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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森林法洗白農地違規?
2024/09/04 17:36:42瀏覽210|回應0|推薦16

現在有些現況有固定基礎建物或設施,以致不符合農業使用認定基準,無法依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的農業用地地主,把歪腦筋動到依照《森林法》第38-2條第3項規定《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的規定,態度蠻橫地要求縣市政府林務單位將其違規農地上面的樹木認定為受保護樹木,好讓自己去主張上頭的固定基礎設施,都是受保護樹木的附屬管理設施。

這當中,有些民眾還會找民代來關說,並謊稱是縣市政府內的人建議。

我想,這些民眾恐怕對《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的規定有誤解,儘管該辦法第6條規定,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有「農業用地存在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或屬依法應徵收而未徵收性質之其他公共設施」,可認定作農業使用,但這類公共設施之認定的基本原則,是要已有明確的公文或其它書面文件,足證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施設或興建才行,而不是擅自興建,再找縣市政府林務單位認定該筆土地上的樹木為受保護樹木之後,這些違規興建的建物設施,就自動洗白變成受保護樹木、珍貴樹木或特定紀念樹木的附屬管理設施。

相反地,當一棵樹木經縣市政府林務單位認定為珍貴樹木、特定紀念樹木或受保護樹木之後,便會依照相應的自治法規,或《森林法》、《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的規定,對樹木所座落之土地的所有權人限制其開發利用,更不會讓其私自興建的固定基礎建物或設施存在,屆時農地上頭違規存在的固定基礎建物設施,就還是要依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或《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裁罰,處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並命令限期恢復土地容許使用。

我認為,對於懷著洗白農地違規,好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這種投機取巧之不良動機的民眾,鄉鎮市區公所的承辦和主管不宜是非不分地照單全收,讓他們再去找縣市政府林務單位的承辦背書,然後還不准縣市政府的承辦有任何疑問,這屆時會害縣市政府的承辦被判刑,非常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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