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06/07 15:13:54瀏覽2941|回應25|推薦18 | |
http://www.nownews.com/2011/06/06/91-2718270.htm 新聞說: 這則新聞又讓我看見台灣社會的民粹現象。 黑心業者把黑心原料賣給下游,事件爆發客人退貨,弄成了個銷貨退回。這部分的錢沒賺到,自然用不著繳稅給政府,這不是很公平的嗎? 個人從來沒聽說過買賣毒品的會被課稅,由此可見違法賣買是不能夠納入課稅範圍的。否則,政府豈不等於承認買賣毒品的合法性? 如果塑化劑夠毒成了違法買賣,則,之前課稅課得很依法的財政部,是否也應當依法退稅呢?有了銷貨退回,就得退稅,怎可當起強盜,錢入了袋就再也不掏出來呢? 即便退稅的對象是賊,是大盜,是全民公敵,政府也應依法退稅才對! 業者不法所得也許可以全數充公,那是可以另案,依法討論的一件事。但是之前的繳稅原因已經消失(被退貨,下架),政府當然得依法退稅。這與消費者們高不高興能扯得上干係麼? 因為事件重大,所以全民就可以把稅法放在一旁,起而討之,破壞稅法的公平性嗎? 因為民怨沸騰,所以官兒們立刻就見風轉舵,可以對於"有責任"的廠商,逕行處罰不予退稅?請問是哪一條法律給了財政部官員這麼大的權力? 還是因為人民頭家太不高興了,財政部為免成箭靶,只好"順應民意"?若真順了民意,則咱們國家的法律成了什麼? 黑心塑化劑事件的確夠令人氣惱,誰看這事都要生氣,可是我們能不能動用私刑?能不能繞法而行,強給黑心業者們一些不相干的處罰? 顯然不行! 再垃圾的黑心業者,也可以找到適當的法律來懲治,甚至在相關刑度上找出加重處罰的方式。可課稅制度就是有所得才能夠依法課徵,多退少補,豈能在這一個節骨眼上當做變相的處罰工具呢? 如果人民的怒氣可以造成法律的此一時彼一時也,那麼,法就不能夠服眾,而且也暗中助長了"可以用私刑整你"的觀念。 這年頭,再怎麼火大的事也應當依法辦理,才好意思宣稱咱是個法治國家不是? 可人民一火大,官員就沒了骨頭。 真令人失望。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