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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道樹破壞的處罰?
2024/03/21 17:42:54瀏覽348|回應1|推薦17

日前臺中市、彰化縣都發生了行道樹遭人破壞的事件,有些民眾、樹木保護團體、民代乃至鄉鎮市公所人員,會以為這類案件是由縣市政府林業單位依其業管之自治條例處罰,但其實不然。

行道樹算是政府單位施設、管理之公共眾使用之道路上的樹木,所坐落的土地大都以鄉鎮市公所、縣市政府或交通部公路總局為管理者,算是公有地,公有地上的樹木也都由前述相關單位裏面的業務承辦掌管。

因此,擅自以藥劑、器械加以破壞行道樹,恐怕會涉及到【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的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依照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職是,各縣市所訂自治條例的罰責,像是【彰化縣樹木保育自治條例】第12條針對一般樹木之毀損,及第13調針對縣府列管之珍貴樹木的毀損,其罰責都是行政罰性質,縣內的行道樹被破壞,還是優先以【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規定處罰之。

那麼,何時會以縣市樹木保育或保護自治條例的行政罰裁處呢?依照【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爰此,有關破壞政府施設及管理之公共眾使用之道路上的樹木,管理單位宜先報警處理,查出行為人之後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規定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如經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經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方可由縣市政府林業單位依照所業管的自治條例來裁處罰鍰。

所以,近日發生在臺中市、彰化縣的數起行道樹遭破壞事件,後續還是優先由司法、檢警單位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辦理,倘若最後做出了【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所列的那些處分,那麼才由臺中市政府依照【臺中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彰化縣政府依照【彰化縣樹木保育自治條例】處以行政罰。

總而言之,依照臺灣現行法令的規定,破壞行道樹的行為,還是優先由【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查處。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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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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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00:48
檢察官會不會起訴是一個問題,更大的問題是要先抓得到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24-03-22 17:30 回覆:
如果有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之類的影像,或許比較容易查得到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