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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5 09:20:40瀏覽1311|回應1|推薦17 | |
常有網友在推薦的【報導者】,這回在【螢幕上的狒狒之死,與暗影下的野保業務 】這則深度報導之中,訪問國立中山大學生物科學系副教授顏聖紘、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惠東關於臺灣現行動物保護法令的缺陷。 其中,顏聖紘在【螢幕上的狒狒之死,與暗影下的野保業務】這則報導中提到,【動物保護法】關於飼主責任的規定,只有針對寵物,而【動物展演管理辦法】也未針對被飼養之動物的籠舍或環境加以規範,所以臺灣目前對於非寵物之經濟動物或實驗動物的飼養,沒有清楚的飼主責任規範。 可是,【動物保護法】本身關於飼主的責任,其實並不光是針對寵物,也有涵蓋經濟動物、實驗動物等之飼主的責任規範,綜合【動物保護法】第5、7、11條規定,無論是寵物、經濟動物或者實驗動物,其飼主都必須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還有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以及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此外,動物之飼主,還要避免其飼養的動物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對其飼養的動物,除了可以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縣市政府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可以棄養,並且還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而當所飼養的動物受傷或罹病,應給予必要的醫療。 在這當中,無論是寵物、經濟動物或實驗動物的飼主,倘若其飼養的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違反【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依照【動物保護法】第32條規定,縣市政府有權直接沒入其飼養的動物。 飼主對於其飼養的寵物、經濟動物或實驗動物等,如果是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規定,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還有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以及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或者是違反該法第11條規定,當所飼養的動物受傷或罹病,沒有給予必要的醫療,依照該法第30條規定,要罰鍰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 此外,在適用【區域計畫法】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非都市土地中,由農委會訂定的【申請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裡面的附件1【動物保護各類設施容許使用項目及設置基準】,有針對動物收容處所、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還有執勤犬、訓練犬訓練場所,以及無特定病原實驗動物生產場、觀賞鳥繁殖場所之總樓地板面積、用地面積、動物活動面積、應設置之設施加以規範,與規定不符則將無法取得容許,飼主若仍擅自使用就違反【區域計畫法】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而且針對動物之中的經濟動物,也就是那些以畜牧場或畜牧設施飼養或圈養的動物們,臺灣目前另有【畜牧法】加以規範,其第七章明確列示飼主違反【畜牧法】其它各章規定所應負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至於顏聖紘副教授所關心的籠舍、居住環境,【畜牧法】第5條及其授權訂定的【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其第2條附表、第3條第1款附表2和第2款附表3,對於豬、牛、羊、鹿、兔、馬、雞、鴨、鵝、火雞、鴕鳥、鵪鶉等畜禽場的最小興建面雞、最大興建面積、層數等有具體規範,不符合規定的飼主,將無法取得畜牧場登記。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3條第2項附表5,則有具體規定豬牛、羊、馬、鹿、兔、雞、鴨、鵝、鴕鳥、鴯鶓、鵪鶉、食火雞(鶴鴕)之籠舍等設施,其最小興建面積、最大總樓地板面積、興建高度等的標準,如果不符合規定,就無法取得畜牧設施容許、建築執照,若仍擅自營運使用,則飼主須擔負【區域計畫法】第五章,或【都市計畫法】第八章列示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另外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9條第2項附表3中的野生動物收容、暫養、救護設施,當中涉及關於野生動物飼主具體責任的,是提及飼養具危險性或外來物種動物者,需設置動物防逃設施,並須符合【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規定。 這【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的法源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4條,該辦法第2條即明定,保育類或具危險性之野生動物的飼養繁殖,須依照該辦法的規定,若飼主違反規定,則可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9條第5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野生動物保育法】除了第34條之外,第31、32、33、36、37條也對野生動物的飼主有所規範,這些規定屬於該法第四章【野生動物之管理】的範疇,而違反其中第31、32、37條規定的飼主,也須接受【野生動物保育法】所規定的行政罰。 所以臺灣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育法】,也並非如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惠東在【螢幕上的狒狒之死,與暗影下的野保業務】在這則深度報導中受訪時所言,對於被飼養的動物完全不聞不問,且該法對於野生動物的定位,並不是說未被飼養的動物,依照該法第2條規定,野生動物是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綜合上述,臺灣現行的動物保護或飼養相關法令,對於顏聖紘、張惠東這兩位大學教授的觀點,我要做出以下三點斧正:第一,現行【動物保護法】當中關於飼主的責任,並不只是針對寵物的飼主;第二,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其實有規範到野生動物的飼養行為;第三,【申請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裡面有具體規範動物飼養的物種、設施項目、面積大小等。 儘管法律有這些規定,但是我看臺灣的動物飼主,平常也恐怕不太會去注意或遵守相關規定,特別是養寵物或經濟動物,或者為了炫耀而養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的人,從過去相關的新聞報導,就可以知道當中不守規矩的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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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