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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門鹽田光電場
2024/11/20 18:17:04瀏覽265|回應0|推薦17

〈鹽田夕照變「光電海」,台南北門33公頃欲開發光電,雲嘉南風管處:濕地鹽田珍貴,不應開發〉報導,臺南「泰來北門太陽光電發電廠開發計畫」(以下簡稱「泰來案」)欲在北門 33 公頃廢棄鹽田上興建案場。這裡是進入北門遊憩區、井仔腳瓦盤鹽田的必經之路,也是水鳥棲地,光電開發對觀光遊憩、生態將造成衝擊。

泰來案土地經查均係「一般農業區鹽業用地」,非屬應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辦理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用地範疇,另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的規定,鹽業用地太陽光電發電設施限點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輸送管線設施則限於現狀使用,此外別無其它附帶條件。

再根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規定,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僅位於重要濕地者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若屬利用太陽光電等再生能源的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者,也不用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泰來案土地不在任何法定重要濕地的範圍,僅被劃入《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中的一般保護區,該標準並未要求此類保護區建置太陽光電系統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此外,儘管泰來案土地位於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的範圍,但《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並未明令禁止風景特定區範圍內建置太陽能發電設施,因此交通部觀光署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亦無權限禁止泰來案。

同樣對泰來案所含土地有管轄權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據報導看來也未反對開發,顯然把原本作為土地管理者的責任給推掉,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往對於國有地的使用或開發,似乎只有沒錢沒勢的市井小民才會以「侵占國有地」來法辦,有錢有勢的太陽光電業者或其它大咖,不但任期開發利用,有時還幫忙說項,明顯挑軟柿子吃。

所以,泰來案在土地的方面,大概就只剩鹽業用地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中的使用管制規定尚須由臺南市政府地政局依據該規則和《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會同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等審查了!

從報導對於泰來案開發商的敘述看,本案開發商有雄厚的經濟資本、社會資本,加上他們公司登記地址與實際營業地點不同,也不公開電話、沒有網站可查、居民害怕被報復不敢公開講,這就讓我覺得有鬼,也許會跟力暘能源一樣,對於太陽光電開發有准駁權的中央或縣市政府能源管理單位,或者地政單位等,都用遊走法律邊緣的手段打通關。

有人說,太陽光電本身沒問題,地主要發展旁人嘴不得,訂好法律規範即可,但一來太陽光電對於自然生態環境、水土保持造成的破壞,可不會管是誰的土地,靠法律規範也不見得都能復原;二來有些是家大業大、有錢有勢的業主,例如本文所討論的泰來案,或者之前的力暘能源光電案,法律根本就是為他們在服務的,哪裡能夠消弭太陽光電開發對土地、自然環境生態的破壞?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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