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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回與請回
2013/11/05 22:45:16瀏覽6658|回應0|推薦0

飭回與請回

  飭,音「ㄔ」,命令、整頓之意。「飭令」,命令辦理;「飭遵」,命令遵照辦理。早年,公文書常有「飭令妥善處理」、「轉飭遵照」、「飭遵在卷」、「以便飭遵」……等語。

  過去,公文充斥著「上尊下卑」語氣。民國62年,行政院推動公文改革,即要求公務員撰擬公文時,應保持「不亢不卑」態度;因此,過於傲慢的文字,如:「飭、令、該」等,過於謙卑的文字,如:「遵、賜、仰」等,都不再使用。本人從事教學時,一直強調公文不該使用「飭」字,尤以「飭回」一詞,更應改用「請回」。

  十多年前,檢警單位訊問民眾時,如認為無重大關連,即下令將民眾「飭回」。這種官腔官調的用語,始終無人探究;按「飭回」有「教誨訓示」之意,如用口語化就是:「你這死老百姓!這一次沒找到你的證據,給我小心一點,如果再被逮到,就要你好看!」十足表現「父母官」的樣子,這在民主時代裡,實在非常突兀!

  幾年前,檢察官偵訊職棒簽賭案時,從收音機裡聽到檢方將某人「請回」。一時之間,感到特別窩心,居然不用過去的「飭回」,而用「請回」,未知是檢方良心發現;還是本人呼籲多年,終於有了成果。先前,特偵組查辦「林益世貪瀆案」,檢方兩度訊問林妻-彭愛佳,也用「請回」二字,就值得稱讚!

  飭回與請回,雖然結果一樣,但檢方請民眾配合辦案時,民眾未必就是嫌犯;即使是嫌犯,在未定罪前,都應獲得基本的尊重,既然請人家來,當然要請人家回去。所以,希望檢警單位繼續使用「請回」一詞,以展現重視人權的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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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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