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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演戲逃掉刑責?
2024/11/25 22:11:21瀏覽12|回應0|推薦0

司法院大法官組織的憲法法庭之前對於臺灣獄中37名死囚的死刑釋憲,結果做出有條件合憲的解釋,再次限縮判處死刑的空間,加大犯罪行為人的人權,這也再次掀起死刑存廢與否的輿論論辯。

我常見到呼籲廢除死刑的言論,是舉江國慶的冤案,不過從阿善師(謝松善)在【臺灣大案鑑識現場】一書的描述看來,這起冤案之所以會產生,是因為當時軍方、警方、檢方等,蒐證、偵辦、調查的過程有瑕疵,譬如,當時證物的次序有因人為過失而被攪亂,而除了江國慶外,許榮洲也被認為是當時女童姦殺命案的凶手,但結果也不是,不過該案後續沒人在意真兇是誰,倒是許多廢死倡議者拿該案來主張廢除死刑。

但我覺得這些人搞錯了,江國慶的冤案不是死刑制度本身的問題(拿此案帶廢死風向者,其心可誅、居心叵測),而是辦案方面的問題,我認為要避免死刑執行之後的不可逆錯誤問題,該做的是要持續精進蒐證、偵辦、調查的知能、技術或設備,並隨時檢討辦案的規定與程序,極力避免刑求逼供、屈打成招、幫人頂罪或為求關注而胡亂認罪的事情發生。

但法官、大法官們也許是基於臺灣過往江國慶們的冤案,再加上歐洲聯盟、國際人權相關團體的強烈干預,基於執政黨所自認的外交利益、國際潮流的考量,因此頻頻用不能排除教化的可能性、有教化的可能、被告有思覺失調或精神疾病、被告曾將被害者送醫、被告有悔意等往往讓人難以接受的理由,而對被告輕輕放過。

說起教化,就不能不提日本社會學者岡本茂樹【教出殺人犯I】、【教出殺人犯II】,這兩本書分別敘述了日本單向度地偏重外在表面規訓的入獄教化機制、家庭/學校教育機制,其對囚犯、子女/學生言行舉止的負面影響,主張分別會導致囚犯只是為了爭取假釋、提前出獄而表現乖巧,而行使子女、學生等社會角色的人也只是為了避免受到責罰而表現得聽話、守規矩、言行得體。

以上情況,我覺得跟臺灣入獄教化的機制,家庭或學校教育相對普遍的狀況都差不多,單以跟死刑存廢息息相關的入獄教化機制看,我覺得臺灣入獄的犯人們,心中所想的也是透過在監獄管理人員、更生鑑定人員跟前乖巧的表現,來求取假釋出獄的核定、更生鑑定合格的結果,這就像嫌犯在法庭上當著法官面表現悔意,也是為了求取輕判甚或免刑一樣,都是有目的的,而非真正認知到自己錯了、自己害了人。

這也就是說,臺灣的入獄教化機制只怕跟日本目前一樣都著實可疑,出獄後故態復萌再犯者大有人在,【誰養出的魔鬼】提到的心魔殺手陳昆明、【臺灣大案鑑識現場】提到的,那位犯下白曉燕綁架撕票案、方保芳整形診所3死命案的陳進興,還有【重案組】提到的臺灣十大槍擊要犯排行第三的藍元昌,都是出獄以後再度犯罪。

我也相信,臺灣類似的社會案件還有很多。

再說精神疾病或思覺失調,臺灣目前除了法官常用這個來輕判殺人犯以外,目前竟還成為當今中央政府不執行死刑的理由,這方面具體的例子,像是近日被憲法法庭給予非常上訴之機會的37名死囚中,那位為了詐領保險金而殺害數名至親的林于如即是,也許是這類理由用得太浮濫,因此常有人諷刺說,只要拿本精神障礙手冊或領張精神疾病診斷證明,就可以橫著走路。

但就跟法官跟前的悔意、獄中的乖巧表現一樣,精神疾病、精神分裂或思覺失調也是可能刻意演出來的,【誰養出的魔鬼】就有提到一起案例,嫌犯的精神障礙手冊是透過欺騙的方式取得,這讓我猜想,可能就是透過裝瘋賣傻的方式取得,中國大陸以前在戰國時代時,孫臏就藉著裝瘋賣傻來騙過龐涓,那些臺灣法官或其他司法人員認定的思覺失調、精神障礙或疾病的案例,也不能排除裝瘋賣傻的可能性。

臺灣法官近年來還常用來輕判被告的理由,就是被告以前學業成績很好、學生時期表現傑出、對父母親孝順等,但是從社會學的角度,特別是高夫曼的戲劇論或劇場理論的觀點看,這頂多代表被告表面上能符合社會規範對學生、子女賦予之角色期待,能在表面上充分遵照社會規範對學生、子女等社會角色所撰寫之劇本、臺詞來演出,這不代表他們較能正確抒發自己的負面情緒或克制自己的非分之想。

同理,入獄教化、更生鑑定、精神鑑定等,對有心人來說,也可以說都有一套固定的,符合可假釋、可出獄、具有精神疾病之標準的劇本、套路等,表演得恰如其份之後便可免受牢獄刑罰,與岡本茂樹【教出殺人犯I】、【教出殺人犯II】中提到的藉著文情並茂的悔過書、道歉聲明來消弭刑罰或譴責異曲同工,可是臺灣的司法人員、監獄管理人員,卻總是相信被告、囚犯是真心悔悟,真心面對自己的過錯。

在這些外界往往一看便知的表演之下,法官還相信是真心悔悟、監獄管理人員或更生鑑定人員還相信是真心改過,精神鑑定機構還相信是真有神經病,就像法官認為旅行社或客運業者讓司機疲勞駕駛導致車禍害死人,或認為工廠老闆使用易燃建材、阻礙救火的建築設計導致火災害死人,罪行都不重大一樣,與一般日常生活中的認知都是大相逕庭。

制度是生成的,而非移植的,臺灣目前的法律,有不少是從歐陸學習而來,但卻似乎沒有充分依照臺灣的民情風俗進行調整,而像目前中央政府一味迎合歐洲聯盟而倡議廢除死刑,卻沒有關照臺灣目前的入獄教化、更生鑑定、精神鑑定,或者社會安全網(包含接住個人負面情緒的正當管道)等方面的問題,也沒有充分考量歐洲國家或其他廢死國家社會文化、民情風俗與臺灣的差異,而光學習片面的東西。

如此光限縮死刑、實質廢除死刑、技術性拖延執行死刑,我認為可以預見的,就是臺灣將來的暴力犯罪將越趨殘忍、年齡將越趨下降、社會案件或人間悲劇將越來越多。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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