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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4 07:10:10瀏覽5085|回應77|推薦40 | |
我們大多數人的雇主,絕對不是政府而是企業主、資本家,公務員依法任用,勞工朋友則是由企業自主聘僱與否,公務員依法懲戒與免職,但是勞工朋友只要不爽就可以開除老闆,或是老闆不爽、願意付出資遣費,則可以「任意」開除員工。勞工朋友要記得,我們的雇主絕對不是政府,既然雇主不是政府,怎可以勞保條件相比公保福利,又怎可以政府與公務員之間的「勞動條件」相比企業主的待遇和福利? 台積電、鴻海、宏達電等電子大廠,年終尾牙抽獎配有豐厚股票的福利措施,軍公教人員卻從未與聞也有相對應的公債可以提供抽獎;當鴻海在中國大陸的富士康大幅度加薪、調整員工待遇時,軍公教人員的加薪要看政治角力結果,不是福利、獎勵,頂多只是政黨施捨與政治買票;當企業主、資本家招待員工旅遊、犒賞員工時,福利健全的企業,尚可允許折換現金或休假權利,可是軍公教人員從未有政府招待旅遊的好康,國民旅遊卡不可能折換現金或休假,使用不慎還有法律懲處;勞工朋友若有年終獎金、績效獎金,從未聽過老闆在發放前,還要設定「排富條款」、限定哪些人不能領,然而退休軍公教人員的年終慰問金,在民粹壓力和社會觀感下,不得不以「照顧弱勢」和「公平正義」來大砍支出。 軍人、公務員、公立學校的教職員,他們的雇主是政府,依現行法律制度,雇主與受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並沒有限定以「法律」來加以規範,民進黨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根本牛頭對上馬嘴、故意曲解法律。政府對軍公教人員的「勞動條件」,除了法律規範,也可「契約」規定,意即行政命令也是規範一種。批評「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缺乏法源依據,只是理盲鬥爭的歪理藉口,有誰看過六法全書裡,有著台積電、鴻海、宏達電提供年終獎金、股票抽獎的法源依據? 企業主、資本家可以與勞工共謀勞保的漏洞,例如退休前「低薪高報」換得更多的退休金,平常「高薪低報」以節省勞保保費支出,這些鑽漏洞的投機作法,不可能發生在政府與軍公教人員的聘雇關係上。政府提撥預算補充公保、軍保、退撫等基金的虧損,本質上就是雇主照顧員工,健全福利制度,勞工適用的勞保、勞退基金若有虧損,要提撥補足,應該先找企業主、資本家負責,其次才是政府的最終責任。權利義務關係不先搞清楚,一律要政府負起責任,豈不是讓所有納稅人莫名其妙分擔企業主、資本家的應有義務?台積電、鴻海、宏達電的員工適用勞保,倘若這些企業主對勞保、勞退提撥不足,為何他們的責任義務,必須由政府、納稅人來共同分擔?當他們配發股票、股利時,可曾分一杯羹給予非員工的我們?比來爭去,不搞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我們只會在政客炒作、政黨鬥爭中迷思與茫然。 勞工朋友覺得軍公教福利待遇健全、水準又好,其實應該責怪企業主、資本家沒給勞工朋友相對的健全制度與福利。政府給予軍公教人員的福利待遇,也是一種「勞動條件」,最大不同之處,在於政府不能帶頭違法,一切作為要有規範依據,可是轉換到企業主與資本家身上,一切都會走味變調,畢竟不追求永續經營或是無能經營的企業太多了,來不及建立典章制度、善待勞工朋友,企業可能出走而關閉、緊縮,甚至經營不善、虧損連連而倒閉跑路。政府身為老闆,要在法律容許範圍內照顧受雇者,誠可理解與支持,照顧水準是否逾越必要範圍,容可檢討公評,但若不分清楚權利義務關係,不強制企業主、資本家履行聘雇責任與義務,哪來正當理由要求政府與納稅人一起分擔最終責任? 勞工朋友與其眼紅軍公教人員,不如問問自己,自家老闆與企業,可曾善待員工、健全福利制度?員工是企業的資產,一家企業若不積極善待照顧「生財資產」,這種過錯,難道不應該強制企業主、資本家負起責任?與其民粹推升「齊頭式公平正義」而「切香腸式」地大砍軍公教人員的福利待遇,不如要求政府積極稽核企業、修法建立制度與規範,只要勞工朋友的老闆對待自己好一點、多點同理心,哪有「相對剝奪感」和「比人卡小漢」的忿忿不平? 民粹的可怕,從理盲與濫情中見證,更從這些政黨鬥爭、討好選民的「市儈執政」一一體認。不想得罪企業主、資本家,勞工朋友要求的福利待遇,轉個手、繞個彎,還不是納稅人一起分擔,自己要的自己給,這種荒謬還要繼續自欺欺人?醒醒吧,勞工朋友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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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