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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4 13:26:50瀏覽740|回應1|推薦15 | |
【樹木申請列保反成建商催命符?護樹團體陳抗表訴求】報導,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日前獲報指出,文山區木柵路一段238巷8至12號間有樹木遭建商砍伐,勘查發現受保樹木未被砍。 但當地居民與護樹團體卻認為,遭砍樹木正申請保護當中,卻還是遭到建商砍伐,因此在今年3月1日公開於光明公園陳抗,並呼籲申保中樹木也應暫時列保,「勿讓申保成為建商砍樹催命符」。 經我查詢,本案案發地點包含了臺北市文山區華興段三小段237、239、240地號等3筆土地,皆為屬於【臺北市都市計畫】第三種住宅區的私人土地,並非國有林班地、國有林事業區的範圍,亦非依照【區域計畫法】所劃設的森林區或所編定的林業用地,不受【森林法】保障,又因為其樹木皆非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或【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列管的受保護樹木,因此很遺憾,確實是土地所有權人要砍樹,誰都檔不住。 有關護樹團體希望將正在申請受保護樹木的樹木也一併納入【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的保障,而經我查詢該條例,發現該條例僅保障有被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列管的樹木,反之,像六都以外的第一大縣彰化縣,其【彰化縣樹木保育自治條例】便有一併將未經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依該條例第9條建檔列管的普通樹木納入規範,有在第12條明定亂砍、亂破壞彰化縣境內普通樹木的罰則。 不過,我想護樹團體可能不知道,臺灣目前真正優先引用來對付行道樹,或者公園巷弄內樹木遭亂砍之事件的法令,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有關毀損第352、353條以外他人之物的規定,以本案來說,我想除非土地所有權人對建商提告毀損,否則其他人恐怕都拿砍樹的建商沒皮條,而且我甚至懷疑,本案的樹可能是土地所有權人授意建商砍的。 唯今之計,就是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提案、臺北市議會通過【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的修訂,將非受保護樹木也納入規範,才能真正保障臺北市境內所有的樹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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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