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和銀老的最後一役─邏輯是不見容於沒有智慧的人的
2013/12/04 02:57:27瀏覽657|回應7|推薦6

   我已經很久沒發文了,更精確來說,是長達19個月多都沒有發文。這些日子來,我度過了高三的悠閒時光(詳情不透漏~),現在過著水深火熱的大一生活。我這段期間雖然都沒有發文,但每天都會登入部落格,大概已經變成一種改不掉的習慣了吧,甚至也因此靠著登入天數來達到等級8。我也會去注意到我訂閱的幾個部落格中有那些部落格又發了甚麼文,如果他發文讓我有甚麼感想,我就會坐下來花點時間,和他講明白。

    好,現在來到正題。今天我難得回來,要討論的是這個部落格:http://blog.udn.com/ganghu999/article,尤其是這篇文章:http://blog.udn.com/ganghu999/9719249

    首先是這個部落格,這個部落格叫做「銀正雄的在地部落格」,基本上大家管他叫「銀老」,那我也這麼稱呼好了。這個部落格主要以諷諭時事為主,曾經也做過不少讓我叫好的事,例如立法院趕豬,呼籲關說的王金平和柯建銘應該下台已示負責等,在當時媒體幾乎一面倒批評馬英九的情況下,無疑是一句亂世中的警世鐘。以寫作手法來說,有相當多的文章會引用到一些中國古代經典的思想,也可以跟一些科學扯上邊,讓人認為他是個很有智慧的人,至少在昨天以前,我也是這麼認為的。也許是有些思想我不太懂吧,或是我的立場都恰跟他相近,於是被他呼嚨地一楞一楞的,也沒察覺哪裡不對。

    終於,他的馬腳在昨天這篇文,顯露無遺。

    http://blog.udn.com/ganghu999/971924,稍微看一下就知道是反對所謂的「多元成家」法案。很不巧,我是絕對支持多元成家法案的,而為了確定我的支持是否有道理,我先自己構築了簡單的支持原因,就開始去網路上找各種反對的聲音,然後一一破解掉。這段期間,我看過上百個人反對多元成家法案的理由,林林總總數起來也有數十種,至於能夠不被我手到擒來的呢?事實上,是一個也沒有。也因此,這篇文章自然成為我的下一個下手目標。

    如果各位有在追多元成家法案的消息,會發現其實這篇文章的各種質疑都是非常常見的,也都是很久以前就已經被說明為錯誤的。也因此,我做了第一次的回覆:

非常不好意思

這篇文章中有太多可怕的謬誤,而正是這些謬誤將11/30的台北自由廣場,轉變成一個烏煙瘴氣,仇恨薰心的煉獄

請容我一一指出:

1.第二段「實際則主張多p與亂倫合法化。」亂倫定在刑法第230條「血親性交罪」中,而這次的修改不涉及刑法,故並沒有對任何亂倫相關行為的適法性有任何的更動,原本違法的還是違法,合法的還是合法,故不存在所謂的「合法化」。此外,台灣刑法(事實上為絕大多數國家的刑法)並沒有規定多P是違法的,既然本來就不違法,哪裡需要合法化?

2.這個議題,無論是民進黨或國民黨,也都有支持和反對的一方。先不說民進黨的情況,倘若國民黨全數反對,那麼民法972的婚姻性別限制修改是要如何通過一讀?順帶一提,多元成家之中的三套法案(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是獨立送審的,不能混為一談。

3.關於第一點:伴侶並不是性夥伴,因為伴侶並沒有要求性忠貞的義務。伴侶入法的理由也不是為了性夥伴,而是一些法定的權益。如果只是要做愛,那幹嘛還去跟國家登記?

4.關於第二點,對,沒甚麼問題,如果你覺得有問題,八成是你又認為他們要做愛了。

5.關於第三點,事實上一個人只能有一個伴侶,而且如果有配偶就不能有伴侶。另外,不簽伴侶契約也可以玩多P,故知多P和伴侶契約是無關的。

6.關於第五點,假設AB結為伴侶,A去跟B的家屬亂搞。但就算沒有伴侶制度,A也還是可以去跟B的家屬亂搞,只要他們同意的話。不過如果A或是B的家屬有配偶,那仍然會觸犯通姦罪。」

回覆結束。我的用詞算是很平和的了,通篇不帶髒字,也遵循先禮後兵的原則。

我們可以從這裡看到這個人的這篇文章有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就是邏輯上有非常大量且嚴重的錯誤。這篇文章的段落,怎麼算都不會超過15段,每一段都相當簡短,可以視為只有1個主旨。因此,文章的主旨不超過15個,就當作15個來算好了。15個主旨中,我可以信手拈來6個謬誤,錯誤率高達40%!更何況這些錯誤還不是所有的錯誤,基於以上的錯誤所做出的推論當然也是錯誤的,事實上其他很多段落的推理也是草率隨便的,以一個數學系的學生來看這樣的邏輯推演,沒有任何一段是合格的。講白話點就是,0分,謝謝,下一位。

結果對方的回覆是怎樣的呢?

我只想問你一句,你是同性戀嗎?如果不是,你們有何資格代他們發聲?在我認識的同性戀朋友中,論智慧,你們差得太遠了,憑什麼要把他們根本沒講的多元成家,塞進他們嘴巴中?」

如果要我為這段話下個簡單的註解,那就是「惱羞成怒」。這個「怒」,也許不是展現在骯髒的詞彙中,卻在破爛不堪的邏輯和氣急敗壞的語調中,表露無遺。

讓我們仔細分析這樣的回覆有甚麼問題:

1.既然要回覆嘛,也該有誠意一點,對於我本文中所提到的六點謬誤,要嘛就是反駁,要嘛就是承認。結果,這次的回覆,對此隻字不提。我們可以很輕易的明白,銀老對這樣嚴密的邏輯毫無招架之力,卻也絲毫沒有男子漢大丈夫敢做敢當的態度,他選擇完全逃避了這件事,另外找些東西來搪塞

2.接下來,我們要探討回覆文的問題。首先是前兩個問題,這兩個問題事實上就暗示了「如果你不是同性戀,你就沒有資格為他們發聲」。

這樣的邏輯顯然是狗屁不通,為什麼呢?如果不是同性戀就不能為同性戀發聲,那麼你更應該認為1840年,美國的林肯總統沒有資格為黑奴發聲,因為他不是黑奴。如果林肯不站在總統的高度,為黑奴發聲,甚至發動南北戰爭,恐怕至今美國仍然保有蓄奴制度,而眾所周知,這樣的制度違反了人人平等的原則,是根本不應該存在的。

從推廣的層面來看,若A是社會上的弱勢族群,這個族群欠缺某種其他社會大眾普遍具有的權益,A'是社會上非這個弱勢族群的其他人,如果我們只允許弱勢族群A才能為自己發聲,那麼能為A族群發聲的人就只有原本占少數的A,如果此時A'又對A有著歧視導致A'中的某些人會執意反對A獲得平等的權益,那麼結果將導致A'永遠無法在社會上獲得多數的支持而獲得原本應有的權益,這是違反平等原則的。

3.看到第三個問題,你就可以更加確定銀老此時的腦筋已經因為憤怒而呈現運作困難的狀態。原因非常簡單,只要稍微回顧一下我的回覆,就會發現我完全只運用事實和謹慎的邏輯推導來說明文章的謬誤,通篇沒有所謂「把他們(指同性戀)根本沒講的多元成家,塞進他們嘴巴中」這回事。可見得此時銀老已經怒到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要隨便抓一頂帽子往我頭上扣,但這帽子可能漏洞大道也不能稱做帽子了,可能只能當作一個環吧。

4.第三個問題的前半段,可以看出對方試圖拿「他的同性戀朋友的智慧是我所不能比的」這件事情來壓制我。事實上,對方並不知道我的智慧的極限在哪,他怎麼能做出「誰的智慧高於我」這樣的判斷呢?另一方面來說,這句話在筆戰中的意圖只是用自高自傲的態度來激怒對方預期使對方偏離主題來掩蓋自己既有的謬誤,但可惜這樣的招數現在對我沒有用了,至少這樣拙劣的施展方式是不可能有用的。

這樣的問題我有沒有回應?有的,但是你找不到了,因為銀老看完後氣到直接刪文+黑名單,不讓我再發出正義之聲了。不知道我是不是第一位完全不用任何人身攻擊就可以讓銀老刪文+黑單的人XDD

 

大一生活絕不算輕鬆,事實上我在打文章的時候還有相當多的作業待處理,那麼為什麼我這麼堅持要花時間回覆銀老,甚至被封鎖後還要來發這篇文呢?原因非常簡單,我不能容許這種荒謬的言論出現在網路上還被一群人所稱揚。如果今天有人在網路上宣揚說是太陽繞著地球轉這樣的異端邪說,我也必定會挺身而出的。擁有這樣的思想是他個人的自由,我無權干涉,但拿這樣的錯誤思想去荼毒其他網路閱聽人,這是不應該被默許的事情。身為一個具有智慧的人,我所能做的,就是盡我的力量,告訴大家,這篇文章在說的,是件多麼荒誕不經的事。我們絕不能接受這樣殘破不堪的邏輯,出現在一個日點閱率破千的部落格,每天荼毒殘害如此多人的智商啊!

 

結論

1.銀老在這篇文章中,有非常大比例的邏輯錯誤,而這使得這篇文章是篇不堪入目的思想毒藥,不宜觀看。

2.銀老完全無法對於這些錯誤做出任何回應,他能做的只有去找其他跟他有同樣想法的人取暖,看看留言板便知。

3.銀老死不承認這些錯誤,彷彿他不承認那是錯誤,那就不是錯誤似的。我第一次做球給他,他不打,第二次要他給點邏輯好點的回覆,他連回也不回就直接刪文了。

4.銀老沒有風度,只因為被指正錯誤就把別人的文刪除+黑單。這文甚至不帶髒字,是句句紮實的邏輯推演(而且我才發兩篇,想當初我也跟小肉球戰過,那時候我自己也有一些錯誤,但她還讓我玩了五六個回合,最後那篇真的太長了才刪文,刪完也沒黑單,之後幾個月我還有去零星留言個幾次,她也給我些好的回覆)。事實上,銀老也未曾發任何訊息給我,向我說明為什麼他要這樣做。

5.銀老的邏輯程度非常糟糕,這個結論和第一點不一樣,第一點針對文章,但這點就針對人了。為什麼下這樣的結論?因為那樣邏輯殘破的對我的文章的回覆,只要稍有點邏輯程度,就可以馬上發覺並避免掉,而不會還貼在網路上讓那些還有點智慧的人看自己出醜。

6.如果這是場辯論,毫無疑問的我贏了。但如果這是優質化網路言論的戰役,那麼,我輸的一乾二淨。我沒能成功阻止這樣的文章繼續荼毒人,非常遺憾。

--

( 時事評論人物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8412061&aid=9744831

 回應文章

寄居者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3/12/14 23:05
「而且正以每年百分之十的速度迅速減少中。(註二)」
事實上,根據維基百科的數據,我低估了,不是百分之十。從2001年到2005年,荷蘭同性戀結婚數是以百分之十八的速度逐年遞減。

「就算使用某權利的人很少,或使用人數逐漸下降,也不能代表該權利就可以廢除。」
你這句話的邏輯就錯了。同性戀結婚在台灣根本就不合法,哪來的廢除?

「憑甚麼只有異性戀可以跟喜歡的人結婚,享受民法對於配偶的保障,同性戀就不可以?」
這是你最基本的邏輯錯誤。憑甚麼你說同性戀有權結婚,同性戀就有權結婚?你說了就算嗎?
玩偶遊戲-羽山迷(b8412061) 於 2013-12-15 21:05 回覆:

關於第一點,你顯然看不懂我在說甚麼。「當時距離2001年同性婚姻開放還不到5年,剛開放時會讓大量已經想結婚想很久的同性戀踏入婚姻,因此造成結婚數飆高,而過三四年後因為這樣的效應降低,所以結婚對數就變少」這就是這個數字減少的因素,而那段期間以多大比例減少一點也不重要,因為那只是一個未達平衡的狀態。從你算的出18%這個比例看來,你對數學應該還算有那麼點基礎的概念,所以這個說法你應該能理解的。

至於第二點,「廢除」的主詞不是台灣,是荷蘭。但這樣說的確有偏離你原本的錯誤所在,因此應當修正為:就算使用某權利的人很少,或使用人數逐漸下降,也不能代表該權利不具正當性,也就是說,不代表尚未立法保障的就不應該立法保障,已立法保障的應該廢除。

第三點,首先你在偷換概念,你把說出的話「所表達的個人思想」和「產生實際的效應」(也就是口語中的「你說的算」的「算」的意思)搞混了。你認為一個人說了甚麼,就是讓他產生實際的效果,但事實上他只是表達了他的想法。你這句話的另一個荒謬的點是,如果這種邏輯可以成立,我也可以把同樣的話套在你身上,或其他任何人身上。至於如果你說的是指決定這個國家內的同性戀是否有權結婚,那麼我的確不能宣告同性戀有國家法定的權利結婚,因為這一切都必須在立法院裡面,由立法委員經由法定的程序所決定,不是我說的算,也不是你說的算。令人激賞的是,這群立法委員踏出了第一步,讓第972條修正案一讀通過,希望有三讀通過的那天。微笑

玩偶遊戲-羽山迷(b8412061) 於 2014-01-15 12:50 回覆:

過了剛剛好一個月整,既然都沒有下文,我再來補個刀

關於第三點,那不能叫做邏輯謬誤,請不要濫用邏輯謬誤這個詞,它不是你這種人玩得起的

你必須先明白「謬誤」分為「形式謬誤」---(1)和「非形式謬誤」

非形式謬誤又可分為「實質謬誤」---(2)和「言詞謬誤」---(3)

(1)(3)合稱為邏輯謬誤

而你打的這點,既不是指出形式謬誤,也不是指出言詞謬誤,那就不會是邏輯謬誤


寄居者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3/12/13 06:38

剛寫了一篇探討多元成家草案的文章,和網友們分享:

百分之一,豈有此理


玩偶遊戲-羽山迷(b8412061) 於 2013-12-13 23:49 回覆:

恕我不客氣地說,你的文章有非常多的邏輯問題,不過從結尾看來你只是想發洩情緒而已,那麼你可以把前面刪掉,只留統計數據跟本文最後兩句就夠了。

1.基本上你的數據大部分引用是對的,除了一個地方:「而且正以每年百分之十的速度迅速減少中。(註二)」,你下面說這是引用自維基百科,這裡維基百科是引用政府數據所以正確性應該沒問題,但我點進去通篇看不到你那10%究竟是怎麼來的?因為文本中沒有10%或10 percent之類的字樣出現,因此我猜想你可能是用「 2,500 in 2001, 1,800 in 2002, 1,200 in 2004, and 1,100 in 2005.」這邊,用(1200-1100)/1200=8.33%,再四捨五入到十位變成10%來估算(這個估算的誤差高達20%,很糟糕,先不管它)。但是這只能代表2004年和2005年間的情況,也就是這是8年前的數據,而且當時距離2001年同性婚姻開放還不到5年,剛開放時會讓大量已經想結婚想很久的同性戀踏入婚姻,因此造成結婚數飆高,而過三四年後因為這樣的效應降低,所以結婚對數就變少,但這不代表實際的需求量減少,這個說明的最佳註解,是裡面有提到到2011年時有14813對同性婚姻,2004年6月已經有超過6000對,假設是6500對好了,2004有1200對,假設上半年跟下半年差不多,那下半年600對,2005年又有1100對,總計2005年前有8200對,因此2006-2011這6年間有6613對,平均每年約1100對,跟2005年的情況差不多,所以我們可以說,2005年時同性婚姻的情況才開始趨於穩定,因此拿2004年到2005年這之間的同性婚姻減少的對數比例,來說明想踏入同性婚姻的同性戀一直有減少的趨勢,是不正確的。

2.以下是各種邏輯謬誤:

「同性戀婚姻合法化之後,想結婚的同性戀者反而愈來愈少。

合法結婚,對同性戀者來說,真是不可或缺的權利?」→就算使用某權利的人很少,或使用人數逐漸下降,也不能代表該權利就可以廢除。

3.「什麼!原來在同性戀婚姻合法的國家裡,八成的同性戀伴侶是不結婚的!

台灣的同性戀團體整天吵著要合法結婚的權利。朋友們,你覺得他們要到之後,真正會去登記結婚的會有多少?」→不能因為多數人不使用某項權利,就去剝奪少數人去運用某權利的資格。事實上,法律上討論權利是否應當存在的方法,是唯一由憲法中所明文保障的人權所決定,也唯一由憲法第23條(再搭配一些法學上的使用原則)來決定所有例外,並沒有其他任何正確的推導方式。

4.「為了這不到百分之一的想結婚同性戀人口,台灣必須更改總共七十六條的民法,把「男女」、「夫妻」、「父母」,從婚姻和家庭的法律定義中移除?

百分之一的異常行為,有權要求百分之九十五的台灣人,改變他們對正常婚姻的定義?」→先說第一個事實,同性戀要結婚,只需修改一條─也就是第972條,這樣就足夠了。

再來,不能只因為任何人屬於某個少數族群,便剝奪他們的權利。

此外,我們不是看你陳述一個事實對多少人有影響,這是非常空洞的,而是對整個社會來說,造成的損害和所保障的權利究竟是哪邊比較多。否則我可以造樣造句說「你一個人只佔台灣的1/23000000,卻改變了其他99.99%以上的人所在位置的重力場,難道這是可以接受的嗎」這樣看起來好像茲事體大,但實際上毫無意義的文字。


黃平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3/12/07 06:45

很高興看到你們的文章,所謂真理越辯越明.我陸續寫了幾篇,就是看不下這種一言堂的文化.一堆人談事情時,都不看資料.只是天馬行空,胡思亂想,胡言亂語.

藍綠之外的價值標準 (有時我們真該跟上時代)感謝電小二推薦登上聯合新聞網首頁,意見評論|部落客開講

試談多元家庭裡的(婚姻平權)

試談多元家庭裡的(伴侶制度)

玩偶遊戲-羽山迷(b8412061) 於 2013-12-07 19:03 回覆:
台灣真的有不少這種笨蛋,笨蛋多到你把一個笨蛋的論點幹翻了,過沒多久會發現又有10個笨蛋在用同樣的論點...

寄居者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3/12/05 23:04
你所謂「簡單的支持原因」,是什麼?
玩偶遊戲-羽山迷(b8412061) 於 2013-12-06 23:36 回覆:

就是平等權啊!憑甚麼只有異性戀可以跟喜歡的人結婚,享受民法對於配偶的保障,同性戀就不可以?


楊過
等級:6
留言加入好友
2013/12/05 14:24

Yes, it's full of logical fallacies.

玩偶遊戲-羽山迷(b8412061) 於 2013-12-06 23:34 回覆:
Yes. In fact, I just pick some of them but not all. That article is really terrible...

小肉球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用功
2013/12/05 05:59

你說大學很忙, 表示你用功, 你成材. 

加油!  你很像小肉球, 以前在大學, 俺知道身旁一大堆人都 "由你玩四年", 俺卻覺得時間不夠, 功課壓力很重.

有時間, 還是偶爾回來一下, 若無, 至少別忘了udn.

玩偶遊戲-羽山迷(b8412061) 於 2013-12-06 23:33 回覆:

謝謝~~

我是不會忘了udn的啦,幾乎每天都會登入看文章


小肉球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3/12/04 18:04

long time no see.  好高興看到你發文.  初識還是個孩子, 稚氣未脫, 現在講話比較有條理.

你長大了.  有時間, 多回來udn, 多寫文章. 

玩偶遊戲-羽山迷(b8412061) 於 2013-12-04 21:22 回覆:

哈哈,謝謝小肉球稱讚

但現在最缺的就是時間,大家都以為大學生很閒,其實還是要看科系,數學系課業實在很重,我現在要發文大概也只能像這樣有感而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