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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1 09:05:42瀏覽374|回應2|推薦14 | |
〈私人廢棄物掩埋場計劃落腳埔里 農民聞訊炸鍋〉報導提到,民間環保業者計劃在南投縣埔里鎮麒麟里興建占地24公頃的廢棄物掩埋場,基地位於麒麟里山區,近魚池、仁愛鄉交界,屬於3鄉鎮交界,附近鹽土坑溪為南港溪重要支流,是水源涵養重地,南港溪水系下轄南烘圳、珠仔山圳,灌溉面積達780公頃,連同更下游的牛相觸圳,面積合計近千公頃,茭白筍是重要經濟作物,農民認為垃圾掩埋就會產生廢污水,一旦防污設施出包污水滲漏,茭白筍田首當其衝,對河川水環境造成嚴重影響,南港溪也是烏溪上游重要河川,若嚴重污染,也間接影響鳥嘴潭人工湖水質,堅決反對設置垃圾掩埋場。 首先,依照《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8條第5款規定,興建廢棄物掩埋場無論多少面積,無論是否位於、位於何種臺灣現行各種法定環境敏感地區,都必須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及《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等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這也許就是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表示,後續涉及環境影響評估將依法辦理的原因。 其次,新聞報導並未就本開發案交代明確的地段地號,環境部也尚未公布本開發案的書件資料供民眾討論,不過報導所提南投縣埔里鎮麒麟里鹽土坑溪河川地區那一帶,主要是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規定,這幾類土地皆未允許興建廢棄物掩埋場,且依照《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2-1條規定,上開使用地類別的土地都是不可以堆置廢棄物的法定農業用地。 所以,倘若要在上開幾類法定農業用地上頭興建廢棄物掩埋場,也是要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經過南投縣政府農業處、環境保護局、地政處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方可為之,後續並要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繳交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的回饋金。 除此之外,本開發案的基地,照報導所描述的區位,推測可能也在山坡地的範圍,若真如此,那麼業者整地興建廢棄物掩埋場之前,還要依據《水土保持法》第12條和《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向南投縣政府農業處申請水土保計畫許可,取得同意函、開工報告等正式文件之後,還要依據該法第8條及《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定施工。 所以,本開發案除了涉及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提到的環境影響評估、土地變更之外,可能還涉及到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事項,其中任何一項沒妥善處理,那就會違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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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