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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樹團體的珍貴樹木迷思?
2024/04/15 18:02:32瀏覽312|回應0|推薦19

【新店青潭國小6老樹未列保護申請案 護樹團體新北市府前抗議】報導,新北市護樹團體欲將新店區青潭國小校園旁6棵樹齡超50年的麵包樹,向新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申請列為受保護老樹,臺灣樹人會秘書長潘翰疆表示,申請案沒被綠美化環境景觀處排入樹保會審查,樹人會今天聯合多個護樹團體到市府大門前陳情抗議。

新北市政府綠美化及環境景觀處駁回的理由,從報導看來應是因為不符合【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第1目的規定:「離地高度一點三公尺處之樹幹直徑達九十公分以上;其已分枝者,各分枝樹幹直徑合併計算之。」然而,其實若要以審計單位稽查縣市政府習慣引用的【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那麼這方面的條件更嚴格喔!

因為,依照【森林法】第38條之2第3項規定訂定的【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其第2條第2款是這樣規定:「離地一點三公尺處(以下簡稱胸高),闊葉樹之樹幹胸高直徑達一點五公尺以上或胸高樹圍達四點七公尺以上;針葉樹之樹幹胸高直徑達零點七五公尺以上或胸高樹圍達二點四公尺以上。」

臺灣樹人會等護樹團體亟欲將新店區青潭國小校園旁6棵樹齡超50年的麵包樹,申請公告列管成為珍貴樹木,無非就是希望它不要被砍,不過,我看【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也是有保護公用公共設施用地樹木、公有或私有土地樹木、行道樹及其他國有林地範圍以外的其他樹木。

在新北市境內的珍貴樹木,隨意破壞的行政罰罰則是在【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經新北市政府綠美化及環境景觀處查證屬實後,裁罰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新北市境內的行道樹、公用公共設施用地、公私有土地或其他樹木,隨意砍伐、破壞的罰則是在【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同樣經新北市政府綠美化及環境景觀處查證屬實後,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不過,【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第16條第1項都有規定,新北市遭砍伐、毀壞的樹木若位於【森林法】第3條第1項及其【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所定林地範圍內者,就由新北市政府綠美化及環境景觀處依【森林法】處罰行為人。

可是,我現在發覺對於樹木保護的事情,民眾、民代或者護樹團體及其他民間社團,對於其中遭破壞、毀損的事件,似乎都只想到要求縣市政府林業管理單位用自治法規來做行政罰,卻沒有想到,若是故意破壞、毀損樹木,行為人也明顯涉及到【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的刑事責任,且依照【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刑事罰優先於行政罰。

所以,在臺灣其實無論在哪個縣市,倘若發現有樹木遭人疑似故意毀棄損壞,無論是否為珍貴樹木/受保護樹木,都以通報案發地點所轄警察機關,由當地警方以【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規定移送法辦為佳,該條規定也是保護所有樹木的,爰臺灣的護樹團體等民間社團,應該走出珍貴樹木,或者受保護樹木等名詞的迷思。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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