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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馬術莊園土地違規狀況?
2024/11/01 19:33:17瀏覽323|回應1|推薦22

據〈淡水三一馬術莊園違法倒廢土又違建 新北強拆僅留馬廄〉報導,淡水三一馬術莊園提供馬術選手訓練場地,及成人及親子馬術教學,負責人官政穎是阿羅哈通運董事長陳瑞鈴的千金,曾與當地葉氏家族發生土地使用權糾紛。

而淡水區公所去年10月巡邏發現,淡水三一馬術莊園山坡地遭堆積大量土石、傾倒廢營建剩餘土石方等,同時遭檢舉竊占國有地、農牧用地非做農業使用;由於該業者經多次開罰達89.5萬仍未停工,因此市府昨上午會同地政局、拆除大隊、保處、警察局到現場強制拆除,由於業者不願由動保處牽引馬匹,現場僅保留馬廄。

就新聞報導提供的訊息跟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的《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對照,本案馬術莊園少說也包含新北市淡水區賢孝段1164~1171地號等8筆土地,均位於山坡地的範圍而適用《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的規定,亦皆位於依《區域計畫法》劃設的「特定農業區」之範圍,而適用該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規定。

其中實質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管理的賢孝段1170地號土地,係屬「特定農業區暫未編定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款規定係屬農業用地之範疇,故作與農業、林業、水產養殖業、畜牧業或自然保育無關之使用,也是土地違規使用,惟本案報導似在質疑業者,未經土地管理者函文同意使用。

淡水三一馬術莊園的用途,也就是馬術選手訓練、馬術教學等,明顯都與農業、林業、水產養殖業、畜牧業或自然保育的用途無關,不過,我想有可能是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223條及其附表、《畜牧法》之規定申請養馬場容許使用或登記,且就內部《建築法》第48條規定之建築構造(含牆壁、樑柱、屋頂及地板)之建築物者申請建築執照以後,擅自變更用途為馬術莊園,而被查獲使用現況與原核定內容不符。

又或者,業主也可能還併同根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或《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等農牧用地整地興建固定基礎建物設施之相關規定申請休閒農場登記、農舍農民資格及建築執照以後,再擅自變更用途成為提供馬術選手訓練、馬術教學的馬術莊園。

當然也有可能是,三一馬術莊園的業者,自始便逕自在農牧用地上整地興建馬術莊園。而說到整地,本案馬術莊園目前包含的土地是山坡地的範圍,而從報導所提「農業局已依水保法裁罰439萬」這段敘述看來,業者可能是自始即未依據《水土保持法》第12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規定,向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山坡地保育科申請水土保持計畫許可,或者申請許可之後,未依據《水土保持法》第8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定進行整地施工。

至於堆置大量土石、傾倒營建剩餘土石方(有可能是整地施工引起的),先前淡水區公所應是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條規定進行查報作業,而也可能有函報新北市政府農業局而由該局農牧經營管理科認定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這部分認定的法源依據是《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前條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

淡水三一馬術莊園業者之所以被罰鍰多次仍不恢復土地容許使用,可能是因為自恃家大業大,經濟資本、社會資本雄厚,對做為阿羅哈通運千金的業者而言,違反《區域計畫法》、《水土保持法》等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的罰鍰可能只是零用錢而已,且也許還能動用人際關係擺平之故吧!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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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lues1112a&aid=18103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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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歐門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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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10:24

台灣違規違章太多了,抓不勝抓,治本之道必須反向思考,

沒有違規違章者,請主動申報,房屋稅金減免30%,甚至減半,

查獲違規違章,不管他是新是舊,一律加稅30~50%,

對付台灣人,法律無用(因為不執行),只有錢有用。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24-11-02 23:59 回覆:
其實臺灣目前已有針對近5年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7、38、38-1條,以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證明核發辦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的民眾,由縣市政府農業單位辦理抽查,若經查獲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經行文命令改善卻仍被查出不符農業使用,就會由地方稅務單位追徵土地增值稅,或者由財政部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追徵贈與稅或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