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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完善消保法再摃Google
2011/06/28 11:17:31瀏覽984|回應4|推薦9

Google的15分鐘鑑賞期違反消保法,又對市府態度強硬,台北市政府決定對其開罰100萬元。原文網址:http://www.nownews.com/2011/06/28/327-2723478.htm#ixzz1QWv5xnFl

在這個多功能手機市場已經成熟的時代,手機軟體種類繁多下載方便,價格通常也不貴,消費者很容易就能透過線上付款機制取得。

而北市府針對鑑賞期問題祭出消保法和Google摃上,開出100萬重罰。

這100萬對Google而言,雖不痛不癢,但政府於法有據必須如此,才能正確表示我方態度。

我認為,消保法7天鑑賞期是否適用於手機軟體下載這個部分,尚有疑義。

一個軟體的開發需要不少人力與金錢投入,才能夠放在架上販賣。

以遊戲軟體為例,不論遊戲好不好玩,大多都是主觀認定,而在7天內,消費者幾可以完全享受到遊戲帶來的服務,甚至破關,這時再來喊退費,置遊戲開發商權益於何處?

對我而言,許多軟體都能夠在購買的當天就大致能夠讓我下決定,完全不需要花7天去感受。

對手機軟體而言,更是如此。其短小精悍的特性,註定本身一旦被下載,即能很快被"看破手腳"體驗完畢。軟體所帶來的樂趣或方便,極易隨著消費者使用7天後而消逝。換言之,手機軟體的折舊率極高極快,非一般實物商品可比。消費者購買實物商品,用7天不滿意,將未受損的完整貨品退給廠商,廠商稍事整理尚可拿去販售;而手機軟體,消費者可能已經在7天內滿意的完整使用了,才來藉口退費。則,開發商等於免費提供完整服務,卻拿不到半分錢。

正由於電子資料軟體這種虛擬卻可供人立刻使用,短時間內消耗完畢的商品特性,造成有必要將此類產品另立鑑賞期標準,而非簡單比照實物在網上販售的法令來進行買賣規範。

所以法令在保護消費者的同時,不應當"不食人間煙火",漠視廠商權益。

而這次事件,Google的反應不可謂不正常,7天鑑賞期對這類軟體商品而言,的確可以造成許多不合理的損失,則Google寧可放棄台灣市場的強硬之舉,當然在情理之中。

我以為,市府這次摃上Google,是拿了不完善的法令去要求廠商改善,才會造成兩方互不相讓的遺憾結果。

何不先與Google協調,將15分鐘的體驗期加長至數小時,使消費者不致在15分鐘限制內手忙腳亂,有損消費者權益,接著針對這部分進行法令的修改與完善,再來要求廠商?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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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lackrain&aid=5372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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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WU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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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看法
2011/07/21 22:37

其實apple都同意台北市政府的作法了,為何google不行.

其實若七天內不滿意退還,消費者就不再擁有使用該軟體的權利. 若消費者偷偷再使用就是違法,就透過法律讓這些民眾付出高額代價即可.


jerick
現今的軟體買賣方式合理?不合理?
2011/07/16 06:54
這是我的想法與感覺,也許有錯,可以指正與討論,但請不要漫駡與做人身攻擊,謝謝。

首先先說明一下情形,我有台 XBOX 360 ,雖然遊戲片不多(因為後來不太敢買了),但卻都是正版遊戲,當然可能是運氣好,買到的大部分遊戲我都不會想退,可以留著閒暇時拿出來玩,但後來連續買到幾片,玩個十幾二十分鐘就不想玩的遊戲後,心裡的感受可真的是想@#$%,一片可是要一兩千元的東西,這種遊戲能退嗎?當然是不行,只能自認倒楣。嘔不嘔?當然很嘔了。難道買軟體就要賭運氣的嗎?所以後來就沒什麼在買遊戲了,這是廠商的損失?還是我的損失呢?

不說網購,就拿實體店面而言,買東西大多都可以在店家實際測試一次,
我都會請服務生開機或插電試用一下,覺得功能OK我才會買,絕不會只看包裝就買了(不知道其它人是不是像我一樣)。但就只有軟體,只能看著包裝猜內容好壞,賭賭看自己的運氣,這合理嗎?消費者的權利在哪裡?就算買個鬧鐘也要先聽聽看聲音是不是自己要的,不是嗎?為什麼軟體就要用的這麼神秘?是為了比較容易騙消費者購買嗎?不要說什麼有試用版,很多東西是沒有試用版的。

所以,我覺得(個人感覺)消保法中應該訂出,那些賣軟體(不管是程式、遊戲或音樂)的店家,應該放台設備讓消費者可以實際測試該軟體是不是自已要的,畢竟我要買的主要是那些軟體的內容,而不是包裝。沒有實際測過,怎麼知道是不是適合自己,不是嗎?

也就有人會說,你不會上網去看看評論。但不是每個軟體都有評論的,而有就算評論的也好有壞,你要怎麼看,再說別人的感覺會和自己的感覺一樣嗎?

最後,很訝異的是,這種不合理的買賣方式,竟然會有很多人認同?這是為什麼呢?廠商需要保護,那消費者呢?難道像我一樣花一兩千元,買到了自己不會去玩的遊戲,我只能怪自己被廠商的包裝或廣告騙了嗎?為什麼硬體可以讓消費者試看合不合用再買,而軟體不行?是為了保護廠商,還是為了讓廠商容易誘惑消費者做冤大頭呢?
黑雨(blackrain) 於 2011-07-25 13:59 回覆:

您這說的沒錯,我有PS3和wii,也有買PC Game的習慣,但這些遊戲有時買了卻不好玩也沒辦法退,這比手機軟體的退款機制還可惡,等於沒有退款機制。

政府應在這方面跟上時代,好好研究一下,別讓消費者總是當冤大頭。


Wells
回應文章:不如完善消保法再摃Google
2011/06/28 18:07
您好,我認同消保法沒有針對「軟體」類進行妥善的規定,所以造成這樣的爭議,畢竟軟體跟硬體具有不同差別。也許這次事件可以讓立法機關好好來檢視一下這個跟不上時代的法令。
不過我覺得這倒不會造成平台業者很大的損失,一是因為台灣的消費者已經有使用付費的觀念,很多人也願意花小錢來支持開發商(一個APP才幾十塊),當然一定會有人去鑽那個七天的時間(但是我認為比例較小),可能是惡意,也可以是經濟無法負擔。不過這也刺激開發商如何做出更吸引人的軟體。
另外,要跟Google協調放寬應該是不可能的,因為其他平台業者通通都願意遵守法規,不可能獨厚Google,這樣會變成圖利特定廠商。
黑雨(blackrain) 於 2011-06-29 09:18 回覆:

您好,我以為7天內消費者可以無條件要求退費這是機制問題而非良心問題。機制一旦建立,就無法論及消費者退費時是否具備惡意。而良心這種東西,在在商言商的世界中是不可憑恃的,所以才會有各種條款來保護消費者或廠商。對軟體,或書籍,或影像,或音樂等商品而言,其實都是無形的智慧財產商品,不論內容多麼引人入勝,這類商品很容易被使用一次後就失去了價值,可是消費者已從中獲得商品所提供的服務,也能夠輕易退費,這對廠商而言,負擔的成本更高,反而會對產業的生存造成嚴重影響。同時,這些額外成本也更容易被轉嫁到消費者頭上。

我想,消保法應當就這方面進行完善,以保護廠商反消費者的合理權益。


北美隱士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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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Apps引發的消費者保護爭議
2011/06/28 16:37

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5373565

所以台灣消費者保護法律強制廠商提供七天鑑賞期似乎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事實上則是要廠商提高售價來補償退貨產生的額外支出,說穿了是要那些很少退回商品的顧客幫常常退貨的消費者出錢。 

智慧手機應用程式和草莓大電視這些實體商品當然不同,要拷貝幾份就有幾份,但道理差不多。 不論是出品憤怒鳥(Angry Bird)或開心農場的軟體公司,或者是業餘兼差的程式設計師,如果強迫他們在台灣接受七天退款,他們就必須提高定價。 問題是台灣只是他們全球市場之一,為了台灣改變全球售價或鑑賞方式難度很高,最後的結果要不然是退出台灣市場,要不然就是不支援台灣的消費者,比如說他們應用程式沒有繁體中文版說明,客服人員沒有人會繁體中文等,還是台灣消費者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