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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辦違規寺廟錯在哪?
2024/11/18 19:39:50瀏覽373|回應1|推薦10

【國土法將斷後路 寺廟遇難題喊「根本是官逼民反」】報導提到,我國寺廟早期多在非都市計畫內的山坡地、農牧林業用地,國土法明年上路後,除部分地目可供宗教使用外,沒有變更地目途徑,相當於斬斷寺廟合法化後路。三芝北海聖雲宮廟方直批,國土法憑空出現又溯及既往,讓早在當地幾十年的宮廟無所適從,不僅沒解決問題,還把問題丟給百姓,未來不合法寺廟被查封,根本是與民搶地。

另外,該報導也舉富福頂山寺的新舊廟為例來比較。

對此,我稍微查詢這三間寺廟一些土地相關的資料,整理如下表。

由此表可知,媒體這回引用來批評【國土計畫法】罰則重、溯及既往而不給人活路的例子-北海聖雲宮、富福頂山寺新舊二廟,它們都位於非都市土地,而涉及【區域計畫法】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也都位於山坡地而涉及【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而其中富福頂山寺三芝舊廟還位於新北市老梅溪上游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故另涉及【自來水法】、【自來水法第十一條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禁止或限制事項補充規定】。

然而,媒體這回舉的三間寺廟,土地違規的爭點各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新北市在臺北縣的時代,係於民國70年2月15日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富福頂山寺在三芝區的舊廟是在這天之後興建,其中包含的新小基隆段坪頂二小段29-1、29-2地號等2筆土地都是農牧用地,應由三芝區公所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條規定查報,函請新北市政府農業局農牧經營管理科認定違規之後,移請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編訂管制科依據【區域計畫法】第21條、【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案件裁罰基準】裁罰。

富福頂山寺位於石門區的新廟,也是在民國70年2月15日以後興建,它所坐落的頭圍段崁子腳小段261-1地號是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已依據臺北縣政府97年8月8日北府地徵字第0970592192號函核准變更編定,限依其宗教事業計畫作為寺廟及道路使用,應由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民政局等現勘確認現況是否與原核定的特定目的事業計畫相符。

北海聖雲宮則是在臺北縣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中華民國建築管理法令在臺灣實施之前興建的,惟後續又在民國70年加以改建,故應由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三芝區公所等確認該廟是中華民國建築管理實施前的合法建物,後續改建又有依據【建築法】取得建築執照,方得認定其為從來之使用,不然就要比照富福頂山寺的舊廟辦理。

至於北海聖雲宮廟方對土地違規使用管制規定的批評,其言詞我覺得也是欠缺法治觀念,它是臺灣民眾滿普遍的心態,觸法了先怪法律不好,至於說宮廟不是營利事業,興辦事業計畫費用、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回饋金太貴、法律刁難民眾云云,我覺得是睜眼說瞎話兼道德綁架,敢問北海聖雲宮,你們安太歲、點光明燈都是免費?你們的信徒都沒有捐過半毛香油錢?為何有其它些宮廟(如富福頂山寺石門新廟)就能順利辦好農業用地變更使用?

除了目前的北海聖雲宮外,富福頂山寺新舊二廟也都是在是在中華民國建築管理實施之後興建的,所以也都必須由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照科、三芝區公所查明有無依據【建築法】取得建築執照。

再者,富福頂山寺新舊二廟都是在【水土保持法】民國83年5月29日施行之後興建的,所以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山坡地保育利用科應本權責查明它們有無依據【水土保持法】第12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申請水土保持計畫許可,並查明有無依照【水土保持法】第8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整地施工,如有與規定不符之情事,就該依據【水土保持法】第33條、【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行政處分裁罰基準】裁罰。

最後,目前的北海聖雲宮在【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建成,而富福頂山寺三芝舊廟也在「新北市老梅溪上游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民國93年9月14日公告劃設之前興建,因此對於北海聖雲宮涉及水土保持、富福頂山寺三芝舊廟涉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的事項,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山坡地保育利用科、水利局水利行政科對廟方還是以輔導管理廟方,使其不造成水土保持的破壞、自來水水質水量的貽害為佳。

綜上所述,三芝北海聖雲宮、富福頂山寺三芝舊廟及石門新廟,目前的重點還是在於與上開各現行中央法令是否符合,而不是【國土計畫法】如何處置它們,況且一些看來心虛的違規仔,或居心叵測的土地投機份子,及幫腔說項的臺灣主流媒體,似乎有意曲解【國土計畫法】是對所有土地違規都罰百萬元起跳,殊不知國土計畫法對於一般的土地違規情事,也是罰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

再說【國土計畫法】溯及既往的疑慮,我記得【區域計畫法】有內政部關於不符土地使用地類別之建物設施得為從來之使用的函釋,【都市計畫法】則在台灣省及六都各自訂定的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或施行自治條例內,明訂不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之建物設施得為從來之使用的條文,若說【國土計畫法】是繼承【區域計畫法】,我認為內政部應盡早做出得為從來之使用的函釋,或者比照【都市計畫法】,在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子法中,訂定從來之使用的配套規範。

至於【國土計畫法】判農地死刑,不允許個案變更的說法,我則覺得還是要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後續有無針對【國土計畫法】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訂出配套規範,現在就驟下定論還嫌早。

然而不管怎麼樣,三芝北海聖雲宮、富福頂山寺三芝舊廟與石門新廟若被查出土地使用現況與規定不符,就都還是要依現行法令辦理,不能只因為存在已久、不知法令或違規者偏多,就想要情緒勒索、道德綁架、帶風向呼籲就地合法、免予處罰,這會造成更多違規事件。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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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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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20:28
依法行政是基本原則,重點是在於「溯及既往」,這就真的會是大問題了!但是民進黨卻常常在搞,如黨産處理、年金改革、為立委、陳水扁除罪,這次希望要有所補救,像以前的土地相關法案也有落日條款及函釋。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24-11-18 22:00 回覆:
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這是源於信賴保護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