」 微笑等警察來了做完筆錄之後,隔天我就向勞工局提出案件申訴,醫生才願意把其他天的薪水算給我(當然還有14天的特休假也算成薪水、也要到了『非自願離職申請書』)。 ※※做個參考吧,如遇到相關情事,可以先請警察來筆錄作證,隔天再繼續處理;不然晚上九點多,去哪裡找勞工局、勞委會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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