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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7 12:39:51瀏覽4382|回應9|推薦30 | |
最近兩件事讓李敖又大出鋒頭。 對於李敖這樣的人,我們俗人可能有很多看法和他不一樣,於是批評,諷刺,但是深深一想,把道理弄明白了,才知道我們學不了李敖,就應該敬仰他,"容忍"他。 小S說李敖可能是想追張蘭才口出批評,對於小S如此玩笑話,李敖認為是一種污辱,表示了提告意思。 的確,李敖的審美眼光很高,因此才感覺人格受辱。我認為,法律是保護人民權益的,李敖當然可以運用法律資源,就他認定的受辱事實提出告訴。 這有什麼不對? 所謂的不對,其實是俗人們認為李敖太計較,太愛興訟。可我們細究一下,這不過是世俗人情考量,哪能當得道理說?只要李敖主觀認定名譽受損,便有資格追究,不是嗎?你我不是李敖,你覺的這玩笑可以容忍,可李敖覺的不可容忍,如何? 他是所謂的"受辱"主體,提告是他的自由,也是他的道理,旁人置什麼喙? 至於關中喪女,李敖批評關中有失官體,又有人要李敖想想若其死了兒子是什麼感受? 怪哉,李敖未限制關中不可悲傷,只不過說關中的表現過頭,有失官體,不是嗎? 台灣有失官體的人太多了,像什麼南部淹水是因為外省人太多之故。講這種話的官,心裡怎麼想是他的事,可說出來就很有問題了。 當官的不可以任意表現"心情寫照",這是很正常的分寸,豈能不知? 同樣的,關中是國民黨大官,對於他的喪女之痛,人之常情在他這樣一種身份之人來講,更應懂得發揮到什麼程度而止。否則,當官的有委屈或意見,愛說什麼說什麼,愛怎麼哭便怎麼哭,那樣難道不都是有失官體的表現?李敖的批評並沒有錯,也沒有過份,可惜這世上和稀泥的俗人太多,老以為人之常情,便可以任意渾灑,體諒別人是最高美德... 因體諒,所以就不能夠指出關中的"自由揮灑"有失官體麼? 再舉個類似的例子。台灣每每某人至親一死,便發生佔用巷道情事。如此佔路行徑造成交通打結,往往都能因"人死為大"而獲得多數人的體諒。 如此體諒,說實話不過是鄉愿濫情的表現。根本就應找交通大隊來,請喪家靈堂它設才是,怎可因為你家死人,就弄的馬路不通? 所以,我們俗人的標準常常是人溺己溺之類的心情抒發,真正拿出來用道理檢驗,卻是不通不通。 這社會應該要理解一個真正能夠特立獨行的大師,而不能用世俗或Facebook的發言標準去檢驗他。我們這些俗人只知道"放下","與人為善", 殊不知真正的生活態度就應該要認"真",不和稀泥,不理盲不濫情。 如果沒有"老古板"在提醒,堅持某些標準,卻只剩俗人們的人情世故,吱吱喳喳,可真是一點意思沒有。 有了李敖的曲高和寡,真是台灣這塊小島之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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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