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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12:34:38瀏覽434|回應2|推薦13 | |
【花蓮台十一線民宿、餐廳、露營場林立,多數有土地違規使用問題,業者盼調整土地政策讓業者能合法】報導,花蓮縣省道臺11線附近民宿、餐廳、露營場、休閒農場林立,但卻多數有土地違規使用的問題,故業者盼望政府調整土地政策使其能夠合法。 這真的是臺灣違規仔共同的壞習慣,違規被罰只怪法令對其不利,而不自我檢討,同時我也懷疑,這可能是因為先前有民主進步黨中央政府推動【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予以就地合法之機會的民國105年5月19日以前未登記工廠,或者鬆綁法定農業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綠電業者等「參考團體」在前之故。 不過依照現行法令,設立民宿必須依照【發展觀光條例】和【民宿管理辦法】辦理,且適用【區域計畫法】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非都市土地中,也只有甲種建築用地蓋民宿是免經申請許可使用細目,【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定義的農業用地之中,除了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之外,其餘的農業用地都不可以蓋民宿。 而且農牧用地、林業用地的上頭,還僅限於【民宿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原住民族地區、 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或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等之農舍,並僅限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02年9月21日修正生效前取得使用執照之農舍,方可做民宿使用。 至於餐廳,它是與農業經營無關的建物設施,因此在任何【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定義的農業用地上興建,都算是農地違規使用,除非改以餐飲設施,而如同露營設施、休閒農場一樣依照【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向縣市政府農業單位申請許可,露營場則應依照【露營場管理要點】向縣市政府觀光行政單位進行申請。 再不然,真的不想做農業使用,而要做觀光業,那就一定要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定義的那些法定農業用地,包括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還有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土地,向縣市政府農業、地政、觀光行政單位申請用地變更使用,並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繳交回饋金。 如果是已經因為農地違規使用被裁罰有案,那就要繳清罰鍰,經縣市政府農業單位審認已恢復土地容許使用,方可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 又或者,我覺得這些業者在接到花蓮縣政府地政處地用科或建設處都市計畫科的通知陳述意見函之時,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最好要能證明自己的民宿、餐廳、露營場、休閒農場是在民國74年11月16日以前興建完成、取得合法使用執照,或者證明是在臺灣建築管理實施之前興建的。 若為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的,則最好能夠證明是在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以前合法興建的,或者是在臺灣建築管理實施以前興建的。 倘若業者透過民代施壓說希望就地合法,而政府就全盤照做,那麼法令的威信就會蕩然無存,而這些業者也會給其他業者一種「會吵的小孩有糖吃」的印象,屆時也將有更多的違規仔有樣學樣,紛紛都要求就地合法,如此會沒完沒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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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