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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草的爭議
2024/09/06 17:39:10瀏覽261|回應2|推薦19

〈北士科人行道成「開心農場」輪椅族陷危機 市府:月底前除草〉報導提到,臺北市開發新亮點「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周邊人行道遭控訴,除道路狹窄,私地內雜草蔓延到人行道上淪為「開心農場」,更是輪椅族通行地獄,議員質疑,市府每年花1500萬預算除草還有不定期巡查,卻還是發生這種狀況,質疑「巡查機制徹底失靈」,而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則回以安排廠商去除草。

經查詢相關資料,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實際全區皆位於北投區內,園區範圍主要分為兩部分,東側(軟橋段)由文林北路、承德路、雙溪、磺溪圍成的四角地組成;西側(新洲美段)則為福國路與外雙溪所夾腹地,西起洲美快速道路,東至承德路。全區包含25公頃的科技產業專用區設於福國路、承德路口附近,園區土地中市有地共9.76公頃,其餘皆為私有地,已於200915日公告實施區段徵收,開發期限共22年,預計於2031年前完工。

土地屬性方面,「北投士林科技園區」位於「臺北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包含高中、機關、綠地、學校、公園及交通用地,還有科技產業專用區、第三種住宅區()、住商混合區、市民住宅區,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為《都市計畫法》、《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等,此外,該園區南端鄰近的雙溪流域為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所轄的中央管河川區域,但雙溪流域的土地,也是「臺北市都市計畫」河川區土地。

如今該園區周邊人行道被舉報的雜草,是《植物防疫檢疫法》第3條第3款定義的有害生物,也就是「直接或間接加害植物之生物,或有破壞生態環境之虞之入侵種植物」,其刈除的權限有規定在《民法》第790條:「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而對於放任土地雜草叢生的所有權人、管理者或使用人,其處置經查中央法律並無明確規範,但〈是真的!「雜草逾60公分開罰」台東環保局拿尺量、開罰14件〉這則報導卻指出,臺東縣環境保護局稽查科依據《廢棄物清理法》開罰臺東縣轄內任由土地荒煙蔓草的所有權人、管理者或使用人,該局所依據的,應是該法第50條第1款「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而開罰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

然而,由於《廢棄物清理法》及其子法並未明定雜草屬於廢棄物,對於放任雜草生長,以致蛇鼠、蚊蠅出沒的所有權人、管理者或使用人是否以該法開罰,臺灣各縣市的環保單位不同調,譬如,愛自己當好人、愛叫別人當壞人的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就不會依該法裁罰,而會把向他們反映雜草危害的民眾,推給使用地主管單位,由他們去當壞人對土地所有權人、管理者或使用人發勸導函或裁處,讓使用地主管單位去面對部分目無法紀之刁民的炮火。

倘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跟臺東縣環境保護局一樣,也認定雜草屬於廢棄物的話,那麼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規定,「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周邊除了已有雜草蔓延的人行道,應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負責清除之外,私有地上的雜草,該處也要確實行文給所有權人、管理者或使用人予以防除,以維護公共安全,甚至依照該法第50條第1款規定開罰,以維公安及法益。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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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歐門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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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12:43

要做,自然有理由,不做,理由一籮筐,

何謂官員?少做少錯,不做不錯,

出事推給外包廠商,你能奈他何?

在溫哥華,出現雜草,市政府派人割,

誰的地誰付錢,天公地道。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24-09-07 15:23 回覆:
臺灣目前是公有地,上面長雜草才會是由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的管理者,由裡面的相關局處科室找包商處理。

安心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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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19:20
其實這是可以納入地方自治範圍的,只要縣市議會通過訂定條例管理準則,及處罰條例,就不會無法可管,只怕現在的民代多數是鄉愿,連打通騎樓、人行道都不給管了!更別提荒地雜早了!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24-09-07 15:20 回覆:
土地違規究竟罰多少錢、裁罰基準為何,臺灣目前就是地方自治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