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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4 10:01:36瀏覽363|回應1|推薦16 | |
〈拒太陽能發電廠換土方堆置場? 彰化鄉親帶羊守護八卦山抗議到底〉報導指出,彰化縣近日的「花壇鄉三家段土石方資源堆置場開發計畫」,範圍與2021年前申請「彰化漢特太陽能發電廠」開發案用地幾乎大部分重疊,當年彰化縣政府認為這是瀕臨絕種石虎重要棲地等理由駁回申請,彰化縣議員莊陞漢認為這樣沒道理,另外也跟縣議員李成濟、花壇鄉親、彰化縣環保聯盟等以破壞水源、自然生態環境為由反對本開發案。 經查詢環境部「環評開發案論壇」公開之「花壇鄉三家段土石方資源堆置場開發計畫」資料,本開發案包含9筆林業用地、1筆水利用地、36筆農牧用地,總計46筆土地,皆屬山坡地保育區土地,開發利用涉及《區域計畫法》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並位於《水土保持法》定義的山坡地、依《地質法》劃定的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規定,本開發案涵蓋的三類非都市土地之中,僅林業用地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以最接近的「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之暫屯、堆置、最終填埋設施列入「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細目」。 依其規定,林業用地施設「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之暫屯、堆置、最終填埋設施」的附帶條件,有四:第一,不得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第二,限公共工程使用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核准設置之填埋型、轉運型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且不得有加工處理行為,但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一般保護區者,需經保護區主管機關許可;第三,事業計畫使用面積不得超過二公頃;第四,應於申請使用計畫書中提出復育造林計畫。 其餘的農牧用地、水利用地,則容許使用細目則尚無「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之暫屯、堆置、最終填埋設施」。 不過臺灣目前是只要在《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定義的農業用地,包含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或者國家公園內的農業用地上作非農業使用,全都要依照《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辦理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以本開發案來說,至少要經過彰化縣政府農業處農務暨植物保護科、水利資源處水利管理科、地政處地用科審查興辦事業計畫,且不能有該要點第5點的狀況。 本開發案若沒有經過上開規定的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行政程序而逕自開發,那麼就會是土地違規使用,可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農務暨植物保護科就農牧用地、林務暨野生動物保護科就林業用地、水利資源處水利管理科就水利用地認定土地違規使用之後,移請該府地政處地用科依據《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彰化縣政府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罰鍰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裁罰新臺幣6萬到30萬元。 另外,本開發案全部都在山坡地的範圍內,故整地施工前尚須依據《水土保持法》第12條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向彰化縣政府水利資源處水土保持科申請許可,後續取得該科同意函、開工報告之後,還要依據《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進行施工,若未申請水土保持計畫許可便施工,或取得許可後未依技術規範施工,就要由該科依據《水土保持法》第33條及《彰化縣政府水土保持法行政罰鍰裁量基準》規定,裁罰新臺幣6至30萬元不等。 所以說,本開發案合法與否的關鍵,除了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所為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行政程序外,有沒有辦理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的相關行政程序,也相當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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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