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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對主體的安頓方式與中國社會的遲滯發展:一個簡略的思考框架
2012/02/07 17:47:38瀏覽708|回應1|推薦8

我討論人本主義、儒家思想、人的主體性、法與人孰高等與社會秩序暨發展的關係,我特別關注的是對人的主體性的安頓方式會對長期社會發展起關鍵作用,且很可能包括負面影響。後者並且因為儒家思想具有的正當性而形成一種抗拒檢討的機制。但是,這樣的論述很少能獲得認同。  

說服之所以困難,理由很多。許多人批評我邏輯鬆散、跳躍,或是說我對儒家、對中國文化理解有誤;或者我對西方、對基督教文化有過度的推崇。  

上述的各種批評都確有可能屬實。不過,我也要提另外一種可能。試想哥白尼在提出「日心說」的時候,一些早已經接受托勒密天文學體系「地心說」的人會做何感想?尤其,如果是在哥白尼早期還未能發展出較完密的論述,也拿不出豐碩的經驗觀察資料以驗證其論述的時候,他們會怎麼想?  

荒謬!胡說!每個人都知道,太陽每天繞著地球旋轉,早上從東邊升起,傍晚從西邊落下。怎麼可能是地球在繞著太陽旋轉?月亮豈不也是這樣?其他星辰不也都是這樣?  

當某一套論述與既有的思想有全面的扞格或矛盾的時候,就極可能遭遇這樣的命運。而且,只要從某幾個點去責備其鬆散、與經驗觀察矛盾,就幾乎可以徹底否定這種論述。真正致命的是:大家都覺得這就是這個論述的應有的下場,而不覺得自己或許應該協助來發展、完密此一論述。 

這大概也是為什麼新思想通常不易開展。而在中國,這種壓抑新思想發展的可能性又比西方要更強大得多。這與思想的先入為主有關,也涉及「正當性」的問題。對於已經獲得正當性的思想,要去質疑,就更不容易。 

何況,要寫出結構完整、組織條理、邏輯嚴密的論文,本來就很不容易。而未能達到這種狀態,當然也就大大減低論述的說服力。而另外一個困難是,即使寫出了較完整的東西,卻因為語言框架的差異,可理解性低,說服力當然也低。「語言框架」只是一個抽象的用語,很多不同行的人之間,都會因為不同的語言框架而互不理解。但是,多數人恐怕都難以理解不同語言框架所可能產生的隔閡效果。 

總之,我知道因為人們對儒家思想確有極深的認同,要批評儒家思想的困難也大。而我雖然並不是正面批判、否定儒家思想,而是在批判它的某些「間接」特質與作用。但是,我一直也找不到合適的說法來解釋我的意思。 

讓我試著舉如下這樣的例子。一個英明的君王可能養出一個肆意虐民的孽子。而且,因為這個國君的威望,使孽子也得到庇護,不但不被懲罰,甚至將來還能繼承國君之位。而重要的是他甚至不曾被人質疑,所以也就無所謂懲罰或批判。

這裡,有一部分是「合法掩護非法」的問題。我不否認儒家有其優點。但是,它畢竟也還是有缺點。而這個缺點,被大家有意無意的忽略、不予深入檢視。這個 被忽略的缺點本身或許也未必很嚴重。但是,它卻又掩護了另外的問題。重重掩護的結果,使問題積重難返。長久發展的結果,遂使一些困境難以突破。
 

扼要言之,我認為儒家的問題在過度肯定人的主體性,卻忽略超越性及普遍主義精神。 

主體性給了「本我」的膨脹機會,也使認知主觀性具有正當性。 

本我膨脹及認知主觀性增加了社會衝突的可能,而又阻擋了自我反省與批判。

長久發展的結果,最後社會陷入失序。而且,在失序以後再想要建立普遍自律非常困難,一方面因為社會的競爭壓力極大,零和式的競賽局面已經形成;再者,因為認知上的主觀習性,使自我反省、自我批判格外困難。社會要超越困境也就益發難為。 

面對無力說服讀友的困境,我該怎麼辦呢? 

好吧!無論如何,我先試著整理出一個綱要性的說明,試著用較簡易而尚稱完整的邏輯架構來陳述。希望能增加我的說服力。 

我的思考架構簡單鋪陳如下。  

一、什麼是「人本主義」與「人的主體性」? 

「人本主義」 (humanism) 不同於「人道主義」 (humanitarianism) 。人本主義的核心概念是強調「人的主體性 (subjectivity) 」。「人道主義」是強調善意待人或普遍的正向增強的互動模式。(基督教主要展現的是人道主義;而文藝復興後,近代西方,則從「神本主義」向「人本主義」轉化。也可以簡單說,近代西方是人本主義文化。但嚴格來說,因為轉化其實並未徹底,所以西方的人本主義始終都藏著神本的性格。)  

「主體性」概念至今還缺少普遍為大家所接受的系統而明確的定義。大致上是強調「做主」。或者是說做自己的主人,或者做世界的主人,或者強調人是世界的中心,或人是世界的衡量標準。也可以說,主體性就是強調「做主人」,而主人的管轄權則是從自己可能向外延伸。  

二、為什麼強調「主體性」會帶來拒絕自我反省、自我批判的後果?  

為什麼我說強調「主體性」會帶來拒絕自我反省、自我批判的後果,因為主體性有兩重經驗上的可能後果:  

(一)膨脹「本我」 (id)  

(二)以認知主觀性為正當。  

強調「人的主體性」,可說就是強調人相對於外在世界的行動主導地位。強調「人的主體性」,也就是強調人在世界裡的行動應該由人自己主導。但是,這個居主導地位的「人」又是什麼呢?實際上主要是人的「本我」。雖然人也可能有「超我」 (superego) ,但是,超我相對於本我來說通常是弱勢,除非有特殊力量來扭轉。所以,強調人對世界的主導地位,其實很可能就是縱容本我。  

縱容本我分明會有問題,但是,這個問題實際上又可能被阻卻反省、批判,因為儒家思想的正當性及強調主體性態度的正當性。引伸還可說,也因為認知主觀性的正當性。  

儒家沒有「本我」、「超我」的分別概念,而儒家的人性論偏向「人性本善」說。儒家低估了「本我」的作用與意義,而高估了人的「超我」的作用與本然性。按照佛洛伊德的理論,「本我」才是先天的,「超我」是後天的,是源出於本我的,是本我與世界互動的產物。總之,儒家的理論中欠缺對人的惡根性的討論與確認,也沒有系統、有效的因應辦法(除了「禮教」的一套。但是這一套最後也被認為不合理、違反人性)。  

另外是關於主觀性的問題。  

「主體性」與「主觀性」在英文中是同一個字 subjectivity ,但卻是不同的概念(類似的例子像是「理想主義」與「觀念論」、「唯心論」也是同字 idealism ,但不同概念)。  

雖然主體性與主觀性不是同一概念,但是關係仍然緊密。對主體性(完整的說法應該是「人的主體性」,不過,因為在俗世界幾乎沒有非人的主體性,故通常可省略)的強調,很可能會助長「主觀性」,助長對認知主觀性持理所當然的態度。人的所有行動、感情、意念本來就都是從主觀出發,主體性的強調則使這些被認為是正當的,所以不必反省。從而,人們也不自覺主觀。  

會意識到主觀性,只有從其他人將自己作為對象,從他們的角度看自己,才能察覺自己的主觀。問題是,他們也只察覺對方的主觀,而不自覺主觀。 

掌握並呈現「物自身」式的徹底客觀不可能,而我們一般所期望的「客觀」其實是一種特定的主觀,也就是說,是諸多主觀中具有特定性質的一類。「客觀」是「主觀」諸可能中的特例。那種客觀仍然是由主體所展現,經由主體意識而顯示。 

「主體性」與「主觀性」的關係或可類比於「個人主義」與「利己主義」的關係,雖然「個人主義」 (individualism) 與「利己主義」 (egoism) 是不同的概念,但是對個人主義的強調也常會助長利己主義,除非加上另外的一些要素,如自律、普遍主義與人道主義等。 

三、社會秩序與主體性的關係  

欲使社會獲得良好秩序與發展,主體必須獲得適切的安頓,具體而言,人必須適切讓渡主體性(包括主權與主觀)。  

讓渡主體性可分為有意識、無意識,及主動與被動。  

在部落社會裡,主體性受到物理法則(包括生物、地理  )的限縮、壓抑。文化開展亦不足,所以也少有主體意識。這時候,秩序由物理法則決定。  

文化漸開以後,主體意識漸強,但是卻又難有主動讓渡的行動。有意識的主體性傾向有意識地拒絕讓渡。較強的家庭倫理雖然可能促成讓渡主體性,不過,當事人本身仍然沒有意識到。而是出於少數文化設計者促成讓渡,而由有意識的成人來執行,而由無意識的兒童承受。  

民主化社會,才最常出現有意識讓渡主體性的行動,這時候,才更有合理性的討論空間。  

讓渡主體性並非無條件,也並非全然是積極意義。它也可能是問題的來源。讓或不讓?讓什麼?讓到什麼程度?這些都攸關社會秩序的建立與社會的發展。  

中國社會傾向不讓渡主體性(除了對特定的對象,如家長、少數權威)。特別是對外在世界、對非內團體,更沒有讓渡主體性的習慣。也就是說,在公共領域裡,主體性帶來了社會失序與混亂。  

而這種問題,卻由於認知主觀性與主體性的正當性,拒斥反省、批判。而使問題延續,積重難返,成為困難改革的狀態。

( 知識學習科學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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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celinlin愷悅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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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2012/02/08 01:31

"欲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人必須讓渡主體性。"

"讓渡"給誰呢?慕陶老師的意思是讓渡給社會公約的法治精神嗎?是以人性缺失招致的社會失序得以挽回,或更根本的有效防止許多失序?

能理解慕陶老師意思的大慨是這樣:

檢討儒家人本思想,重點在其不讓渡人的主體性,便會容易各各膨脹自我,使社會一盤散沙;又,儒家忽視人性的惡質面,不夠面對真象,更忽畧人性的惡質面必須監督,須用法治精神對付。是以儒家文化之効力實不足以建立良好秩序的社會,相對而言:現代化民主體制社會重視法治,較能建立良好秩序的社會。

是嗎?

慕陶老師似乎還暗示:儒家理想化的性善論,出于人道精神因子,不夠力度應付真實的世界;想力用道德規範,卻無法避得了失敗在禮教僵化或空殼。

出岫閒雲(chiag) 於 2012-02-08 09:55 回覆:

謝謝愷悅費心理解。你的理解基本上都是對的。不過,有些細微處我再稍做釐清。

 

愷悅問:主體性要讓渡給誰呢?

 

我的答案大致是讓渡給「集體意志」,一種高度共識性的集體意志,這應該是法的前身。法應該依此集體意志訂定。

 

不過,我雖然也強調法治的重要,卻也強調要讓法能具有超越性。它隱含著普遍平等的精神,要照顧每個人。當然,法也要有其他的合理性。譬如它要具有可行性、要能促進社會和諧、促進整體生產力等。

 

我所說的這種法的精神,近似於保羅所描述的上帝的意志,而絕不同於法制,或rule by law

 

所以,這樣的法治,和某種較狹隘的「法制」意義並不等同。

 

另外,我對於「現代化」概念是態度有所保留的。我很久以前曾提到,現代化可能促成一種「世俗性的人本主義」,不同於西方前期的「外在超越性的人本主義」(當然也不同於儒家的「內在超越性的人本主義」)。而世俗性的人本主義很可能意味著道德水準的普遍滑落。那是一種危機。我贊成促進民主、法治,但是如何維護、提升道德水準,卻也是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