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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4 02:57:27瀏覽657|回應7|推薦6 | |
我已經很久沒發文了,更精確來說,是長達19個月多都沒有發文。這些日子來,我度過了高三的悠閒時光(詳情不透漏~),現在過著水深火熱的大一生活。我這段期間雖然都沒有發文,但每天都會登入部落格,大概已經變成一種改不掉的習慣了吧,甚至也因此靠著登入天數來達到等級8。我也會去注意到我訂閱的幾個部落格中有那些部落格又發了甚麼文,如果他發文讓我有甚麼感想,我就會坐下來花點時間,和他講明白。 好,現在來到正題。今天我難得回來,要討論的是這個部落格:http://blog.udn.com/ganghu999/article,尤其是這篇文章:http://blog.udn.com/ganghu999/9719249。 首先是這個部落格,這個部落格叫做「銀正雄的在地部落格」,基本上大家管他叫「銀老」,那我也這麼稱呼好了。這個部落格主要以諷諭時事為主,曾經也做過不少讓我叫好的事,例如立法院趕豬,呼籲關說的王金平和柯建銘應該下台已示負責等,在當時媒體幾乎一面倒批評馬英九的情況下,無疑是一句亂世中的警世鐘。以寫作手法來說,有相當多的文章會引用到一些中國古代經典的思想,也可以跟一些科學扯上邊,讓人認為他是個很有智慧的人,至少在昨天以前,我也是這麼認為的。也許是有些思想我不太懂吧,或是我的立場都恰跟他相近,於是被他呼嚨地一楞一楞的,也沒察覺哪裡不對。 終於,他的馬腳在昨天這篇文,顯露無遺。 http://blog.udn.com/ganghu999/971924,稍微看一下就知道是反對所謂的「多元成家」法案。很不巧,我是絕對支持多元成家法案的,而為了確定我的支持是否有道理,我先自己構築了簡單的支持原因,就開始去網路上找各種反對的聲音,然後一一破解掉。這段期間,我看過上百個人反對多元成家法案的理由,林林總總數起來也有數十種,至於能夠不被我手到擒來的呢?事實上,是一個也沒有。也因此,這篇文章自然成為我的下一個下手目標。 如果各位有在追多元成家法案的消息,會發現其實這篇文章的各種質疑都是非常常見的,也都是很久以前就已經被說明為錯誤的。也因此,我做了第一次的回覆: 「非常不好意思 這篇文章中有太多可怕的謬誤,而正是這些謬誤將11/30的台北自由廣場,轉變成一個烏煙瘴氣,仇恨薰心的煉獄 請容我一一指出: 1.第二段「實際則主張多p與亂倫合法化。」→亂倫定在刑法第230條「血親性交罪」中,而這次的修改不涉及刑法,故並沒有對任何亂倫相關行為的適法性有任何的更動,原本違法的還是違法,合法的還是合法,故不存在所謂的「合法化」。此外,台灣刑法(事實上為絕大多數國家的刑法)並沒有規定多P是違法的,既然本來就不違法,哪裡需要合法化? 2.這個議題,無論是民進黨或國民黨,也都有支持和反對的一方。先不說民進黨的情況,倘若國民黨全數反對,那麼民法972的婚姻性別限制修改是要如何通過一讀?順帶一提,多元成家之中的三套法案(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是獨立送審的,不能混為一談。 3.關於第一點:伴侶並不是性夥伴,因為伴侶並沒有要求性忠貞的義務。伴侶入法的理由也不是為了性夥伴,而是一些法定的權益。如果只是要做愛,那幹嘛還去跟國家登記? 4.關於第二點,對,沒甚麼問題,如果你覺得有問題,八成是你又認為他們要做愛了。 5.關於第三點,事實上一個人只能有一個伴侶,而且如果有配偶就不能有伴侶。另外,不簽伴侶契約也可以玩多P,故知多P和伴侶契約是無關的。 6.關於第五點,假設A跟B結為伴侶,A去跟B的家屬亂搞。但就算沒有伴侶制度,A也還是可以去跟B的家屬亂搞,只要他們同意的話。不過如果A或是B的家屬有配偶,那仍然會觸犯通姦罪。」 回覆結束。我的用詞算是很平和的了,通篇不帶髒字,也遵循先禮後兵的原則。 我們可以從這裡看到這個人的這篇文章有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就是邏輯上有非常大量且嚴重的錯誤。這篇文章的段落,怎麼算都不會超過15段,每一段都相當簡短,可以視為只有1個主旨。因此,文章的主旨不超過15個,就當作15個來算好了。15個主旨中,我可以信手拈來6個謬誤,錯誤率高達40%!更何況這些錯誤還不是所有的錯誤,基於以上的錯誤所做出的推論當然也是錯誤的,事實上其他很多段落的推理也是草率隨便的,以一個數學系的學生來看這樣的邏輯推演,沒有任何一段是合格的。講白話點就是,0分,謝謝,下一位。 結果對方的回覆是怎樣的呢? 「我只想問你一句,你是同性戀嗎?如果不是,你們有何資格代他們發聲?在我認識的同性戀朋友中,論智慧,你們差得太遠了,憑什麼要把他們根本沒講的多元成家,塞進他們嘴巴中?」 如果要我為這段話下個簡單的註解,那就是「惱羞成怒」。這個「怒」,也許不是展現在骯髒的詞彙中,卻在破爛不堪的邏輯和氣急敗壞的語調中,表露無遺。 讓我們仔細分析這樣的回覆有甚麼問題: 1.既然要回覆嘛,也該有誠意一點,對於我本文中所提到的六點謬誤,要嘛就是反駁,要嘛就是承認。結果,這次的回覆,對此隻字不提。我們可以很輕易的明白,銀老對這樣嚴密的邏輯毫無招架之力,卻也絲毫沒有男子漢大丈夫敢做敢當的態度,他選擇完全逃避了這件事,另外找些東西來搪塞。 2.接下來,我們要探討回覆文的問題。首先是前兩個問題,這兩個問題事實上就暗示了「如果你不是同性戀,你就沒有資格為他們發聲」。 這樣的邏輯顯然是狗屁不通,為什麼呢?如果不是同性戀就不能為同性戀發聲,那麼你更應該認為1840年,美國的林肯總統沒有資格為黑奴發聲,因為他不是黑奴。如果林肯不站在總統的高度,為黑奴發聲,甚至發動南北戰爭,恐怕至今美國仍然保有蓄奴制度,而眾所周知,這樣的制度違反了人人平等的原則,是根本不應該存在的。 從推廣的層面來看,若A是社會上的弱勢族群,這個族群欠缺某種其他社會大眾普遍具有的權益,A'是社會上非這個弱勢族群的其他人,如果我們只允許弱勢族群A才能為自己發聲,那麼能為A族群發聲的人就只有原本占少數的A,如果此時A'又對A有著歧視導致A'中的某些人會執意反對A獲得平等的權益,那麼結果將導致A'永遠無法在社會上獲得多數的支持而獲得原本應有的權益,這是違反平等原則的。 3.看到第三個問題,你就可以更加確定銀老此時的腦筋已經因為憤怒而呈現運作困難的狀態。原因非常簡單,只要稍微回顧一下我的回覆,就會發現我完全只運用事實和謹慎的邏輯推導來說明文章的謬誤,通篇沒有所謂「把他們(指同性戀)根本沒講的多元成家,塞進他們嘴巴中」這回事。可見得此時銀老已經怒到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要隨便抓一頂帽子往我頭上扣,但這帽子可能漏洞大道也不能稱做帽子了,可能只能當作一個環吧。 4.第三個問題的前半段,可以看出對方試圖拿「他的同性戀朋友的智慧是我所不能比的」這件事情來壓制我。事實上,對方並不知道我的智慧的極限在哪,他怎麼能做出「誰的智慧高於我」這樣的判斷呢?另一方面來說,這句話在筆戰中的意圖只是用自高自傲的態度來激怒對方,預期使對方偏離主題來掩蓋自己既有的謬誤,但可惜這樣的招數現在對我沒有用了,至少這樣拙劣的施展方式是不可能有用的。 這樣的問題我有沒有回應?有的,但是你找不到了,因為銀老看完後氣到直接刪文+黑名單,不讓我再發出正義之聲了。不知道我是不是第一位完全不用任何人身攻擊就可以讓銀老刪文+黑單的人XDD。 大一生活絕不算輕鬆,事實上我在打文章的時候還有相當多的作業待處理,那麼為什麼我這麼堅持要花時間回覆銀老,甚至被封鎖後還要來發這篇文呢?原因非常簡單,我不能容許這種荒謬的言論出現在網路上還被一群人所稱揚。如果今天有人在網路上宣揚說是太陽繞著地球轉這樣的異端邪說,我也必定會挺身而出的。擁有這樣的思想是他個人的自由,我無權干涉,但拿這樣的錯誤思想去荼毒其他網路閱聽人,這是不應該被默許的事情。身為一個具有智慧的人,我所能做的,就是盡我的力量,告訴大家,這篇文章在說的,是件多麼荒誕不經的事。我們絕不能接受這樣殘破不堪的邏輯,出現在一個日點閱率破千的部落格,每天荼毒殘害如此多人的智商啊! 結論 1.銀老在這篇文章中,有非常大比例的邏輯錯誤,而這使得這篇文章是篇不堪入目的思想毒藥,不宜觀看。 2.銀老完全無法對於這些錯誤做出任何回應,他能做的只有去找其他跟他有同樣想法的人取暖,看看留言板便知。 3.銀老死不承認這些錯誤,彷彿他不承認那是錯誤,那就不是錯誤似的。我第一次做球給他,他不打,第二次要他給點邏輯好點的回覆,他連回也不回就直接刪文了。 4.銀老沒有風度,只因為被指正錯誤就把別人的文刪除+黑單。這文甚至不帶髒字,是句句紮實的邏輯推演(而且我才發兩篇,想當初我也跟小肉球戰過,那時候我自己也有一些錯誤,但她還讓我玩了五六個回合,最後那篇真的太長了才刪文,刪完也沒黑單,之後幾個月我還有去零星留言個幾次,她也給我些好的回覆)。事實上,銀老也未曾發任何訊息給我,向我說明為什麼他要這樣做。 5.銀老的邏輯程度非常糟糕,這個結論和第一點不一樣,第一點針對文章,但這點就針對人了。為什麼下這樣的結論?因為那樣邏輯殘破的對我的文章的回覆,只要稍有點邏輯程度,就可以馬上發覺並避免掉,而不會還貼在網路上讓那些還有點智慧的人看自己出醜。 6.如果這是場辯論,毫無疑問的我贏了。但如果這是優質化網路言論的戰役,那麼,我輸的一乾二淨。我沒能成功阻止這樣的文章繼續荼毒人,非常遺憾。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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