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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全面除罪 龍部長真三八?
2013/03/15 07:20:48瀏覽1676|回應15|推薦34

文化部長龍應台呼應通姦除罪化,婦女團體認為通姦罪只是女人報復女人的工具,而且夫妻對於通姦罪的撤告態度不同,意即妻對夫的通姦罪撤告機率達五成,反之,夫對妻的通姦罪撤告機率不到一半、僅有二成三(註: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曉薇根據一九九九年至二○○五年間千餘件地方法院的通姦判決之研究發現),顯示夫、妻對於配偶的通姦罪責看法大不相同。

認為婚姻無須國家以刑事政策介入、加以刑罰懲處之觀點,執著在民事賠償之較高額判決,實在是鼓勵經濟上有資歷的配偶,透過金錢萬能維持形式上的婚姻制度,不僅不能改變女性在婚姻制度中的相對弱勢,也變相鼓勵婚姻外性行為的氾濫與猖狂。依據我國刑法第245條第1、2項之現有規定,通姦罪需告訴乃論,而且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此種法理關係,意即配偶若是事先縱容或事後宥恕另一方婚姻外的通姦行為,國家刑事處罰力量即無正當理由介入制裁,而且撤回告訴之效力僅有相對性,對於配偶撤回告訴之效力不及於通姦之第三者,此也意味刑事報復、懲儆對於配偶婚姻外性行為者的阻嚇與警惕。

精神外遇加上肉體出軌,此種婚姻外的親密關係對於配偶打擊最大。如果通姦除罪,由於刑事處罰不再介入婚姻外性行為的論罪科責,受害於配偶通姦行為的婚姻對造若是經濟弱勢,不僅離婚之家事官司欠缺「以刑助民」之訴訟優勢,後續的民事賠償亦流於能拖則拖,「小三」或「小王」既無刑事懲儆之威脅,與之通姦的配偶若是有情有「億」、資歷豐富,拜金錢之萬能,縱然後有高額賠償,通姦除罪化豈不是成為婚姻殺手,支持婚姻外性行為金錢交易化?夫妻雙方若是經濟能力上不對等,通姦除罪後,只會助長金錢萬能、息事寧人的婚姻外性行為氾濫,性行為的自由對於婚姻、家庭制度的穩定與維持,雖然不致於成為關鍵破壞因子,但也足夠解構婚姻、製造混亂與不安定。

我國刑法既已默許配偶「合意」的通姦行為,意即事先縱容、事後宥恕的婚姻外性行為沒有告訴效力與刑罰正當性,有此但書規定,業已適度解放婚姻外性行為的發洩與自主,洵屬通姦部分除罪的通情達理,已符人性需求和婚姻實務運作的彈性因應。若是全面通姦除罪,後續社會效應、通常觀感,對婚姻、家庭制度之衝擊,恐怕不是尷尬的龍部長所能應對。現有法律規定沒有落後不堪,只見龍部長的自以為是,真有三八當賢慧的誤解錯覺。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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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inghunglin&aid=7393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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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p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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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有回應我的問題
2013/03/17 10:02

我同意版主所說,刑事可以針對任何行為和情況訂出罰責,法官也可以依照任何他相信的證據判案。但有些行為和情況有搜証的困難。相信版主應該也不否認,除非”人贓俱獲“,沒有任何”直接“的證據能證明兩人曾經性交。這樣的刑罰,不要也罷。

還有,全世界絕大部分非回教國家,不採行通姦罪,絕不是因為板主所謂的性自主,而是法律上蒐證和定罪上的困難。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3-17 11:15 回覆:

你的質疑在於"蒐證和定罪上的困難",

此與刑事政策如何制定不能混為一談,容先敘明。

其次,找警察去抓通姦罪現行犯,這只是一種蒐證方法,

更何況實務上,若無確鑿證據,警察通常不太受理此類案件,

想抓通姦罪,不見得要直接抓現行犯,事後蒐集直接證據再提起告訴,

也是方法之一。

舉例來說,地檢署對於妨害名譽案能不起訴都盡量不起訴,

對於證據之質量要求,在通姦罪部分,檢察官也是謹慎斟酌再偵結,

如此可以提高法院審理之品質,

至於撤回告訴洵屬二事,不應與證據、審判品質混淆。


starpig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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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通姦罪的全面除罪,其實是在討論性交自主權。
2013/03/16 23:00

不完全是吧。通姦罪除罪的理由應該是,法律上難以強制和定罪的問題,到頭來製造的問題比解決的問題還多。

你贊成配偶率領着警察破門而入抓姦嗎?如果房子裡頭沒一個人是對的,那裡面的人可不可以申請國賠或是告警察?就算人都對了,除非當場性器官交合的照片被拍下,算是”人贓俱獲“,現在就算找到一團衛生紙上面有兩人的體液,可以証實此兩人曾經性交過嗎?到頭來多是法官的心證,造就多少恐龍判例。這樣的法,不該廢了嗎?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3-17 00:34 回覆:

刑事政策的訂定也就是哪些行為應該明文處罰,

這無關於如何蒐證,你所講的警察破門而入,

這是證據蒐集的方法之一,未必一定都得這樣做。

至於定罪問題,還是要看證據來認定,

檢察官起訴之案件,法院若認定證據不足而判決無罪,

這也與通姦罪除罪化無關。

例如貪污要找證據、偵辦之挑戰性高,

難道會因此貪污除罪化?

要指摘通姦罪會造成恐龍判決,

恐怕需要個案檢討而非一面倒認定。

恐龍判決之主因在於法官本身素養,而非刑事政策之制定。


筆記阿本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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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子想交媾
2013/03/16 16:28

那些抓猴業者大概會群起抗議

不過猴子想交媾  擋也擋不住  這是猴子與生俱來的猴性

噢  真對不住  我可能有侮蔑猴子之嫌 ^@^

 


李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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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通姦除罪化運動
2013/03/16 12:04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2062823461700

小肉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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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三八, 是 EGGHEAD 模式的自我中心
2013/03/16 06:28

龍應台的呼籲, 還有任何婦女的認同 -- 不是三八, 因為她們此舉並沒表彰婦女節精神, 而是某型女人的愚蠢: (1) 虛榮, 我們好先進喲!  趕上歐美先進思維喲; (2) 蛋頭式自我中心, 只看到理論, 不看實際.

難得啊, 羅伯特兄, 男人尚有如此見地!


名偵探柯南名言:真相只有一個!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3-16 11:33 回覆:

哈哈,男人或說她們"三八",其實就跟小肉球所說的"愚蠢"等同意思。

看到"愚蠢"兩個字,我都會心大笑了。


starp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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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若是全面除罪, 老婆如何防範老公在外面濫交亂搞?
2013/03/16 06:20

男人不亂搞的理由,絕對不是通姦罪。

通姦除罪後,也不會是好男人亂搞的理由。

看看全世界,除了回教國家,只剩下瑞士,奧地利,南韓,台灣,以及美國Arizona等十個牛仔州,男女外遇少了嗎?

我匈牙利的朋友跟我說,奧地利維也納那邊的男人,50%在辦公室有打炮的對象。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3-16 11:37 回覆:

通姦罪的全面除罪,其實是在討論性交自主權。

要不要在法律上承認一個成人擁有百分百的性交自主權,

這可以討論,但也別忘記法律不脫國情與人民生活,

我們連同性戀及其婚姻或伴侶制度都無法接受而立法,

還能奢言全面開放性交自主權?

那些蠢女人的身體自主見解,正好是想要性濫交的爛男人的知己。


starpig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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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確實該除了
2013/03/16 06:11

兩人結婚的契約,並沒有明定不可以跟別的異性(或同性)性交。現在台灣就是自動把這條規定加在刑法裡面,管你喜不喜歡。這有點狗拿耗子多管閒事了。

就算結婚時有訂定契約:”不得與他人性交,否則OOOXXX“。請問誰來合法強制執行?這是關鍵所在。在國外,幾乎所有私下“抓姦”到後來都是以妨礙秘密罪收場。反過來說,警察若是動用公權力來抓姦,是違反人權的也是違法的!因為如果沒抓到,那被誤抓的是否可以申請國賠,或是告警察?如果不能,那不是結結實實的妨害人權嗎?我現在可以要求警方強行進入某住所,“疑似”有男人在裡面跟我老婆打炮?


OldMan - 風景線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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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詞奪理
2013/03/15 20:45
家暴與虐兒是侵犯人權,是攻擊,怎麼可以與外遇混為一談!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3-15 21:36 回覆:

外遇也可視為侵犯合法性行為的婚姻人權,

為何不這樣看待?

難道你會同意自己的老婆背著自己去找男人性交?

伴侶的合法權益也是一種人權,如果你要如此看待的話。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3-15 21:39 回覆:

目前現況已經算是部分除罪,

若是全面除罪,

老婆如何防範老公在外面濫交亂搞?

刑事懲儆的威嚇作用,

至少可以保障夫妻中屬於弱勢的一方。


c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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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3/15 17:03
版主;

法包含人情,就不是法了...難怪創造出一群理盲爛情的神經病...

通奸既是告訴乃論,那有何犯罪? 跟罰娼不罰嫖一樣沒理...

[執著在民事賠償之較高額判決,實在是鼓勵經濟上有資歷的配偶,透過
金錢萬能維持形式上的婚姻制度]

---美國早解決了這問題;法律規定[夫妻離婚,財產各半.].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3-15 17:25 回覆:

簽了婚前協議,就沒有財產各一半的法律適用。

電影可參看《Intolerable Cruelty》(中譯真情假愛)。


麥芽糖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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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愛羊, 我愛其禮!
2013/03/15 11:40
同意羅兄: 維護社會秩序!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3-03-15 12:43 回覆:

肉體暫時解放,只要人心還在,婚姻還可維持;

一旦精神出軌難以回復原狀,

縱有肉體歡愉,也只是短暫苟合,

婚姻終究難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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