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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有違規,就要繳稅
2024/03/15 12:09:37瀏覽340|回應0|推薦21

【地價稅清查 鎖定四大用地】報導提及,農業用地可申請不課地價稅,但實務上常發現,有農地變更使用,作為違章工廠、資源回收廠、堆置營建廢棄土等非農業使用,或農舍有增建、變更使用等,這些情形都必須依規定恢復課徵地價稅。

這裡所依據的應是【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另再查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一筆【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定義的農業用地,在經過縣市政府農業單位認定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移請地政或都市計畫單位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妥處後,後兩者會再通知土地所轄稅務單位課徵地價稅,而稅務單位也都會依地政或都市計畫單位的函文再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繳稅,因為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也不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

除此之外,依照【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1~4款定義的農業用地,包括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還有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等,土地所有權人都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再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第20條第1項第5款、【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上段所述之農業用地的所有權人,也都可以申請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

臺灣目前由【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1~4款定義的農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要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申請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是要依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和【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這兩套規定,去向土地所轄公所提出申請,然後再由公所農業課室或縣市政府農業單位書面審查及現場勘查。

經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4條規定,必須在6個月內向土地所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經土地所轄稅務機關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後,依照【土地稅法】第39條之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第20條第1項第5款、【農業發展條例】第37、38條規定,後續5年內經抽查發現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經縣市政府農業單位行文要求限期改善而仍未改善,則縣市政府農業單位會通知地政或都市計畫單位裁罰,並通知土地所轄稅務機關追繳稅款。

上段所提的抽查及抽查發現不合格後的處置,所指的是縣市政府每年年初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40條規定所辦理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抽查,該條規定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定期檢查或抽查,並予列管;如有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未依法作農業使用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課徵或追繳應納稅賦外,並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至於農業用地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的態樣,除了報導所提的之外,常見的還有做宗教建築或住宅使用、農業設施未依原計畫核定內容使用、堆置廢棄枯枝枯葉、未經申請而運外地的土來填等。

總之,依照臺灣現行的法令,農業用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或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但是只要經土地所轄公所查報,或經縣市政府農業單位勘查查獲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不但會被裁罰,也還會被土地所轄稅務機關追繳地價稅、土地增值稅、贈與稅或遺產稅。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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