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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國道周邊農地填土案
2024/10/12 20:49:08瀏覽340|回應1|推薦19

〈台南衛星變異點全台最高 公民意識覺醒、池塘才填土就檢舉防環災〉報導,臺南市東山區科里里有池塘地未申請就要填土,居民發現後檢舉,經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地政局、環保局會勘,環保局初步認為未違反廢棄物管理法,但因為農業用地,且未經申請就填土,而且是級配,已有違法之嫌,地政局表示,若地主、行為人確定,就會依法處理。

首先,報導裡面有個地方寫錯,那就是臺灣目前並無《廢棄物管理法》,當縣市環保單位接獲公民檢舉土地亂倒廢棄物,是依據《廢棄物清理法》查處。

再來經我查詢,臺南市東山區科里里全境皆屬適用《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非都市土地,有國道3號從中劃過,兩側有一定範圍的、依照《公路法》劃設的禁建限建地區。

以國道3號高速公路為界,以西為一般或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為主;以東則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林業用地為主,並有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依據《地質法》第5條第1項、「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2條第4款、第9條、第13條第1項,以11076日經地字第11004602650號公告的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的分布,另該里西南角尚有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分署所轄龜重溪河川區之分布。

由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地政局、環保局會勘的認定看來,本案涉及未經申請便在農業用地填土的行為,111620日農企字第1110225840號函說明二略以:「…農業用地倘確為農業使用目的而有農地改良需要者,應向直轄市、縣()政府提出申請,且其填土土質,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規定,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並不因興建農業設施或土地所在區位等因素而有不同…」,這顯示,農業部在以前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時代,就已函釋農地填土必須向縣市政府申請了。

是以,本案涉及違反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所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之中,有關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應由臺南市政府農業局農地管理工程科認定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後,移請該府地政局地用科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裁罰新臺幣6~30萬元,並命令限期恢復土地容許使用,後續若再違反便繼續開罰。

另一方面,相關報導並未詳細交代違規地點、坐標,只說在科里里,故若是在國道3號以東的山坡地整地填土而未依據《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向臺南市政府水利局水土保持工程科申請許可,那也可以由該單位依據《水土保持法》第33條規定裁處。

所以,農地填土是還會因是否另處其它環境敏感區,而有不同規定之適用的問題。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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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歐門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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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3 11:05

在台灣,偷機取巧才是正常,完全合法土地幾希,

國土早已失控,黑金「歷史共業」取代法治,

敢的人鑷去配,不敢的人只能移民。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24-10-13 17:17 回覆:
土地違規使用案件,大多也就只是罰鍰,違規仔大多不痛不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