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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台鐵車廂性愛趴談起
2012/03/04 16:17:02瀏覽2186|回應11|推薦54

前幾天,台鐵車廂上頭發生了一起成員包括三名女性與十八名男性,「再現」或「擬仿」日本A片電車癡漢的性愛趴事件。對於這件事,我本來不打算發表評論,不過之前看到電小二把一篇稍微用了社會學思維來談論的文章推薦到首頁,因此,我還是想在這做些討論。

幾經思索之下,我想到這在台鐵車廂內的性愛趴事件,裡頭還有一個社會交換的情境:參加者要付出八百元(希望沒記錯),主辦人宣稱要用來支付空間設施的費用。這樣的情境,我個人覺得跟購買名牌包包、首飾、皮草、衣服、鞋子,來追求上流社會之認同感相當接近,都是以一定額度的金錢,來交換所渴望的符號,這也就是台灣社會很流行的「符號消費」。

在我看來,這些會想去參加這場性愛趴的人,動機八九不離十是要滿足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時,對上班族女性乘客的性幻想,換言之,這樣的一個女性族群,這些參加者可能是對其身體、面容有著幻想的慾望,總想從可能的網絡之中去尋找管道,而這要付錢才能參加的性愛趴剛好就是。而這又跟檳榔妹、傳播妹或酒店小姐常穿各種制服來拉客的情境類似。

以此而論,至少在台灣社會也相當風行的一種現象也很接近。那就是權貴階級或資產階級的男性成員,常會對面貌身材姣好的女模特兒、女藝人、女主播開出陪吃飯或陪睡覺的價碼,或者透過贈送價值不菲的禮物而跟這些人建構性關係。從「符號消費」的角度看,這個也無非就是以高額的金錢、高檔的禮物,去向正妹女性公眾人物交換對其意象之幻想的滿足。

然而,台灣媒體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大篇幅報導這類的色情新聞,以及台灣社會的多數成員,每次也都會熱烈地發表看法,甚至像這回TVBS還邀請台鐵性愛趴主辦人上節目,而引發「爭議外的爭議」,所反映的則是台灣社會這樣的一件通約事項或同質性:性愛或色情,無論細節內容如何,台灣社會整體上仍認為是禁忌、越軌、非慣俗話題。

而就像我之前談過的,台灣社會的成員們,對於越是禁忌、越軌、非慣俗、負面的話題,越是會作出反應、越是會談論,儘管嘴巴上都會說討厭這種話題,而這對黑心媒體來說就是一股商機,於是也就不停地提供各式各樣的色情新聞商品,以此,從TVBS這回邀請主辦人上其談話性節目,便可再次得證:對許多台灣媒體而言,收視率仍是最重要的。

而這起事件媒體會報導那麼多天,背後的原因也就跟這起事件會引起那麼多譴責一樣,就是因為它挑戰了許多的社會規範,除了前面提到的性愛、色情禁忌外,還有就是這起事件挑戰了公共場所內和大眾運輸工具上不宜有太私領域的行為、不得跟未滿18歲的少女發生涉及金錢利益的性關係這兩點,而若仔細觀察,涉及這兩種行為的新聞報導也是層出不窮。

關於這點,我又想到最近感受也很深的社群現象。最近我常在社群網站上,看到不同的網友轉貼ETToday新聞雲寫的女主播報導,裡頭也常是用盡各種腥羶、情色的字眼,來描寫「非自家女主播」的外表、穿著,這我想一方面是想去諂媚那些對女主播之意象有幻想慾望的人,另一方面則可能是想去挑戰台灣的社會規範,好吸引不同立場之讀者的反應。

另外從這個例子,我覺得也可以解釋這回台鐵車廂性愛趴事件,反對者對傾向支持者的一個評價:八成不會想要自己的女性親友也如此做的假道學。從「差序格局」的觀念看,這兩個例子背後都可能涉及到這樣的社會現象:對於跟自己關係近而濃的人(如親友、同學、同事),才比較會為對方想,反之,可能就只會考量能從對方那兒得到多少利益、便宜。

再者,這些跟自己關係近而濃的人,也往往會是社會化的施教者,所以從社會網絡的角度看,這起火車性愛趴所反映的問題,會是在台灣社會裡,人們性知識、性觀念的資訊網絡之中,網路、A片的中心性太過顯著,而家中的父母、學校中的老師過於邊陲,換言之,我覺得這還是突顯了,台灣對於性教育的迴避,使得扭曲的性能大肆滲透、大肆灌輸。

也就是說,當家庭、學校、社教機構等都迴避對正確性知識的傳遞,不使自己成為人們這方面的資訊網絡的重要核心,那麼對於性充滿高度好奇者,就有可能會以網路、A片等作為主要的資訊管道,另一方面,像是以女主角來講,她社會網絡之中的成員,網友的核心性似乎也大過家長、學校老師,其價值觀可能會受誰的影響較大,也就不言而喻了。

總而言之,這起火車性愛趴事件,拙見以為主要的問題點,一來是台灣仍有不少人,會以社會普遍不認可的手段去處理性慾;二來則是台灣媒體收視率迷思太嚴重,而常炒作各種挑戰社會規範的新聞;三來則是台灣社會對於正確性觀念的傳遞,一直都是迴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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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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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拉瑰本尊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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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又傷風敗俗
2012/03/27 08:50
無論從那個觀點來看, 台灣的風氣越來越開放了。未成年少女+公開團體雜交,不可思議。違法又傷風敗俗,獨步全球。
(udn)

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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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都是商業行銷的包裝
2012/03/12 10:21

Makiyo 暴力事件、台鐵變魔鐵事件、瘋林書豪現象,(還有賽德克巴來、那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都是社會少部份「非常態現象」(構新聞的條件),這些報導有鼓勵向上、告戒敗德、端正社會的價值,但在資本主義的社會中,再單純不過的「新聞」,其實都可能是有「商業行消」的陰謀,每隔一段時間,媒體一定丟出一顆所謂「震憾彈」,各路媒體爭相「挖掘真相」,活絡了資訊界、新聞界、育樂界的經濟。其實「挖掘真相」,就是「過度報導」。

 

台鐵變魔鐵事件充其量是「茶餘飯後」的新聞,搞到警察登門逮人上手銬(那時尚不知女主角未成年),他犯了什麼罪,可能警方還沒想通呢!

 

林來瘋何嘗不是?他很可能是王建銘的翻版而已!

 


吐嘈王的個人網站


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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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點
2012/03/05 20:08
真正出自雙方合意之性愛,確實無人可以多加批判。然而此次台鐵車廂性愛趴所涉及的法律爭點在於主辦人蔡育林究竟是否事前就已知悉「小雨」未滿18歲?雖然《刑法》有責任能力之定義,《民法》有20歲始謂成年。但是「小雨」未滿18歲是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規範保護之對象,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於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因此,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優先適用本案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所以,只有17歲的「小雨」係本法所定義之少年。設若蔡育林事前即明知「小雨」未滿18歲的事實,卻仍透過網路號召舉行性愛趴,其法律效果就會牽涉到《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適用。例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或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規定: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12-03-05 23:31 回覆:
所以說任何一個社會事件,即使從法律的角度看,其可能的答案也不只一個。

中華民族的端午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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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個怪叔叔和臺灣社會
2012/03/05 10:47

在聯合報哇新聞,2000年到2008年,許多臺灣人污蔑謾駡糟蹋大陸福建人是台商的下賤二奶 ,沒有人去分析怎麽會有許多大陸福建人的二奶

王永慶可以在早上和大老婆性交 中午可以和二奶性交 晚上可以和三奶性交 周末可以去找地下的四奶性交 性交是人類的天性 沒有性交就沒有人類的繁殖,他的這個生活 臺灣人不去評論 反而是羨慕死.

台商呢,多數台商比王永慶年輕 他們需要性生活 尤其是男人們 這是很正常的 他們反而被臺灣人駡死,一些臺灣人不去駡這些臭男人 反而去糟蹋侮辱謾駡台商的大陸人二奶,王永慶的二奶 三奶 四奶 反而是光榮的。

小雨和18個怪叔叔事件和她父母離异 家庭教育 學校教育 政治體制 臺灣社會 社會風氣有關係


中華民族的端午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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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陳姓男子被控連續性侵年幼女兒,再來談論小雨事件
2012/03/05 10:46

台中市陳姓男子被控連續性侵年幼女兒,檢方查出他在女兒就讀小四、小五,先後性侵27次,依強制性交等罪起訴,從重求刑30年,台中地院合議庭昨認定陳嫌惡性重大,有違倫常,嚴重戕害被害女童身心,但檢方求刑過重,將陳男判刑16年。

判決書指出,陳男數年前與妻子離婚,獨自撫養11歲親生女兒,女兒就讀小四起,每月的周六或周日藉口要女兒到他房間,要求脫去衣物,先後性侵27次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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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社會怎麽了?這是關鍵的問題!


中華民族的端午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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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個怪叔叔的火車性愛趴 不到十八歲的小雨,狡辯的火車性愛趴的主持人蔡育林,這個社會怎麽了?
2012/03/05 10:42

男童的祖父表示,25歲的陳姓嫌疑人與他兒子在軍中熟識,平常偶會住到他家。但因為沒有工作,他告訴陳姓男子,「你來住,我很歡迎,但不要遊手好閒,影響我們全家。」可能是這樣,引起陳姓男子不滿心生報復

5歲男童昨晚被陳姓男子帶走丟棄山區,這個社會怎麽啦?這麽多恩將仇報的人渣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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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知道3-4個人渣痞子洗版工有十幾個駡人髒話的昵稱網名分身,這個社會怎麽啦?李等灰執政12年,阿扁執政8年,現在是馬總統執政,能不能把社會治理好?馬英九的撥亂反正是不是一句口號?

忘恩負義的人渣 駡人髒話的網絡流氓痞子 十八個怪叔叔的火車性愛趴 不到十八歲的小雨,狡辯的火車性愛趴的主持人蔡育林,這個社會怎麽了?


中華民族的端午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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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社會和小雨事件
2012/03/05 10:37
 
陸生與國人結婚 吳清基:不得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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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的思維和邏輯是混亂的
有280多萬的臺灣人在大陸投資賺錢、或者討生活
就上海這個城市,就有100多萬的臺灣人,大陸人和臺灣人通婚也不少見
臺灣人的學校、臺灣人的商店、洗衣店、理髮店、咖啡休閑、按摩、美容、等等,都是臺灣人的生意、公司、廠家
再看臺灣島嶼的民衆,思維邏輯這樣的混亂,自己跑去大陸什麽都做,購買大陸人的土地、房産,污染當地農民的土地、水源、空氣,确不許可大陸人來臺灣
不說臺灣是鬼島,臺灣也是一個混亂的島嶼

臺灣社會怎麽了 李扁20年洗腦的功勞?

臺灣社會怎麽了 17歲的小雨臺灣女孩和十八個怪叔叔群交,值得深思!

上大人-招聘漢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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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人連褲都不用脫就搞起來了
2012/03/05 06:02

現代人做事﹐只要不犯法﹔是問能不能做﹐而不是敢不敢做。火車雜交﹐只能說地點有些新鮮﹐但no big deal. 說人多不夠多﹐坡女郭盈恩10小时内与80多个男性发生251次性行為是世界紀錄。女不為錢﹔是欠大小腦﹐男是因便宜﹐好康。全部都是渣滓﹔死了乾淨。但今世界大家脫了褲就可上﹐不必暴力﹐也免錢﹐你情我願﹐名字也不需知。街上的狗不都是如此嗎? 我想我們的祖先原始人連褲都不用脫就搞起來了﹐他們那時是還不知羞恥﹐沒有倫理。我們今天是回到古早﹔行為也是如此。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12-03-05 23:30 回覆:

原始慾望的展現和消費越來越氾濫...


ac
關鍵不是小雨的年齡......
2012/03/04 22:06

格主及樓上網友好:

小雨的確有性自主權
但是否犯法的關鍵,不在她的年齡
而是此事件是否牽涉到妨害風化或性交易
請參考以下報導:

刑責關鍵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6929695.shtml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12-03-04 23:52 回覆:
【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是有關於未滿十八歲性交易的規定

Beata
16歲就可以了
2012/03/04 17:18

根據刑法,女性滿 16 歲即可自主性交,為什麼大家都會誤認為是 18 歲?

http://mocear.pixnet.net/blog/post/36371819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12-03-04 23:53 回覆:
刑法不是唯一的參考法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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