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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4日公投案結果顯示的重大意義
2018/11/25 23:38:09瀏覽1077|回應4|推薦14

這次公投結果,顯示的重大意義在於:

1.反核人士如林義雄,再也不能動不動自稱代表全台灣人名義反核,事實證明台灣超過半數的人接受核能,林義雄與反核人士走下神壇。

2.全台灣半數以上不接受改國家名稱,主張改國號者再也不能自稱代表台灣半數以上民意,台獨走下神壇。

3.事實證明台灣社會沒辦法接受激進的同性戀主張,挺同者必須改採溫和的方式,漸進訴求社會大眾了解同性戀者的處境與需求,動不動就指責反同者是「無知」、「反改革」...對台灣社會大眾了解歧異,沒有幫助,欲速則不達

4.台灣的公民成熟到可以利用公投方式表達政治意見了。這次公投,中選會極盡操弄之能事,合乎執政黨與總統意志的案子快速方便通過,不合乎者無限刁難,但結果完全跟執政的蔡英文政權想法相左,大多數民意是反排碳、反核食、認同核電、反同婚、反改國名,證明即使面對執政者佔盡優勢,以不公不義、知法玩法的手段強行實施的政治舉措,台灣人還是能明是非的。

5.既然公投結果讓有心人沒有閃躲利用的空間,偏激者不能再動不動就自稱自己「代表多數人意見」,以後對於死刑存廢、核四啟用、教科書課綱或文白比、台灣獨立等爭議性問題,應該還有很多機會可以看到成案公投,這對於台灣的民主來說,我認為很好,不然依現在的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來說,僅僅根據總統一個人的想法,就可以不顧反對者而一意孤行,讓社會虛耗在無止盡的撕裂與口水中(像我,就花了不少時間在撰寫政治意見上,哈哈哈......唉....),不如多辦公投,一翻兩瞪眼,讓島內所有人目標放遠在未來,如果結果不盡己意,也該努力宣傳自己的意見到多數認同,而不是以威權強壓多數的反對者,強摘的果子不會甜啊。

最後,因為在教育現場看到不少因對同性戀無知而發生的悲劇,所以我挺同,投了兩好三壞,但這次公投結果讓我知道自己是少數,其實在投票前就知道我是少數,看公眾網路發言和當天投票所聽到的耳語就知道了。雖然結果不盡如我意,但是不代表我認為這次公投不公平、不合法....等,這才是直接民意,樂觀看待下次的公投。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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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h5488&aid=12047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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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n
2018/12/11 13:20

請問三樓

我有把 "同時與多人產生戀愛關係直接跟雙性戀畫上等號"?

立言(ah5488) 於 2018-12-16 12:31 回覆:
多謝您與路人的指教。
十九世紀英國的Mill(資料來源: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449)在鉅著「自由論」所說的幾件事情,在150年後的今日,仍然值得參考:
1.社會對於自由的威脅,比政府所加的威脅還要可怕,特別是多數對於少數的壓迫更為荒謬。
2.個人生活有涉己的和涉人的兩部分,涉己的可以放任,涉人的須受干涉。他的名言是:「個人自由應受限制:他不應該作一個令人討厭的人。」(The liberty of the individual must be thus far limited: he must not make himself a nuisance to other people.)
3.孫文將以上述觀念衍伸為:「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
所以不管雙性戀是否愛上多人,我認為只要是事涉的各方都接受,那就不是我可以贓否的,民法不必鼓勵同性、雙性或多重人婚,但是一旦當事人選擇了,沒有傷害到其他人,就不該多加限制。

路人
2018/12/09 18:58
不好意思,路過覺得樓上的留言有些奇怪,想說一下個人淺見。雙性戀是指可能喜歡男性或女性,跟多人婚姻應該沒有直接關聯,會同時與多人產生戀愛關係是各種性傾向的人都有可能發生的,希望不要直接跟雙性戀畫上等號><
立言(ah5488) 於 2021-08-19 01:54 回覆:

多謝回覆。

我們真的要花點心思在自己不熟悉,或是不喜歡的事物上,而不是一昧逃避、否定該事物。


scan
2018/11/27 01:48

希望您不會認為我在採取強勢的立場

我是希望挺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人

也想一想是否要挺雙性戀婚姻合法化

因為如果同性戀是如他們所說的各種原因

那麼雙性戀也同樣有一些令人動容的各種原因

一夫多妻與一妻多夫何嘗沒有

既然都與一男一女的合法婚姻相異

何不都另立專法?

奇怪的是

這個社會只討論同性戀而不討論雙性戀以及別的

通通一起討論

一次解決

立言(ah5488) 於 2018-11-27 05:29 回覆:

感謝回覆。

哈哈哈,我真的誤解,以為你是個強勢的人了。您提出的方法對我很有啟發,受益良多,感謝。

「尊重個別差異」明明白白的寫在現在的學生輔導原則中,但是在同婚議題上,這種極度私領域的事卻被公部門以不尊重的方式對待,確實是台灣社會應該要細思的問題。所以我只能挺同──否則我該怎麼面對學生提出:「不是應當要尊重個別差異嗎?」的問題。


scan
2018/11/26 14:32

為何法律上限定一男一女方可成為婚姻呢?

挺同者為何不能另立專法呢?

為何挺同者不同時挺雙性戀?

雙性戀婚姻可否加入民法還是另立專法?

一妻多夫與一夫多妻都是不同的生活型態

為何不能加入民法或另立專法?

這還是要問

當初民法中規定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是為什麼?

要通過挺同公投

乾脆再舉辦更多種生活方式的公投

這是否才叫做公平呢?

立言(ah5488) 於 2018-11-26 17:49 回覆:

感謝回覆。

關於同婚,我沒有太強烈的立場,挺同,是因為有同性戀學生因為家人不諒解而遭致不幸,而且不是單一事件,年年都有。總之,我們社會應該維持討論的空間,強勢的作為不會讓事情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