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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月惠對抗的皮革廠
2024/09/19 12:09:20瀏覽96|回應0|推薦10

〈農地變工業用地?居民抗議 屏縣府退回明鑫製鎖工廠申請〉報導,屏東市頭前溪有不少的小型工廠,因為是早期建廠,因此產生的長期污染、噪音常引發居民的不滿,2015年縣議員蔣月惠更帶領社區居民進行抗爭,順利讓長期污染的翔奕皮革場搬遷。

另〈翔奕皮革廠排污惹怨 環局將採樣〉報導提到,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當時的局長邀集翔奕皮革廠廠方與當地居民進行協調的局長魯台營,會中決議該局在1個月內由居民陪同進行水質及空氣的採樣送檢,如果發現超標,將勒令停工,至於廠商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抽取地下水等違規事項,將交由農業處、城鄉發展處等相關單位裁罰。

屏東市的頭前溪與流經新竹縣、新竹市的頭前溪不同,它是個傳統地名,範圍包含屏東市多個里,除了適用《區域計畫法》的非都市土地外,還有適用《都市計畫法》的「屏東都市計畫」土地,以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分署所轄高屏溪流域之未登錄土地,而屏東縣政府環保局之前與翔奕皮革廠廠方、在地居民召開的協調會,決議中提及廠商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又提到該府農業處,但由於當時的相關報導均未寫明翔奕皮革廠具體確切的位置,所以只能說該廠最可能位在「農牧用地」上,而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的農牧用地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可是,或許是報導寫作,抑或協調會的決議有錯,翔奕皮革廠廠方倘若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也就是具體而言涉及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的農牧用地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應是屏東縣政府農業處農業企劃科認定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後,移請該府地政處地用科依據《區域計畫法》第21條與《屏東縣政府執行違反區域計畫法裁罰基準》規定裁處,而非屏東縣政府農業處逕依《區域計畫法》裁處,惟受處分人不服前往縣市政府地政單位抗議,地政單位都會主張是依照農業單位的認定開罰,遂轉人給農業單位。

《區域計畫法》是地政法令,不是農業法令,而各縣市政府自訂的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裁罰基準,都是由地政處訂定,故不能以農業單位當該法的執法單位,另外,也常有人誤以為該法適用全臺灣各處的土地,但以屏東市頭前溪這個地域來說,「屏東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違規使用,違反的就是《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又因屬鄉鎮()級都市計畫而以屏東市公所為裁處機關。

至於高屏溪流域內的未登錄土地,則就要由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分署依據《水利法》、《河川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理了。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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