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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憤?民粹?不退稅!
2011/06/07 15:13:54瀏覽2942|回應25|推薦18

http://www.nownews.com/2011/06/06/91-2718270.htm

新聞說:
財政部先前決定退還受波及業者貨品內所含貨物稅與營業稅款,讓吃下塑化劑的民眾感到憤怒。新聞局長楊永明6日也跳出來澄清,表示政府會等到責任釐清後,才會退稅給沒有責任的廠商,至於有責任的廠商,除了不會拿到退稅,還會面對刑責。

這則新聞又讓我看見台灣社會的民粹現象。

黑心業者把黑心原料賣給下游,事件爆發客人退貨,弄成了個銷貨退回。這部分的錢沒賺到,自然用不著繳稅給政府,這不是很公平的嗎?

個人從來沒聽說過買賣毒品的會被課稅,由此可見違法賣買是不能夠納入課稅範圍的。否則,政府豈不等於承認買賣毒品的合法性?

如果塑化劑夠毒成了違法買賣,則,之前課稅課得很依法的財政部,是否也應當依法退稅呢?有了銷貨退回,就得退稅,怎可當起強盜,錢入了袋就再也不掏出來呢?

即便退稅的對象是賊,是大盜,是全民公敵,政府也應依法退稅才對!

業者不法所得也許可以全數充公,那是可以另案,依法討論的一件事。但是之前的繳稅原因已經消失(被退貨,下架),政府當然得依法退稅。這與消費者們高不高興能扯得上干係麼?

因為事件重大,所以全民就可以把稅法放在一旁,起而討之,破壞稅法的公平性嗎?

因為民怨沸騰,所以官兒們立刻就見風轉舵,可以對於"有責任"的廠商,逕行處罰不予退稅?請問是哪一條法律給了財政部官員這麼大的權力?

還是因為人民頭家太不高興了,財政部為免成箭靶,只好"順應民意"?若真順了民意,則咱們國家的法律成了什麼?

黑心塑化劑事件的確夠令人氣惱,誰看這事都要生氣,可是我們能不能動用私刑?能不能繞法而行,強給黑心業者們一些不相干的處罰?

顯然不行!

再垃圾的黑心業者,也可以找到適當的法律來懲治,甚至在相關刑度上找出加重處罰的方式。可課稅制度就是有所得才能夠依法課徵,多退少補,豈能在這一個節骨眼上當做變相的處罰工具呢?

如果人民的怒氣可以造成法律的此一時彼一時也,那麼,法就不能夠服眾,而且也暗中助長了"可以用私刑整你"的觀念。

這年頭,再怎麼火大的事也應當依法辦理,才好意思宣稱咱是個法治國家不是?

可人民一火大,官員就沒了骨頭。

真令人失望。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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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lackrain&aid=5298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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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處事
不外乎,情理法 !
2011/06/07 21:35
做人處事 ,

不外乎,情理法 !

阿扁的國務機要費,

前幾任總統都是這樣方式報銷,

只有他被法院判貪污罪 !

每一個總統候選人都有收,財團的政治獻金 !

只是他把競選發費的剩餘的政治獻金,

沒有交給黨部,

被他的夫人吳淑珍匯出海外銀行 !

這是道德的瑕疵問題 !

法院他把判貪污罪 !

這就是政治問題啊 !

黑雨(blackrain) 於 2011-06-08 09:07 回覆:
錢進到私人口袋就是貪污,扯什麼道德問題?
如果政治獻金都能進私人口袋,官商勾結就會出現,這哪裏是道德問題?
另外,做人處世才是正確用法,不是做人處事。

阿珠珠~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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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才是亂源!
2011/06/07 17:20
媒體具有教育責任,像這類退稅依法有據,結果媒體亂砲轟,然後民眾被誤導了!

草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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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台灣只好劣幣充斥,上下交相賊,真是令人痛苦。
2011/06/07 16:36
 苦笑!

子胖先生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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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好!可惜沒用!
2011/06/07 16:17
退稅歸退稅,懲罰歸懲罰,賠償歸賠償。
財政部/衛生署/環保署/法院 的職掌,一碼歸一碼。

可惜 理性 在這裡是沒用的。
民粹/無知/理盲濫情 幾乎是同一件事。

偺們不僅沒發言權,真要能公開發言,還準挨罵!
黑雨(blackrain) 於 2011-06-07 16:31 回覆:
人民的喜好常常只是感情需要,而非理性,八成都當不得真理。台灣社會近年來狗屁低能的言論太多,民粹當道,官兒們只知道不能得罪頭家,卻沒辦法堅持專業。

如此台灣只好劣幣充斥,上下交相賊,真是令人痛苦。

sebastian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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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退給法院
2011/06/07 15:59
是要退,不過非法所得要退的不是那些廠商,而是要退給法院
再依法院判決,如果是無罪,才能還廠商,有罪就法院依比例賠給受害者
如果你只要求給廠商而不給司法,不是你比那些黑心廠商還黑心,就是你才是民粹
黑雨(blackrain) 於 2011-06-07 16:16 回覆:
"因為拿商品找廠商退費的消費者,已經全數拿回內含貨物稅及營業稅的商品退款,廠商退款時登記的消費者資料未來可向政府申請已代消費者繳給國庫的貨物稅及營業稅,所以並不是財政部特別優惠廠商,而是依照現有法令辦法。"

你跟廠商買東西發現東西不良而退貨,廠商當初代收的那些稅款入了國庫後,後來產生銷貨退回,憑什麼不能退?

沒有發生退貨,被人喝下肚的這部分,當然是不能退的。

這就是稅法規定,憑啥因你消費者不高興,財政部就不退了?我不黑心,但老兄的確不用心。如果政府都憑你這種人的喜好感受來治國,那就不必稱法治國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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