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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談多元家庭裡的(伴侶制度)
2013/12/05 19:52:24瀏覽1303|回應1|推薦15

當大家在為多元家庭吵得不可開交時,讓我納悶的...這不過就是,將西方,從十九世紀末至今,產生的新思潮,透過法律,來合理化罷了!有需要如此的爭吵嗎?

這讓我想到,當1922年,詹姆斯.喬伊斯發表(尤里西斯)時,當時美國猶他州的參議員李德.司慕特說"我只看了十分鐘,就斷定這本書,充分顯示它的作者,有一顆病態的心靈.他的靈魂是如此的黑暗,甚至比地獄還要陰森."

現在這本書的評價如何?

小的時候,讀徐鍾珮的(多少英倫舊事)的文章,(他的時代背景,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所以距今已經是七十年前的事情了.)在文章中,她提到當時的許多得英國老人,由於沒有家屬的照顧,所以就將他們的食物配給等社會福利卡,交給旅館,由旅館來照顧他們的生活.對老人來說,他們非常渴望兒孫來探望他們,因此,就會特別的打扮,同時討好孫兒;再看前些年由蔡珠兒寫的文章,也提到,她在英國時認識了一位老婦人,由於和親人分開獨居,所以每年聖誕節時,她就會做一盆又一盆的聖誕糕,來送給遠方的親友,連蔡珠兒已經搬到香港來定居,她還是沒有忘記,直到最後住進老人院才停止.

而在徐鍾珮的文章中,特別提到了...在當時,一些年老的婦人,由於經濟上較優裕,所以,她們住在自己的房子裡,並且會去徵求伴侶,來照顧她們.條件就是...等到我死後,會在遺囑中講明,留一部分的財產給照顧她的伴侶.

對台灣的這些反對的人來說,總是站在傳統的婚姻關係,來看問題.忘了,有時只是同居,或是照顧的關係,其實,他在現在的社會,已經是越來越普遍了.有時長期的朋友關係,勝過婚姻的枷鎖.

再說,當這些人一直強調婚姻的重要性時,他們似乎忘了...許多成功男人,愛在外沾花惹草.有的,就堂而皇之地公開和他的新愛人生活廝守在一起,而這個社會沒人會提出批評.

還記得,我母親在我小的時候,就會罵說"男人總喜歡在外偷腥,即使是採三輪人力車的,也無法不受誘惑."我的大姊,過去在一家大型的私人公司任職,這家公司的負責人,非常的重視員工的人品.學識等.而他一生也確實安分守己,沒有做出越軌的事情;但是,他的部下卻未必.

有一年,我大姊參加了一位公司的長者的公祭.就在公祭現場,忽然有一位年輕的婦人,牽著兩個稚齡的孩子,哭倒在老先生的靈柩前.這時,他的妻兒才知道...他們德高望重的老爸,原來在外有家庭.

所以,如果你是那麼正派的人,那就來連署一份請願書

(凡是不守婚約的人,一經查到,交由人民公審,將這些口男女,綁在廣場上燒死.他們生的口兒女,送去孤兒院,由國家來管教.)

請欣賞盛致仁的文章 沒有愛,我就算不得什麼 - 多元成家方案有感

...................

伴侶制度

人數        2人

性別        直系親屬相互間不得締結婚姻與伴侶不可並存,僅能擇一。   

成立基礎  不以愛情或性關係為必要基礎,情人朋友鄰居間均可締結。以平等協章、照顧互助為基本精神。   

財產制     如未令行約定,採分別財產制.(有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權.)  

繼承權     可協商繼承權之有無,及繼承之順位。  

姻親        無  

性忠貞義務  無通姦罪,如有約定可請求民事賠償.

共同收養或收養對方子女  有(須個案審查,在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下,不得歧視多元性別收養人.)

解消方式     得單方解消.(關係解消後,不影響對子女所負義務,雙方人需協商監護、探視等安排.)

............................

這是網友銀正雄先生提出的質疑

五、不必有姻親關係,不以親屬關係為必要〈排除「不可有、不應有」之文字,硬性規定簽約者必須默認,伴侶在姻親上的性放縱和性自由,包括亂倫在內。〉

六、可財產繼承〈就法而言,一旦伴侶契約都可視如廢紙,則附屬契約始成立的財產繼承權如何有效,能不相互矛盾?〉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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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lian2021&aid=974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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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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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7 02:17
同性婚姻(伴侶)是應該合法化, 但與傳統婚姻仍應有所區別, 這不是岐視, 只是某些法律基本原則必須遵守.
黃平 (julian2021) 於 2013-12-07 03:08 回覆:

目前就是修法的問題.

如果經過修法後,有法源依據,就一切依據法律來走,何須爭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