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與訖
迄與訖,同音(ㄑㄧˋ)、形似、義近。日前,有網友提問:「起迄」是否為「起訖」之誤,近日網上常見糾正此二字之文章;另外,起訖(或起迄)日期較為常見,惟中選會公告竟用「起止」二字,是否有其特殊用意?(註一)
許多辭典都解釋「迄」、「訖」兩字相通,可作動詞用,到了、完畢之意,例如:迄今,到了今天;銀貨兩訖,銀錢收了、貨品給了,表示交易完成。迄、訖,也當副詞用,始終、完畢之意,例如:迄無成功,始終沒有成功;付訖,給付完畢。至於「起迄」、「起訖」兩詞,都有人用,例如:起迄時間、起訖時間,都是指開始及結束的時間。另外,「起止」二字與「起迄」、「起訖」相同,也都指開始及結束之意。
曾用「起迄」、「起訖」兩詞在法務部「法規資料庫」查詢。從民國100年以來,有「起迄」一詞的中央法規共109筆,「起訖」一詞則有92筆,可謂旗鼓相當,即以「起迄(訖)日期」為例,《商港法》第56條:「……應於作業前或開始作業日之次日,以書面通知航港局作業之起迄日期。」《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第2項:「……並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納之稅額及徵稅起訖日期分別公告之。」再以「起迄(止)時間」為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6條第4項:「節目起迄時間認定、廣告播送方式及每一時段之數量分配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政黨法》第33條第2項:「……並載明起止時間、作業流程、候選人資格……。」所以,「起迄」、「起訖」及「起止」在法律中都被普遍使用。
語言文字本就約定俗成,《Yahoo奇摩知識》有人建議:「迄今」用「迄」;「收訖」用「訖」(註二),本人表示認同。至於「起迄」及「起訖」兩詞,法律有用前者,有用後者,可視為同義。不過,行政院既然對職司記載會議內容的專責人員,正式通函規定為「紀錄」,而不用「記錄」(註三),有關「起迄」及「起訖」的用法,似可比照辦理,以利撰擬文稿之依據。
公文文字有「簡、淺、明、確」的要求,所謂「淺」即是淺顯之意。「迄」或「訖」兩字不夠淺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5條第1項第1款:「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用「起止」而不用「起迄(訖)」,甚至於將「起」與「止」用頓號隔開,表達更清楚。
註一:參見http://blog.udn.com/chhsia1113/guestbook
註二:參見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929000010KK07935&p=%E8%A8%96%E8%BF%84
註三:參閱【確認「紀錄」的用法】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