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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2 08:00:19瀏覽283|回應1|推薦9 | |
〈陽光行動/光電綁地逼走青農 大城憂滅村〉提到,當年政治人物表示要守護的大城到芳苑的彰化海岸濕地,北起二林溪、南到濁水溪口,十三年來不僅未公告為國家級重要濕地,還迎來「滅村」危機,大城鄉民口中的危機,已從當年的國光石化變成政府大力推動的綠能。 經我查詢,首先,行政院73年2月23臺七十三交第2606號函核定實施的《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已將彰濱工業區南緣至八掌溪口的海岸劃為「彰雲嘉沿海保護區」,其中,彰化縣芳苑鄉後港溪至濁水溪口這段,是被劃為該保護區之中的「一般保護區」。 大肚溪(烏溪)下游至出海口,更早之前業經農業部依87年4月7日87農林字第87030168號函公告劃設為「大肚溪口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然彰化縣從大肚溪(烏溪)到濁水溪全縣整段海岸線,則業經海洋委員會依109年8月31日海保字第10900069941號公告劃設為「中華白海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兩件公告的法源皆為當時的《野生動物保育法》第8條第4項,該項規定至今未變。 在上段所提兩個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公告劃設之時間點之間的期間內,彰化縣政府尚依105年10月19日府農漁字第1050355600A、1050355757A號公告,在伸港鄉外海劃設兩處「伸港螻蛄蝦繁殖保育區」,並依彰化縣政府105年10月19日府農漁字第1050355757A號公告,在芳苑鄉外海劃設「王功螻蛄蝦繁殖保育區」,其法源依據則係《漁業法》第45條,土地使用便受該法約束。 彰化縣野鳥學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念茲在茲的國家級重要濕地,其實彰化縣伸港鄉的大肚溪(烏溪)溪口,後續亦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依據《濕地保育法》第14、18條規定,以107年5月10日台內營字第1070807265號公告劃設為「大肚溪口重要濕地(國家級)」,並已核定實施《大肚溪口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至於往南的線西、鹿港、福興、芳苑、大城等鄉鎮的海岸地區,至今確實未公告劃設國家級重要濕地。 其次,芳苑鄉海尾第二排水幹線、十三戶第一、二、三排水幹線、萬興排水幹線、新保排水幹線旁邊,還有漁祥路、漁港七路內側,以及王功蚵藝文化館、王功漁港遊客服務中心對岸,均有保安林地的分布,土地開發利用受《森林法》、《保安林經營準則》的管制。 再者,彰化縣沿海從大肚溪(烏溪)以南至後港溪以北這段範圍內的土地,除彰濱工業區內有「丁種建築用地」可以合法興建太陽能發電設施之外,其餘的都是屬於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水利用地,或是須按特定目的事業計畫使用的「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至於後港溪以南至濁水溪以北這段被劃入「彰雲嘉沿海保護區」一般保護區的土地,便大都是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另有「芳苑都市計畫」農業區、住宅區土地,架設太陽能發電設施主要會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或《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的限制。 上述諸類用地之中,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或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上興建地面型太陽能發電設施,另外還須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或30條的規定,若區位或規模無法符合規定,那就要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辦理農業用地變更使用。 此外,臺灣目前在海岸地區的土地開發利用,還受《海岸管理法》的規範。 不過,上開法令關於土地開發利用或使用的規範,都是採中央主管機關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的許可制,只要相關機關單位的承辦人與主管函文同意便可為之,如此一來,一些社會資本或經濟資本雄厚的黑心業者,便有可能收買或施壓有關單位的承辦或主管放水同意為之,或利用網路、新聞媒體帶風向挑戰國家法令或公權力。 臺灣現行法令多如牛毛,土地管理法令亦復如是,惟倘若上至達官貴人,下至黎民百姓皆將法令放兩旁,人情或利益擺中間,將人情擺在社會價值層序的首位,那麼「專法」立得再多也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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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