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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北京和馬尼拉三地的不正常
2011/02/09 18:43:36瀏覽784|回應3|推薦5

近日菲律賓將十四名台籍嫌犯交給中國公安人員帶回大陸,引起台灣軒然大波。    目前塵埃還沒有落定,但是目前看來,我覺得台北,北京和馬尼拉這三個首都都在做不正常的事。    雖然都不正常,但比較之下台北還是比較正常的一個,而馬尼拉根本就在喪權辱國。   

先說台北的不正常。    台北方面的說法是這十四名嫌犯有中華民國國籍,依照國際慣例應該引渡回台灣由台灣有關單位展開調查。    我不是念法律的,但查閱中華民國刑法,發現:

*  這十四名嫌犯如果真的使用電話或網路騙了大陸受害者的金錢,犯罪之行為或結果都沒有發生在台灣,不符第四條的規定。   

*  第五條規定了哪些罪即使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仍然受刑法節制,但裡面不包含詐欺(刑法第三三九條)     這十四名嫌犯當然不是公務員,因此第六條也不適用。   

*  第三三九條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換句話說在台灣不論你騙多少錢,詐欺罪最多判五年,但第三三九條並沒說詐欺罪最少要判幾年,沒有最輕本刑。    刑法第七條說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   換言之,第七條可能也不適用。   

所以如果真的把這十四名嫌疑犯帶回台灣,由檢察官問話,很可能得到「無法可罰」的結論,非放了不可。     台北和馬尼拉及北京應該還沒有引渡條約或類似協定,馬尼拉和北京向台北要人,台北連把他們再捉起來的刑法依據都沒有。    

再來看北京的不正常。    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發現:

*  第一百九十二條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有趣的是這部刑法並沒有定義甚麼叫做「較大」,「巨大」或「特別巨大」。   

*  第六條說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在這一點上,北京要人比台北要人多有一些合理性,因為受害人似乎都在大陸。   

*  麻煩的是第七條和第八條。    第八條規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公民犯罪,第七條則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    公安人員把十四名嫌犯帶回大陸審訊,到時候非起訴不可,可是起訴書中如果引用刑法第八條,就是把這十四個台灣籍嫌犯當成了外國人; 引用第七條,就是說台灣民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律上沒問題,但政治上有很大後果。   

簡單說公安把十四名台籍嫌犯帶回大陸,就把十四粒燙手山芋帶了回去,現在怎樣做都會有問題。    起訴書裡含混其辭,不提刑法第七條也不提第八條只說某某某是一個可能。    經過一番「勸說」後讓嫌犯承認上一次到大陸時便觸犯詐騙,因此起訴書只起訴那個部分,不提嫌犯在菲律賓的詐騙也避開第七條第八條是另一個可能,但都各有各的問題,因為各地媒體早就大幅報導他們在菲律賓的電信詐騙,不起訴那一段不行。    看樣子公安問話調查過後,把嫌犯交給台北處理是最好的方法,也做一個人情給台北。   

最後再說菲律賓的不正常。    菲律賓是一個主權國家,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省或一個自治區。    北京的公安人員休假來馬尼拉觀光十分歡迎,北京的檢察官調查人員來馬尼拉和對口單位人員會面討論交換意見也沒問題,但是讓北京公安人員在菲律賓領土上的看守所或警察局對嫌疑犯問話(不論這是稱為審訊或交談,不論是問大陸民眾或台灣民眾)行使公務,則觸犯了主權國家的大忌。    事發後馬尼拉沒有對北京提出抗議,也沒有立刻取消北京這些公安人員簽證限期離境,等於是馬尼拉自失國格。    遇上這樣的國家,台灣想要據理力爭,是門都沒有的事。   

台灣有些民眾對政府為這十四名台籍嫌犯爭取權益不以為然,認為人權和主權不應該被當成作奸犯科的保護傘,我想這種說法並沒有考慮到1963年世界各國所簽訂的維也納領事公約。    公約第三十六條說當一國公民在另一國被拘禁逮捕,如果這位被逮捕的民眾提出要求,當地警察必須立刻("without delay")通知對方大使館領事館要求外交人員探視,這是所謂的領事探視權。    領事或其他外交人員不能干涉該國司法程序,但可以對其公民提出協助,包括連絡家人或代為聘請當地律師。    這個聯合國公約台北,北京和馬尼拉都簽署通過(北京加入聯合國時聲稱台灣當局的簽署是非法無效的,北京到了1979年才簽署通過),因此台北駐馬尼拉代表處人員協助這十四名嫌犯抵抗北京的引渡要求是對公民的服務,並不能說是作奸犯科的保護傘。    當然,台北和馬尼拉目前沒有正式外交關係,但雙方成立代表處時應該有某種非官方協定互相賦予對方人員類似領事探視權的權力。    如果台北代表無權探視在菲律賓被逮捕的中華民國國民,馬尼拉駐台北代表也不會有權探視在台灣被逮捕的菲律賓公民。   

事情發展至此,結果並非台北所樂見,但我想台北並沒有犯下大錯。    民進黨抨擊執政的國民黨失誤,沒能保護台灣民眾讓他們被大陸公安帶回是事實,但民進黨沒敢明說的是換了民進黨執政,這件事不會有任何差別,可能北京一通電話後民進黨派駐馬尼拉的代表連十四名嫌犯的面都看不到。    民進黨唯一可能勝過國民黨的是某位官員將菲律賓比做鼻屎或其他不潔物品,讓大家聽了很過癮但一點實際用處也沒有。    馬尼拉事後發表一份聲明,對這件事的發展表示遺憾而沒有道歉,讓很多台灣民眾和媒體不滿。    事實上在國與國之間通常使用的術語是「遺憾」,「道歉」是外交上非常嚴重的字眼,通常保留給二次大戰德國毒殺猶太人之類的嚴重情節。    而且菲律賓是主權國家,她決定要將嫌疑犯如何交給其他國家是她自己決定(或決定屈服於別國壓力) ,台北無權置啄。   

三個首都這次表現都有一些不正常,尤其是菲律賓對北京讓步太多,好像是在對上次巴士人質被警察綁架殺害一案對北京作一些補償的樣子。    事情冷靜過後,也許台北和北京可以仔細思考下一次該怎樣做才能做的更好。   

 

 

 

 

附件:

1.  中華民國刑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http://www.6law.idv.tw/6law/law-gb/%E4%B8%AD%E8%8F%AF%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C%8B%E5%88%91%E6%B3%95.htm

3.  維基百科有關維也納領事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的紀錄。      http://en.wikipedia.org/wiki/Vienna_Convention_on_Consular_Relations

4.  聯合報2011年二月九日讀者投書「人權保護詐騙 恐釀國際笑話」。      http://udn.com/NEWS/OPINION/X1/6140596.shtml

5.  菲律賓駐台代表處對菲律賓公民在台灣遭到逮捕拘留時的服務。      http://meco.ph/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53&Itemid=108

6.  菲律賓媒體報導對台關係緊張"Deportation Strains Relations with Taiwan"      http://www.mb.com.ph/articles/303226/deportation

7.  洛杉磯時報報導馬尼拉巴士綁架案中八名人質遇害"8 hostages killed in Manila bus hijacking"      http://articles.latimes.com/2010/aug/24/world/la-fg-0824-philippines-standoff-20100824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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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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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2011/02/10 14:44

版主:

第一百九十二條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有趣的是這部刑法並沒有定義甚麼叫做「較大」,「巨大」或「特別巨大」。 

========

http://www.lawtime.cn/info/xingfa/zhapianzui/20110121/106352.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所以在大陸如果你詐騙沒超過人民幣兩千元的話,那可能就無罪了。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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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一下英國和菲律賓的做法,就會知道哪一個國家是法治國家
2011/02/10 14:39

安德魯:

我倒是覺得三個國家的表現都正常,詐騙案件的調查主體,是受害者方面的控訴事證,並非嫌疑犯的供述,人雖然是在菲律賓被逮捕,但菲檢方不可能深入中國調查,台灣也辦不到,自然要將嫌犯移送到中國偵訊,所以馬尼拉跟北京的做法都沒有錯,至於台北則是照例煞有介事地聲張主權,也照例不被當一回事,因此台北也一樣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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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嫌犯送到中國偵訊這件事叫做引渡。   北京必須提出引渡要求,嫌犯可以自願接受引渡或是拒絕引渡,菲律賓也可以拒絕北京引渡要求或同意。

如果北京提出引渡要求後,嫌犯沒有異議,馬尼拉也不反對,就甚麼問題也沒有,台北再怎樣抗議也沒用。

如果北京提出引渡要求後,馬尼拉反對或提出北京不同意的條件,那麼這些嫌犯就繼續留在菲律賓,甚至要回台灣都有可能。   賴昌星涉及遠華走私案,溜到加拿大,北京要求渥太華取消賴昌星移民資格並將其遣返中國。   加拿大說北京必須承諾不對賴昌星求處死刑才會考慮,北京不能接受,因此賴繼續留在加拿大逍遙。

如果北京提出引渡要求後,馬尼拉也不反對,但嫌犯不願意去大陸,那麼就得在菲律賓走完必要法律程序(法院判決),才能把人送去北京。   按照台灣媒體的報導,這十四名嫌犯的律師有菲律賓法院的相關禁制令,但菲律賓移民局仍然讓大陸把人帶走,這是一個問題。  

現在維基解密的亞桑傑被瑞典指控在瑞典性侵,但他人已經溜到英國。   瑞典提出引渡要求,英國也不反對,但他自己不同意,現在在倫敦打引渡官司抵抗瑞典引渡要求。   如果今天倫敦不管三七二十一,打通電話給斯德哥爾摩說你們派警察來就可以把亞桑傑帶走,甚至容許瑞典檢察官或警察在英國對亞桑傑做筆錄,那麼倫敦做的就是馬尼拉對台灣做的事。

比較一下英國和菲律賓的做法,就會知道哪一個國家是法治國家。


安得汝.wrk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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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很正常啊
2011/02/10 12:53
我倒是覺得三個國家的表現都正常,詐騙案件的調查主體,是受害者方面的控訴事證,並非嫌疑犯的供述,人雖然是在菲律賓被逮捕,但菲檢方不可能深入中國調查,台灣也辦不到,自然要將嫌犯移送到中國偵訊,所以馬尼拉跟北京的做法都沒有錯,至於台北則是照例煞有介事地聲張主權,也照例不被當一回事,因此台北也一樣沒錯。

關於要由何地法院審判執行的問題,必須視各國的司法合作程度,以及人家肯不肯賞臉給你台北的執政當局,台灣人再怎麼哇哇叫也是白費力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