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臺北市無法保障所有樹木?
2024/04/14 13:26:50瀏覽740|回應1|推薦15

【樹木申請列保反成建商催命符?護樹團體陳抗表訴求】報導,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日前獲報指出,文山區木柵路一段238巷8至12號間有樹木遭建商砍伐,勘查發現受保樹木未被砍。

但當地居民與護樹團體卻認為,遭砍樹木正申請保護當中,卻還是遭到建商砍伐,因此在今年3月1日公開於光明公園陳抗,並呼籲申保中樹木也應暫時列保,「勿讓申保成為建商砍樹催命符」。

經我查詢,本案案發地點包含了臺北市文山區華興段三小段237、239、240地號等3筆土地,皆為屬於【臺北市都市計畫】第三種住宅區的私人土地,並非國有林班地、國有林事業區的範圍,亦非依照【區域計畫法】所劃設的森林區或所編定的林業用地,不受【森林法】保障,又因為其樹木皆非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或【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列管的受保護樹木,因此很遺憾,確實是土地所有權人要砍樹,誰都檔不住。

有關護樹團體希望將正在申請受保護樹木的樹木也一併納入【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的保障,而經我查詢該條例,發現該條例僅保障有被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列管的樹木,反之,像六都以外的第一大縣彰化縣,其【彰化縣樹木保育自治條例】便有一併將未經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依該條例第9條建檔列管的普通樹木納入規範,有在第12條明定亂砍、亂破壞彰化縣境內普通樹木的罰則。

不過,我想護樹團體可能不知道,臺灣目前真正優先引用來對付行道樹,或者公園巷弄內樹木遭亂砍之事件的法令,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有關毀損第352、353條以外他人之物的規定,以本案來說,我想除非土地所有權人對建商提告毀損,否則其他人恐怕都拿砍樹的建商沒皮條,而且我甚至懷疑,本案的樹可能是土地所有權人授意建商砍的。

唯今之計,就是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提案、臺北市議會通過【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的修訂,將非受保護樹木也納入規範,才能真正保障臺北市境內所有的樹木。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lues1112a&aid=180436362

 回應文章

blackjack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24/04/14 22:26

版主說:"但當地居民與護樹團體卻認為,遭砍樹木正申請保護當中,卻還是遭到建商砍伐..."

這在台灣非常常見,舉例來說,某個古建築正被申請為古蹟中,結果產權持有人立刻找怪手來挖了,因為變成古蹟後,該建築必須維護,土地也難以變賣,這叫天降橫禍

用這個邏輯就能明白,地主為何很討厭別人去申請保護自己的建築乃至樹木,因為倒楣的又不是你

如果要保護樹木或建築的人願意花大錢收購,那就不會有這些結果了

天蠍浪子(blues1112a) 於 2024-04-15 18:17 回覆:
其實不管有沒有被依中央的【森林法】和【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列管為受保護樹木,或者被依各縣市的樹木保護/育自治條例列管為珍貴樹木、特定紀念樹木之類的,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對於樹木都有一定維護管理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