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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6 06:49:05瀏覽3219|回應3|推薦40 | |
對有意識的人類解析生命是恆古以來未能明白的題目----無論是理性科學的層面或感性倫理學層面!! 就人類社會的活動而言,生命必須是包含生活和死亡; 禮記·禮運 : 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是生活; 飲食是維繫個體存在的基礎; 男女是保持繁衍的根本; 人類的生活,如告子所言 : 食色性也,就是建立在基因最根本的”本能”之上的各種活動; 季路問事鬼神。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敢問死。曰:「未知生,焉知死?」 中國的儒家對死亡是忌諱,略而不探討死亡的意義,就不可能對生命的意義有全面的瞭解。 這一塊的空白,就不能發展出自我完美的理論基礎,自然就會充斥著各種”巫術”滿足人們對不可知的好奇!! 佛教中源自於人類最古老的兩河流域文明的"輪迴"生死觀,正好填補了這一塊。 死亡對個體而言是形體的”分解”及意識的”消滅”,對整體而言是對族群團體生存確保的必然----自然界演化出的個體生命必須被設定存活的期限,確保了有限的空間及資源不被以幾何級數存在的祖先所耗盡。 (I.E. 以幾何級數存在的祖先的意涵 ; 每個有性繁殖的生命上第一代的祖先是2的ㄧ次方; 上第兩代的祖先就是2的二次方;….以人為例,三十年為一代,ㄧ百代不過三千年,2的ㄧ百次方是個怎麼樣的數量? 這就是幾何級數的量---必須被制約的量---成熟期越長的物種,個體生命演化出的存活期限就會越長!!) 相對應的族群團體,為延續族群團體的生存,也會發展出必要的理性的遺棄,就成為共同的文化及儀式!! 古代遊牧民族在進行戰爭遷徙時,遺留下老弱傷殘者; 舊約紀載被送往麻瘋谷的病人,都是面對個體死亡的必然而採取維護群體生存的必要手段!! 二十多年前的日本電影 : 楢山節考----探討生命最根本的意義----描述ㄧ個山村在面對嚴苛的自然環境,求生存的奮鬥;個體原始的,強烈繁衍的本能所衍生的各種形式的生活律動;對映著為維持群體生存演化形成約定俗成的儀式及法則,深沉的描刻每各個體被迫實施群體帶有強制性的遺棄,面對親人死亡的必然,所造成人性親情和理性之間的掙扎。 這就是文字說不明白,必須要用心去體會的生命的意義!! 人類科學文明發達的二十ㄧ世紀,生活不若往日的艱困,醫學楬櫫的目標是治癒、延長生命、及增進生活品質。 醫學可以治癒許多疾病而且成功的推遲了死亡,延長了人世間的生命,但未能推高人類壽命---120歲---的極限,許多因DNA複製過程導致分化細胞的”老化”,醫學束手無策的各種機能退化不可逆的症狀----骨質酥鬆症;帕金森症;愛茲海默症----使許多老人陷於沒有生活品質的病痛中!! 當延長生命,僅是延長了病人沒有生活品質的病痛,這樣生命的意義是什麼? .. 那麼,面對沒有生活品質的病痛老人,死亡的意義又是什麼了? 在人的自由意志下,有沒有死亡的權利(Right to Die)? 在沒有自由的意志下,被賦予了人的生命。 人類的法律----由生命的起點到生命的終點止-----也保障了每個人的”生命存在權”----不可被剝奪的權利。 (I.E. 生命的起點---若由胚胎受孕起算,那麼,墮胎就是違法; 若由出生起算,那麼,墮胎是發生在法律未規範的期間。 生命的終點---ㄧ般都把呼吸停止、心跳停止、瞳孔放大視為死亡。 現今,也可在腦幹功能確認無法回復並依據世界上認可的”腦死判定程序”的判定來確認死亡。) 生命權是被賦予的,是無法讓渡及替換的。 目前,世界廢除死刑的趨勢,主張人沒有殺人的權利(Right to Kill)----依這個精神規範,人是不允許自殺的,當然,就就衍生出在人的自由意志下,不應該有死亡的權利。 若法律不對自殺訂出罰則,也就隱含了人的自由意志有權放棄被賦予的生命,等於間接的承認擁有死亡的權利。 目前,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未對自殺訂出罰則,但對協助他人自殺明訂罰則。 毀滅或協助毀滅生命的作為是不被法律允許的,是必然被公訴認定為”謀殺罪”的!! 因此,面對已無法治癒的疾病或老化的疼痛,必然死亡的到來,生命的意義就只能是坦然的承擔身體的苦痛,在人的自由意志下堅持自然死亡權利(Right of the Natural Death)走完這ㄧ生!! 親人及旁人也只能是給予心靈的關懷及照顧減少身體的疼痛,使獲得所可能的高品質生活,這就是安寧照護(Hospice/Palliative Care)對生命表達的尊重!! 在人的自由意志選擇下面對死亡,超越死亡,管理死亡,生命的意義就會如”楢山節考”電影中的阿玲婆身上所顯現的!!
************** 安樂死華州5日放行 全美第二州 「死亡尊嚴」法准末期病患求死 但不強迫醫生遵行
【美聯社華盛頓州奧林匹亞市1日電】華盛頓州的”死亡尊嚴”(Death with Dignity)法律將於5日生效,剩下不到六個月生命的末期病患,將能要求主治醫生開立結束生命處方藥,幫助他們安樂死(Euthanasia),但他們可能發現醫生反對或不願開致命處方,因為該法沒有要求醫生必須這麼做。 (I.E. 目前討論安樂死(Euthanasia)的各種情況----無論是對有意識或無意識的個人----都是對維持生命方式的討論,應該正名為對自然死亡權利(Right of the Natural Death)的堅持權力;不抱括直接或間接的終止生命,及協助自殺的遂行。 這個法案的通過,很明確的擴大了安樂死(Euthanasia)的意涵,這應該是”新的觀念”---任何創新就必然有爭議!!) 華州是繼俄勒岡州之後,第二個由選民公投通過允許協助自殺的州。 聯邦最高法院2006年裁決,由各州自行規範醫療行為。 華州近60%選民去年11月投票贊成該法案。 該法規定,要求致命處方藥的病患必須至少16歲、確認有行為能力,而且是華州居民。 病患必須口頭要求二次,其間至少間隔15天。 病患也須呈交有二名見證人的書面要求,其中一人必須不是病人的親戚、繼承人、主治醫生,也不能與病人住的醫療機構有關係。 此外,主治醫生和另一名醫生必須證明病人是末期病患,只剩六個月或不到六個月的生命,以及確定病人有行為能力,自願要求安樂死。 華州和俄州的法案,都沒有要求醫生和藥劑師開立致命處方籤或依致命處方籤配藥,如果他們反對該法。 部分華州醫院選擇不參與安樂死,它們的醫生不能在醫院涉入安樂死。 退休的心臟病專家、”同情與選擇”(Compassion & Choices)理事會成員普列斯頓表示:「很多醫生認可或不在意幫病人安樂死,但因為許多社會或專業因素,他們不願介入。」該組織宣傳、支持該法案。 不過,普列斯頓認為,因為新法,醫生和病人討論安樂死的情形會增加,會有愈來愈多對安樂死沒有宗教或哲學反對立場的醫生,將對參與安樂死持開放態度,”將出現文化變遷”。
*************** BC最高法院2012年裁定,本國現行法例禁止醫生協助病人了結生命,是違反人權憲章,法院要求聯邦政府修改相關法例,渥太華不服提出上訴至BC上訴法院,審訊仍然進行中。 加拿大卑詩高級法院2013年6月15日作出裁決,法官史密斯(Lynn Smith)表示刑事法條例在患者要求安樂死案例中,“違背了平等權利,是不合理的”,包括原告泰勒(Gloria Taylor)等的權利。目前聯邦政府正在審核此裁決,然後決定是否上訴,而反對者對此裁決表示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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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