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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2:12:49瀏覽164|回應0|推薦14 | |
〈台中潭子修配廠「全面燃燒」 鐵皮屋火勢驚人〉報導,臺中市潭子區頭張路二段1處建物,今年9月2日7點多突然發生大火,現場火勢猛烈,消防人員出動人車灌救,義消群組呼喊「全面燃燒」、「請支援」。 然而經我拿新聞報導呈現的照片、描述的地址去比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的圖資,發現這家汽車修配廠名叫「MAXXIS瑪吉斯 - 全智輪胎行」,地址是臺中市潭子區頭張路二段136號,包含臺中市潭子區頭家段1190-1、1191~1193地號等4筆土地,屬於《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農業區土地,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4款規定,這類土地屬於農業用地。 而依據《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37、38條規定,臺中市的都市計畫土地不容許做輪胎行使用,不過該條例第40條有規定,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首先,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14公尺,並以4層為限,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180%,超過此規定者,僅得就地修建,改建、增建或拆除後新建者,應依此規定;其次,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下之商店、樓地板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之飲食店、農藥或農業機械設備之零售與簡易維修外,不得違反第38、39條之規定。 所以,若本案輪胎行業者無法提出自家輪胎行在《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發布實施之前就已合法興建並合法登記營業,或者無法證明自家輪胎行所包含之土地,在《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那麼若經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農地利用管理科認定土地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那就可再由該府都市發展局城鄉計畫科依據《都市計畫法》第79條、《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裁罰新臺幣6~30萬元,並命令限期恢復土地容許使用,若逾期經查未恢復,就可再次裁罰。 此外,若本案輪胎行經確認實屬違章建築,那就還可以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使用管理科依據《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等規定處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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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