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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12:13:19瀏覽311|回應0|推薦15 | |
〈想當田僑仔?執行署拍賣草屯2農地 每坪不到2萬等你來標〉報導提到,南投縣草屯鎮頂坎段201地號,面積約1239.69平方公尺;頂坎段202地號,面積約771.02平方公尺,合計換算坪數為608坪,均為特定農業區的農牧用地,查封時現況種植芭樂,201地號臨草屯鎮玉屏路,毗連202地號則無臨路,考量拍賣後避免產生袋地致生通行權爭議,於是採合併拍賣。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表示,這兩筆農地條件單純,土地持分全部,在7月2日進行第一次拍賣時,底價1500萬元,無人投標競買,8月6日第二次拍賣,拍賣價格以首拍打8折,以1200萬元底價拍賣,換算單價每坪不到2萬元,物美價廉不容錯過。 對此訊息,有臉書用戶表示:「農地一什麼都不能做,買農地,好處没有,只有被政府罰款的份而以,每坪100元,我也不要。」但經查詢,本案2筆土地除均係「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外,並不在任何環境或地質敏感區的範圍,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較為單純,就是《區域計畫法》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之規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條件容許之用途,包括農作使用(含種植牧草)、造林、苗圃這3項,再依據農業部103年12月30日農企字第1030012942號函之內容,「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由《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第1項所定得免申請農業設施容許及免建築執照的條件,一是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如鍍鋅錏管或水泥桿(柱))搭建,且農業設施內部無鋪設水泥地板;二是無《建築法》第4條所稱之承載建築物(包括屋頂、樓地板、承重牆壁、樑柱)之重量,而設計之版基礎、樁基礎或墩基礎等基礎構造者。 其餘情況下的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等,皆須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休閒農業設施、休閒農場或休閒農業園區則須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申請許可。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上允許的可居住建物,也就是農舍及其附屬之非農業固定基礎設施,則要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或《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許可;農村再生設施須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規定辦理。 在上述用途之外,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規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尚且容許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公用事業設施、戶外廣告物設施、私設通路、再生能源相關設施之風力發電設施、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動物保護相關設施、露營相關設施,其他依據《區域計畫法》劃設的土地使用分區之中的農牧用地,則還容許太陽光電、小水力發電、地熱發電、溫泉井及溫泉儲槽、無動力飛行運動相關設施。 上開非農業用途除要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細目」和「附帶條件」的規定外,還都要依據《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儘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還容許農牧用地做土石採取使用,且經濟部目前訂有《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容許採取土石審查作業要點》來規範,但該附表另有限定是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森林區及特定專用區等使用分區以外的農牧用地,且臺灣實際上罕有前開使用分區以外的農牧用地,故臺灣的農牧用地,目前實質上是不允許採取土石的,因在農牧用地盜濫採土石而被開罰的案例亦所在多有。 綜上所述,「農牧用地」就是編定供做農業使用的,故非農業使用的限制自然較多甚至不容許,本文第二段所引述的那位臉書用戶及其附和者,我猜都不是專業農民,可能是土地投資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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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