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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22:32:57瀏覽317|回應0|推薦16 | |
〈逆轉!新屋保齡球館大火6勇消殉職 業者從6年10月刑改判6月原因曝〉報導提到,桃園新屋保齡球館2015年大火,6名消防員殉職,保齡球業者劉得斌被依消防法起訴,一、二審依違反消防法致人於死罪判劉君6年10月徒刑,但最高法院認為消防員抵達火場時,現場如已經消防員接管,劉是否介入、指導或誤導後續救災?二審未說明,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不認為劉君與6人死亡有因果關係,今僅依刑法「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桃園新屋保留球館的火災發生於2015年1月20日,對此,我查詢內部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在火災發生之前,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提供的2014年11月21日最新航照圖,該球館包含桃園市新屋區中正段309、310、316、434、434-1、434-2、435、436、436-2、439、439-1、440地號等12筆土地,均係《新屋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其中434、434-1、434-2等3筆土地為農業區土地,其餘9筆土地則屬住宅區土地。 《新屋都市計畫》於1975年3月12日公告實施,其後並於1982年5月20日發布實施第一次通盤檢討案、1991年12月3日發布實施第二次通盤檢討案、2004年10月19日發布實施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並歷經5次個案變更,但從去年12月5日的〈桃園這區40年沒發展致人口外移? 市府提都市計畫解方〉報導可知,《新屋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至少從1983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5日都沒有明顯更動。 〈緩拆違建害死6消 2公務員是共犯〉報導、YouTube節目《老Z調查線》主持人今年8月13日在其臉書粉絲專頁的貼文均指出,本案保齡球館是20年違建,依其火災發生時間往前推算,該球館的建築物可能是在1994年底~1995年初這段時間,在桃園縣時代非法建成,這是在《新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實施之後。 從〈緩拆違建害死6消 2公務員是共犯〉報導可知,本案保齡球館曾被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認定有使用農地,這便可能是因為用到了《新屋都市計畫》農業區的土地,而涉及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關於農業區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有妨礙都市計畫的問題,依據《建築法》第33、35、58、70條規定,有這種狀況的建築物便不能發給建造或使用執照。 所以,我認為本案保齡球館之所以是違建,極可能是因為有土地違規使用之情事所致,若本案保球館最近新蓋並包含同樣範圍的土地,則是全部都違反《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的規定,因為該細則除了禁止都市計畫農業區,也禁止都市計畫住宅區土地做保齡球館使用,不只不能發給建造或使用執照,還要依照《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裁罰。 桃園新屋保齡球館發生大火之時,《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亦早就訂定發布,而就我觀察發現,臺灣發生嚴重火災導致死人的建築物,十之八九都是應依《建築法》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處理的違章建築,但縣市政府建管單位在實務上,大都是確定有危害到公共安全的違章建築才會派人拆除,其它的就是罰鍰、列管排拆,在這起導致6消防員往生的桃園新屋保齡球館大火之後,儘管當時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農業局、新屋區公所的公務員有被檢調、監察院追究責任,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違章建築實務上不拆的做法,至今依舊持續著。 再加上球館負責人近日被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輕判,可選擇坐牢6個月或繳罰金,我想往後就如黑格爾的名言一般,沒有人會從這起事件學到教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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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