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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5 07:20:48瀏覽1676|回應15|推薦34 | |
文化部長龍應台呼應通姦除罪化,婦女團體認為通姦罪只是女人報復女人的工具,而且夫妻對於通姦罪的撤告態度不同,意即妻對夫的通姦罪撤告機率達五成,反之,夫對妻的通姦罪撤告機率不到一半、僅有二成三(註: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曉薇根據一九九九年至二○○五年間千餘件地方法院的通姦判決之研究發現),顯示夫、妻對於配偶的通姦罪責看法大不相同。 認為婚姻無須國家以刑事政策介入、加以刑罰懲處之觀點,執著在民事賠償之較高額判決,實在是鼓勵經濟上有資歷的配偶,透過金錢萬能維持形式上的婚姻制度,不僅不能改變女性在婚姻制度中的相對弱勢,也變相鼓勵婚姻外性行為的氾濫與猖狂。依據我國刑法第245條第1、2項之現有規定,通姦罪需告訴乃論,而且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此種法理關係,意即配偶若是事先縱容或事後宥恕另一方婚姻外的通姦行為,國家刑事處罰力量即無正當理由介入制裁,而且撤回告訴之效力僅有相對性,對於配偶撤回告訴之效力不及於通姦之第三者,此也意味刑事報復、懲儆對於配偶婚姻外性行為者的阻嚇與警惕。 精神外遇加上肉體出軌,此種婚姻外的親密關係對於配偶打擊最大。如果通姦除罪,由於刑事處罰不再介入婚姻外性行為的論罪科責,受害於配偶通姦行為的婚姻對造若是經濟弱勢,不僅離婚之家事官司欠缺「以刑助民」之訴訟優勢,後續的民事賠償亦流於能拖則拖,「小三」或「小王」既無刑事懲儆之威脅,與之通姦的配偶若是有情有「億」、資歷豐富,拜金錢之萬能,縱然後有高額賠償,通姦除罪化豈不是成為婚姻殺手,支持婚姻外性行為金錢交易化?夫妻雙方若是經濟能力上不對等,通姦除罪後,只會助長金錢萬能、息事寧人的婚姻外性行為氾濫,性行為的自由對於婚姻、家庭制度的穩定與維持,雖然不致於成為關鍵破壞因子,但也足夠解構婚姻、製造混亂與不安定。 我國刑法既已默許配偶「合意」的通姦行為,意即事先縱容、事後宥恕的婚姻外性行為沒有告訴效力與刑罰正當性,有此但書規定,業已適度解放婚姻外性行為的發洩與自主,洵屬通姦部分除罪的通情達理,已符人性需求和婚姻實務運作的彈性因應。若是全面通姦除罪,後續社會效應、通常觀感,對婚姻、家庭制度之衝擊,恐怕不是尷尬的龍部長所能應對。現有法律規定沒有落後不堪,只見龍部長的自以為是,真有三八當賢慧的誤解錯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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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