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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死消防員,捐錢就可緩刑?
2024/10/06 15:08:56瀏覽686|回應3|推薦21

〈未用耐燃材料!敬鵬惡火釀6勇消亡判決曝 董座黃維金捐千萬免入獄〉報導,桃園市平鎮區敬鵬工業平鎮三廠發生大火,造成6名消防員殉職、2名移工殞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認為,董事長黃維金等6名主管於2002年建廠時,便宜行事使用易燃材質風管,且於防火間增建違章建築,造成火警發生後火勢藉風管迅速竄燒各廠區,釀成重大災害與人命損失,但考量6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並與全數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和解;黃維金也在火災發生後以個人名義捐款千萬元給消防英雄專戶及外籍勞工,其他被告也投入環保基金改善復育環境影響;另考量被告個人經濟、健康等因素,審結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黃維金468月徒刑,緩刑3年,廖姓課長、陳姓工程師個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

這起案件與桃園新屋保齡球館大火事件有三大共同點,即出事建物都屬違建、都造成6名消防員殉職、業主都被法官從輕發落而可以不用坐牢,大概也就是因為這樣,所以YouTube社會案件探索節目《老Z調查線》的主持人,在自己的臉書粉絲專頁上貼文比較這兩案,覺得這兩案的判決結果,顯示消防員工作危險、生命安全缺乏保障。

經我查詢桃園市平鎮區敬鵬工業平鎮三廠發生大火以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2002年該廠成立起至20171214日的航照圖,敬鵬工業平鎮三廠始終涵蓋桃園市平鎮區山子頂段347348地號這2筆土地,該2筆土地均係《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土地,敬鵬工業是印刷電路板製造商,在這種土地設廠應無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的問題,惟仍因取得使用執照後擅自變更建築設計而成了違建,也增加火災發生的風險及消防員火災救援的困難度。

雖然本案肇禍的業主及其部分工廠幹部,都被法官判定緩刑而可以不用坐牢,但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12項規定,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仍可針對業主違反《建築法》的部分,依據該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等規定去追究業主的行政責任,只是一般而言,臺灣的行政罰對家大業大、工廠不只一間的業者來說,是不痛不癢的,罰鍰的金額對他們來說,往往像零用錢一樣。

敬鵬工業平鎮三廠的火災,也反映違章建築對公共安全的風險性、威脅性,臺灣近年來也經常發生鐵皮違建或頂樓加蓋違建的火災,讓消防員冒著生命危險去救火,行為人貪圖自己方便或利益而弄違建,縣市政府建管單位又堅持未危害公安的違建就不拆而頂多罰鍰,法官又可能因認定違建行為人不是直接故意放火燒死人而判決緩刑或得易科罰金,而即使直接故意燒死人,也仍可能判可假釋的無期徒刑。

所以,臺灣違建起火導致有人被燒死頻傳的現象,最終還是回歸到這點:臺灣的社會規範(含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對違建這種偏差行為仍過於寬容,讓人覺得做出這種行為幾無代價,而有恃無恐。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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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Flying Eagle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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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18:38

台灣的司法已到了可笑的地步!




文武兩邊站, 可可疊羅漢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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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20:22

台灣這些岳不群們認為:

過世之人已經不是人,所以沒有「活人(尤其是加害者)的人權」可言.....

 Fox無言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24-10-06 21:59 回覆:
我之前還真有聽過這種說法,但這觀念顯與臺灣社會的民情風俗不合...

安心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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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6 17:02
真的很奇怪,就像是殺一個人,又救一個人,卻想抵罪一樣,那對被殺的人太不公平了!
設身處地的想,那個老闆若是犧牲者做何感想?!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24-10-06 19:08 回覆:
現在法官總會想盡辦法,能不判死刑就不判死刑,能判緩刑、無罪就都判緩刑、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