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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7 07:47:55瀏覽3626|回應1|推薦0 | |
藥師離職如果可能面臨以下的窘境,請寄出離職申請之存證信函,以保障勞工的基本權益: 1. 假設你於99.4.1提出離職申請,預計於4.30離職,可是擔心醫師要求要找到人才可以離職,可能因此還要待上一、兩、三個月;你有信心雇主在沒找到新藥師的前提下,會放你走嗎(如果薪資低、工作時數長、工作辛苦、老闆刻薄、…等因素,找不到人是你的責任嗎;如果工作輕鬆、薪資太高、福利太好,你說會找不到人嗎?)? 2. 藥師離職,要原雇主(醫師)開立離職證明書才能到別的地方就業,可是醫師常因某些因素不肯給離職證明;你有把握,醫師會於5.1準時開給你離職證明書,還是拖拖拉拉讓你無法銜接上新工作呢? 3. 離職前,你要求要把休假休完,或未休完的天數要給付成薪資,你認為老闆會刁東刁西,還是感激你這些年來的辛苦,把該給的給你呢?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非可歸責於勞工因素時)。 若你有把握遇到上述的問題,且有九成九把握老闆會侵犯到勞工的權益,那就請你主動寄出離職申請之存證信函,正本給雇主,副本給勞工局及藥師公會,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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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