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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8 11:17:31瀏覽1056|回應4|推薦9 | |
Google的15分鐘鑑賞期違反消保法,又對市府態度強硬,台北市政府決定對其開罰100萬元。原文網址:http://www.nownews.com/2011/06/28/327-2723478.htm#ixzz1QWv5xnFl 在這個多功能手機市場已經成熟的時代,手機軟體種類繁多下載方便,價格通常也不貴,消費者很容易就能透過線上付款機制取得。 而北市府針對鑑賞期問題祭出消保法和Google摃上,開出100萬重罰。 這100萬對Google而言,雖不痛不癢,但政府於法有據必須如此,才能正確表示我方態度。 我認為,消保法7天鑑賞期是否適用於手機軟體下載這個部分,尚有疑義。 一個軟體的開發需要不少人力與金錢投入,才能夠放在架上販賣。 以遊戲軟體為例,不論遊戲好不好玩,大多都是主觀認定,而在7天內,消費者幾可以完全享受到遊戲帶來的服務,甚至破關,這時再來喊退費,置遊戲開發商權益於何處? 對我而言,許多軟體都能夠在購買的當天就大致能夠讓我下決定,完全不需要花7天去感受。 對手機軟體而言,更是如此。其短小精悍的特性,註定本身一旦被下載,即能很快被"看破手腳"體驗完畢。軟體所帶來的樂趣或方便,極易隨著消費者使用7天後而消逝。換言之,手機軟體的折舊率極高極快,非一般實物商品可比。消費者購買實物商品,用7天不滿意,將未受損的完整貨品退給廠商,廠商稍事整理尚可拿去販售;而手機軟體,消費者可能已經在7天內滿意的完整使用了,才來藉口退費。則,開發商等於免費提供完整服務,卻拿不到半分錢。 正由於電子資料軟體這種虛擬卻可供人立刻使用,短時間內消耗完畢的商品特性,造成有必要將此類產品另立鑑賞期標準,而非簡單比照實物在網上販售的法令來進行買賣規範。 所以法令在保護消費者的同時,不應當"不食人間煙火",漠視廠商權益。 而這次事件,Google的反應不可謂不正常,7天鑑賞期對這類軟體商品而言,的確可以造成許多不合理的損失,則Google寧可放棄台灣市場的強硬之舉,當然在情理之中。 我以為,市府這次摃上Google,是拿了不完善的法令去要求廠商改善,才會造成兩方互不相讓的遺憾結果。 何不先與Google協調,將15分鐘的體驗期加長至數小時,使消費者不致在15分鐘限制內手忙腳亂,有損消費者權益,接著針對這部分進行法令的修改與完善,再來要求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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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