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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9 08:08:11瀏覽260|回應1|推薦15 | |
農地違規使用者應就地合法、農地應多多允許非農業使用的風向,臺灣主流媒體為了自家廣告利益,每隔一陣子就藉不同領域業者的嘴來帶,這回便是以〈新規上路法令嚴苛 露營場轉為合法難〉、〈露營場申請合法 如「過五關斬六將」〉、〈原民營主:露營區合法不易 斷青年返鄉創業路〉和〈農牧地變露場要過五關斬六將 全國首件…業者這樣說〉等報導,呼籲山坡地範圍內的農牧用地、林業用地等,對露營場使用應再放寬。 查《農業發展條例》第8-1條地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據此,農地只要興建有固定基礎的農業設施,就一定要申請農業設施容許,其中面積45平方公尺、兩層樓以上,或者《農業發展條例》2003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超過250平方公尺而有安全顧慮者,就都要依照《建築法》的規定申請建造、使用執照,關於哪些要申請農業設施容許、哪些還要申請建造、使用執照,則可進一步參考農業部103年12月30日農企字第1030012942號函之內容。 而申請農業設施容許,臺灣目前是要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進行申請,分為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休閒農業設施、綠能設施,對於其中的休閒農業設施,依據該辦法第24條規定,是要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的使用許可細目和條件辦理,當中有允許一定程度的露營設施興建,但它是要跟休閒農場或休閒農業區結合,且與其它固定基礎農業設施的面積加總起來,不能超過所在整筆土地面積的40%。 但看來,這樣是滿足不了業者的需要,結果內政部是直接放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對於農牧用地、林業用地的管制,是在符合《露營場管理要點》的規定及程序之下便可興建,可人的慾望無窮,看來有些露營業者還是不滿足,因此繼續透過新聞媒體帶風向,要求再放寬管制。 只不過露營場或露營區常在的山坡地,除了整地會涉及《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和《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興建建物會涉及《建築法》和《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還有臺灣一般事業經營都會涉及的消防、衛生、環保相關法令外,有些山坡地還會因為處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庫集水區、經濟部水利署管河川區、保安林分布範圍、大專院校實驗林範圍、國有林事業區、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或特別景觀區、活動斷層範圍、山崩與地滑範圍等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使用尚會受《自來水法》、《飲用水管理條例》、《水利法》、《森林法》、《國家公園法》或《地質法》的規範。 而〈原民營主:露營區合法不易 斷青年返鄉創業路〉這則報導中,復興區民代表陳榮光表示,政府對民宿的要求比較不嚴格,可是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的規定,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做民宿,有著露營場或露營區所沒有的限制,即限於《民宿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原住民族地區 、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或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等之農舍。」其中林業用地還有僅限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02年9月21日修正生效前取得使用執照之農舍的第二重限制。 桃園市復興區是原住民族地區,有符合上開規定的農舍便可做民宿使用,故當地人當然會覺得民宿的要求比較不嚴格,但其它會涉及的法令,如果一樣是在山區,那麼山區露營場或露營區會涉及到的建築、環保、消防、衛生或土地使用或開發的相關管制規定,民宿一樣會涉及。 依我之見,縣市政府露營場或露營區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使用地主管單位、相關法令業管單位,應多多製作,或多多留意中央主管機關所製作相關規定或程序的宣導摺頁、單張、電子DM等,函轉各鄉鎮市區公所請他們協助宣導、公告周知,或者在委託轄內非法露營場或露營區最多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針對全縣市露營業者的相關法令宣導講習或活動;而中央主管機關也應適時舉辦針對縣市政府相關業務承辦人的宣導會議,如此才比較能夠有效地將政策、行動方案或法令下達地方民間。 此外,就是比照《工廠管理輔導法》對於未登記工廠的處理機制那般,針對新建的非法露營區或露營場,依其興建的日期年份、環境污染程度給予一定的合法化輔導期限,如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就輔導業者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0、12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和《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等完成相關行政程序,或者輔導業者拆除所有露營區或露營場相關建物設施而退場轉做他業他行,但另一方面,若干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水土保持、環保、消防、衛生、建管相關法令的業者,該裁罰的還是要裁罰,該命令限期改善或恢復土地容許使用者,也還是要命令。 若因為一些道德綁架、情緒勒索或政治施壓,就都不法辦違規業者,那麼就如同輕判或縱放罪大惡極的兇犯一樣,都只會讓人覺得,奉公守法是愚蠢的,農地不該理所當然地帶風向鼓勵無條件非農用,山林也不該理所當然地帶風向,鼓勵無條件做露營場或露營區使用,無止境地為了私自慾望開發使用土地,終究會遭受大自然的反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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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