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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11:08:39瀏覽11349|回應0|推薦32 | |
辭與詞 辭與詞,音(ㄘˊ)同義近。辭,由表示整理的「亂」及表示刑具的「辛」所組成,本為訴訟之意,後引申為訴訟的言辭,再引申為一般文辭,並作為一種文學體裁。詞,右有「司」字,原指官員所說的話,如司寇裁決所說的「判詞」;《說文解字》解釋「詞」為:「意內而言外」,亦即「把內心的意念以言語表達出來」,即是「遣詞」之意,後亦作為文體的一種。 當名詞的「辭」與「詞」,原有細微差別,官司中控辯雙方所說的話為「陳辭」,不為「陳詞」;法官裁決時宣讀的「判詞」,不作「判辭」;演講所說的話為「講辭」,不為「講詞」;文章所敘述的文字為「遣詞」,不為「遣辭」;成語「辭不達意」,指的是:「話少不足以表達心意」;「詞不達意」,指的是:「說出來的話表達不到想說的意思」。辭與詞,目前許多人混用,乃因同音假借的關係。此外,「辭」字可當動詞用,告別、推卸之意,如:辭別、辭世、辭職、辭謝,均不可用「詞」字。 所謂「同音假借」,係用讀音相同或相近的字來代替本字。古籍裡有不少「同音假借」字,例如:惠、慧;蚤、早;說、悅;纔、才;仇、讎…等。一旦常用的字取代本來的字,特別是筆劃少的字取代筆劃多的字,就可能不知原字如何書寫,最明顯的就是「剛才」,甚少人使用「剛纔」,或許有一天,「纔」字會成為文字化石。同理,「詞」字筆劃較少,「辭」字筆劃較多,當作為「言詞、文辭」之意時,由於兩者意義相近,一般人就會用「詞」來取代「辭」。所以,表示詞性的名詞、動詞、副詞、形容詞…等,就不太會用名辭、動辭、副辭、形容辭…等,此即《康熙字典》所言:「循用已久,不能更正」。 《文書處理手冊》用於敘述語言文字時,大部分使用「詞」字而不用「辭」字,例如:16.1.3.規定:「簡明:用語簡練,詞句曉暢…」;17.1.1.1.規定:「令文可不分段,敘述時動詞一律在前…」;只有在38.7.規定:「繕印人員對文件內之金額、數字、人名、地名、日期或較重要之辭句不得因繕打錯誤而任意添註、塗改及挖補。」 總之,當名詞的辭與詞,意義相通,無須太在意兩者之分,但專有名詞的「楚辭」、「辭海」…等,仍須用「辭」;至於「詞句」、「辭句」;「講詞」、「講辭」;「用字遣詞」、「用字遣辭」…等,似應尊重撰寫者的習慣。另外,「名詞」、「動詞」、「形容詞」…等,則吾從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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