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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07 16:28:57瀏覽2827|回應1|推薦10 | |
常常看美國出品的電視影集或好萊塢電影的朋友,應該對美國的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耳熟能詳,雖然可能不知道這是所謂的米蘭達警告。 警察拿出槍和手銬,準備逮捕壞蛋,並且對壞蛋唸出一段文字: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speak to an attorney.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Do you understand these rights as they have been read to you? (你有權利保持沉默。 你所說的任何話都可以並且一定會在法庭上用來對付你。 你有權利和一位律師談話。 如果你負擔不起律師費用,會有一位律師指派給你。 你了解我所對你唸的這些權利嗎?)
話說Ernesto Arturo Miranda這個人,1941年在美國亞利桑那州的邊境城市Mesa出生。 從小學開始就和警察法院打交道,在台灣的說法,這位老兄壞透了也無可救藥。 1963年三月該州鳳凰城警察接到報案, 一個十八歲的少女Lois Ann Jameson遭到性侵,按照少女對米蘭達和他卡車的描述,警察很快逮捕了米蘭達,把他送進警局。 兩個小時盤問後,警察獲得了米蘭達的招供,承認性侵少女。 這個罪名如果定罪的話可以把米蘭達關在監獄裡二三十年不會出來害人。 他付不起律師費用, 73歲的律師Alvin Moore被指派代表米蘭達。 Alvin不同意鳳凰城警察的做法,認為米蘭達並不知道法律保障他的權利,因此即使他承認犯罪,按照毒果樹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這部分證據不能被採用。 這件事最後鬧上聯邦最高法院。 1966年六月,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以5:4的判決,站在米蘭達這一邊,認為鳳凰城警察在盤問米蘭達之前沒有告訴他法律賦予他的權利(和律師談話以及第五修正案保護人民不需自證己罪) ,因此他的口供無效,不能在法院裡用做定罪的證據。 這個釋憲案因為是由聯邦最高法院所做出,效力及於全美國。 聯邦最高法院只說警察在逮捕盤問嫌犯之前必須告知他的權利,並沒有規定應該怎樣說,因此各州警察所說的米蘭達警告可能或多或少不同。 如果以台灣民眾眼光看,這簡直是一場無聊的鬧劇。 對米蘭達這種壞人,不需要在法院浪費時間,最高法院贊同他立場的五位大法官根本就是不食人間煙火。 這次審判被認為使用有瑕疵證據因而無效,亞歷桑那州另外開了一次審判,這一次沒有使用米蘭達的口供,他仍然被定罪,得在監獄待二三十年。 五六年後米蘭達獲得假釋,他出獄後倒是沒再犯甚麼大案子。 1976年米蘭達和其他人爭執,被對方殺死,享年34歲。 吊詭的是警察逮捕了一個可能殺害米蘭達的嫌疑犯,這個嫌疑犯聽到警察唸的米蘭達警告後選擇沉默,被釋放後從此消失無蹤,可能回到墨西哥。 米蘭達罪惡的一生就這樣結束,但是他的釋憲案影響全美國的執法人員,甚至可能因此讓警察逮不到殺害他的人。 美國是美國,台灣是台灣,美國法律及憲法如何規定,台灣當然不需要照辦,因為台灣並不是美國的一部分。 不過在這個釋憲案裡,可以看到美國的一個想法: 人人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不因你過去做過多少壞事好事而影響目前這一個審判的判決。 有錢人請的起有能力的律師,但像米蘭達這種人請不起厲害的律師,法院指派一位73歲的律師也可能在最高法院勝訴(Alvin因健康因素沒有加入最高法院的訴訟) 。 如果台灣大部分民眾也知道自己的權利,知道自己可以選擇沉默,請不起律師也有法院指派的公設辯護人,否則口供拿到法院也不會被接受,那麼像江國慶或王迎先這種讓台灣蒙羞的案子不可能發生。 近日菲律賓有十四名台籍嫌犯和來自中國大陸的同夥涉及電信詐騙,有很多大陸民眾受害,菲律賓當局將這十四名嫌犯交給中國公安人員帶回中國大陸而非台灣,引起台灣抗議。 台灣一些民眾及部落格的看法是台灣詐欺罪最高只判五年,而依照大陸法律詐騙數額特別大時一律無期徒刑,因此支持這十四名嫌犯交給北京來加重對他們的懲罰,我想這種看法是治標不治本的做法。 這十四名嫌犯交給大陸處理或交給台灣處理,應該和兩岸刑罰輕重無關,重罪輕罪無罪的人法律之前都應該平等,更何況這十四人目前只是嫌疑犯,還沒被定罪。 如果大陸可以判到無期徒刑而台灣只能判五年,判的太輕,那麼台灣民眾應該做的是請立法院修訂刑法加重詐欺罪的刑罰,而非讓他們在中國大陸司法體系下被判重刑(假定他們不會像江國慶一樣在中國大陸被「說服」承認自己的犯罪),否則這次這十四個嫌犯可以交給大陸判無期徒刑,以後台港大陸的詐欺犯都學到教訓,來到台灣施展電信詐騙,台灣的犯人逮到仍然只能判五年。 這次十四人送到大陸治了台灣的標而沒治本。 立法院顧名思義,主要的工作就應該是立法,法律有漏洞就趕快補,詐欺罪刑度太低就該提高刑期。 事實上在台灣立委們爆料很行,上政論節目也很精彩,但就是對立法修法沒興趣。 民眾對於詐欺罪刑度太低的解決之道是請對岸處理而非請立法院修法,我想這才是台灣法律界的悲哀。
附件: 1. 維基百科有關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的紀錄。 http://en.wikipedia.org/wiki/Miranda_warning 2. 維基百科有關米蘭達(Ernesto Arturo Miranda)的紀錄。 http://en.wikipedia.org/wiki/Ernesto_Miranda 3. 維基百科有關毒果樹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的紀錄。 http://en.wikipedia.org/wiki/Fruit_of_the_poisonous_tree 4. 維基百科有關「亞利桑那州對米蘭達釋憲案」的紀錄。 http://en.wikipedia.org/wiki/Miranda_v._Arizona 5. 聯合報2011年二月七日讀者投書「台灣輕刑 交大陸重判活該」。 http://udn.com/NEWS/OPINION/X1/6137013.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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