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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與"去主體性"
2017/10/08 19:31:15瀏覽881|回應0|推薦8

社會秩序與"去主體性"

依照洛克與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框架,人民讓渡個人主權,以便政府有權進行治理,以維護國家秩序。

這個說法的一個主要問題可能在於:人民主權根源為何?是"天賦人權"嗎?哪來的天賦人權?如果果然有天賦人權,為甚麼會有人被剝削、壓迫?當他們因此受苦時,作為賦權者的"上天"究竟何在?(註一)

我以為,人所讓渡的不是主權,而是主體性。嚴格來說,那不宜說是讓渡,而可能更是壓抑,或者是主體重構;因為主體性很難說讓渡,它比較不是一個客體性的物或社會權利。而"讓渡"或壓抑主體性所維護的,未必是國家秩序,而首先是社會秩序。社會先於國家。

人本主義強調人的主體性。但是,主體性原則卻可能存在大問題。中國大陸有句順口溜: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這應該就是一種個人主體性原則的實踐狀態:我作為行為主體,我愛怎麼吹號就怎麼吹號,誰也無權干涉我。當然,這一來,集體就很可能陷入混亂狀態,甚至發生衝突。這是讓人普遍覺得恐懼而不樂見的狀態。而如果要讓集體有秩序,就不能任由各吹各調,而必須大家照著某個共同腳本來演出。個人必須"讓渡"主體性,或去除部分主體性,集體才能有秩序。

主體性不待由誰來賦予,人性本然就傾向展現主體性。人的行為本來就會依循主觀認知、朝向滿足自身欲望、實現個人意志。自我中心不等於主體性概念,但卻可能是主體性的原始實踐動力基礎。主體性不同於主權概念,它不需要被賦予或被承認。人是當然的行為主體。人是在特定主客觀條件下,才會壓抑自己的主體性,或者說,去主體性。

是在什麼樣的情境下,人才會去壓抑主體性或去主體性?最簡單的情況,不外是被外力所強迫。當外力強大,自己就可能被迫要屈從於外力。此外力除了自然力外,主要是群體力量,還有就是壯者(勇者或智者不妨也包括在壯者之內,簡單說,就是實力較己強大者)。所有的群體裡,大概都有壯者作為群體的主心骨。談群體力量,同時也就隱含壯者的作用。所以,討論或可簡化為:群體力量會使我們的主體性受到客觀壓抑。

人常有性的欲望,且不限於法律所許可的對象。但多數人在多數時候會壓抑這種欲望,因為群體會懲罰違反規範者。司法只是具體實現此社會懲罰的途徑之一,而還有許多其他的社會懲罰方式。

當然,人也可能基於主觀意志,而壓抑主體性。譬如,宗教信徒常嚴謹奉行教規,而克制自身欲望,不只是性欲...,甚至是生之欲。重要的是,這裡面有主體性的展現,因為他們是自願的。不過,問題也許遠為複雜。很可能,自願與否主要是程度問題。譬如我們知道,近年偶而會傳出天主教神父孌童事件,很可能就反映人的內在矛盾性:人既想遵從教規,但又有生物欲望。因為內在矛盾,而激發出畸形行為。重要的是,兩者是否同屬主體意志?如果是,就表示人的主體性固然可能自我壓抑,卻也可能因此帶來人的內在矛盾。這種內在矛盾有多強烈,會引發什麼樣的後續反應,應該是個重大研究課題。

現實世界中的人,很可能恆常處於部份去主體性的狀態下,因為我們大多生活在群體中,而非獨我的世界裡。人們內在摻雜著部份情願、部分不甘的心理,依從社群規範。也因為許多人都存有幾分不甘,所以當有人主張回歸自然、蔑視規範的時候,總是會有人由衷欣羨、跟從。盧梭的自然主義教育觀當就是在這樣的心理背景下在近代得到相當多人的支持。

重要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人們做出一定程度去主體性的努力。但是,也時不時會有一種自然呼聲,要求"恢復主體性"。自然主義教育觀其實是恢復主體性的一種呼聲。問題是,如果恢復主體性,社會秩序就可能再度陷入混亂。人們其實是在一路維護或建立秩序的努力過程中,無意識地讓渡了愈來愈多的主體性,並且愈益覺得壓抑,然後又要求恢復較多的主體性。

社會秩序與主體性原則不是完全矛盾,但是絕對存在扞格。去主體性則是建立並維護社會秩序必要的途徑。

近代西方先進國家可能趨近於一種讓社會秩序與主體性原則最能共存的體系。但是,這個體系絕不是沒有問題的,它潛在的問題似乎正在顯現。

螞蟻、蜜蜂的社會秩序似乎完全犧牲了進步的空間。能進步,按照衝突功能論的說法,是因為社會衝突激發尋求更新而合理社會規範的可能。西方社會的先進性,很可能部分是前期社會衝突的結果,故激發出既容許較大自由而又能有較佳秩序的規範型態。但是,當他們晉入較少衝突的狀態後,開展新規範的動力是否會逐漸消失或減弱,頗耐人尋味。

西方的問題可能不僅於此,也包含之前融合所產生的新規範、新制度的潛在內在矛盾:簡括來說,自由與紀律兩種原則終究並不完全相容。而此前似乎能同時呈現紀律與自由,是因為紀律是前期規範積澱的成果,而自由是對前期規範的抵制情緒之反映,兩種特徵雖然在特定時點上結合,卻終究並未完全融合。當前期規範所形塑的紀律漸漸因為自由化與世俗化而削弱後,一個世俗化的自由社會卻可能難以重塑社會所需要的紀律。今天的美國社會可能就反映出一個因世俗化、自由化而漸漸失去紀律的社會狀態。

基督教是西方社會紀律的重要基石。但是,基督教現在正在式微,至少在西方是如此。失去了這個紀律基石,西方能否在世俗自由的狀態下維護紀律,未容樂觀。當代西方也沒有能真正解決社會秩序與個人主體性間的扞格問題,至少是並沒有得到完全的解決。

人的主體性不可能完全被剝奪,但是,為維護社會秩序,個人主體性也不可能不被限制或調整。當代人本主義者似乎過度信賴人性,也從而偏向過度高舉主體性原則,卻忽略主體性原則的一些問題面。

照法哲傅柯的說法,真理從未理所當然地給予主體,主體以其現存狀態沒有權利、也沒有能力達至真理;主體必須付出代價,必須改變其現存狀態。

傅柯的真理概念涵蓋行為的應然原則。也就是說,人作為主體,並不當下知道應該怎麼做,不是依照主體直覺就能做出對的事。從而,當我們拒絕學習、拒絕作為工具去實現集體(或人類全體)目的,我們就不太可能讓社會晉級。主體性原則可能會成為社會進步的絆腳石。

主體性並不必然是社會進步的絆腳石。不但不是,主體性很可能是社會得以進步的必要條件。螞蟻、蜜蜂之所以無從進步,因為牠們沒有主體性。主體性意味著人有思考、創造、主動行動的可能,主體性就是這些特徵的實現。缺少這種可能性,社會就不容易進步。但是,一個兩難情況是:個人主體性可能與社會秩序有扞格,除非主體性朝向維護社會秩序;但是,當個人主體性完全讓渡給社會秩序價值時,社會進步的動能也恐將停滯。如何平衡建構個人主體成為兼具秩序價值與創新價值的綜合體,或許是當代世俗世界的重大考驗。

當代英美式自由主義愈來愈常被譏嘲為保守主義,最主要理由就是他們往往忽略平等原則,故常與社會主義理想扞格不合。而平等其實是一種秩序概念,或者說,不平等是失序的根源因素之一,而失序則是人類普遍恐懼的狀態。其實,多數人都能接受有秩序的不平等(反之,完全形式平等的社會,很可能更讓人難以忍受)。通常,一般中產階級人士並不太會因為自己的生活水準不及富豪而惱怒,也不因為有人生活不如己就覺得難受。但是,因為不平等而發生了衝突、動盪,人們就會很不安。總之,人們想要的是一種秩序,而一定程度的平等則是秩序的重要條件。

自由與平等間的扞格可說是秩序與主體性扞格的一個面向。

我們或許以為上述自由與平等間的扞格只是近代西方社會的問題。但是,它完全有可能也是傳統中國社會的重要問題。傳統中國社會的不平等問題應該不是所有人類社會裡最嚴重的,但是,顯然它帶來的後果的嚴重性絲毫不容輕忽。傳統中國被詬病為專制,而專制的問題癥結所在其實是權利資源顯著不平等。

傳統中國社會在儒家思想主導下,強調的是人的道德主體性,卻相對忽略權利不平等所帶來的問題。也就是說,依循儒家論述,即使是底層人民也應該展現人的道德主體性,不過,或可從輕期待(既非"君子",不能做到高道德標準,也就罷了)。儒家過於強調道德主體的獨立地位,而較忽略它受客觀因素(如資源、權利之有無與多寡)影響的問題。而客觀因素的不良實際上斲喪了許多人的道德性,尤其長期來看是如此。

近代西方的工具理性化是備受社會學者韋伯與批判理論學者攻擊的問題現象。工具理性,恰與道德主體性背離。韋伯承認工具理性展現強大生產力,他卻仍不喜工具理性,顯然也在於想以道德主體性為本位。話說回來,工具理性卻也可以理解為:主體(主動)讓渡個人主體性、但卻仍堅持基本理性態度(甚至包含價值理性)的一種表現。為什麼要讓渡個人主體性?可以是為了個人功利目的,卻也可能是為了實現集體價值;也或者,是為了兩者或同時迎合兩者。總之,工具理性的積極意義有可能被低估。

在傳統中國社會裡,工具理性可能嚴重欠缺,而欠缺的理由卻與道德主體性原則有關。可說正是後者壓抑了前者的可能開展空間。特別是此處所提示可能具積極意義的工具理性(讓渡個人主體性,而堅持兼顧個人功利目的與集體價值的理性態度)

也許,我們應該嘗試重新建構"工具理性"概念,並從此切入,尋找個人主體性與社會秩序的平衡點或應該說是兩者契合的方式。

註一:
有人認為"天賦人權"是誤譯,應翻作自然權利。但是,在西方的思想背景裡,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不但暗示有個creator,而且這個creator當然就是指上帝。如果拒斥造物者概念,而抱持演化論觀點,恐怕很難成立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的論點。就算被造可解釋為指長期演化過程,演化為甚麼會帶來平等,而不是等級化、階層化?總之,即使譯為自然權利,這個自然也是暗示一有意志造物主的創造結果,如果沒有造物主的意志,人人生而平等就是無意義的概念。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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