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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評ECFA架構
2010/07/03 20:03:23瀏覽1272|回應0|推薦1

小評ECFA架構

 

    2010630日,兩岸代表終於在中國重慶簽訂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ECFA,正式開始了兩岸經貿談判紀元;之前保密到家的協議文本也終於在簽名後見了光,包括各界注目的早收清單。對台灣來說,ECFA是一個充滿爭議的產物,有很大一部分是偽裝成經濟性質的政治爭議,有一部分是真正的經濟爭議,當然還有法律的爭議。

 

    雖然最近工作忙讀書少,不過ECFA文本一出來我還是很認真把它讀了一遍,我發現一年半前我在<兩岸經貿協定迷思與釋疑>提到的一些問題幾乎都沒有得到解決,下幾點是我的一點粗淺想法。

 

貨品貿易部分

 

除了早收清單以外,絕大多數的產品關稅問題仍待後續談判,不過這邊有一個小小的問題,第二條第二項表示,ECFA的目標是「減少或消除「實質多數」貨品的貿易障礙,這和GATT24條所要求FTA應是要「消除」(eliminate)「實質全部」(substantially all)的貨品貿易障礙,在文意上顯然有一段差距。如同我之前所提過,ECFA是基於GATT24條的例外,而不是援引給開發中國家的Enabling Clause,因此對於中國產品的關稅最終一定要削減為零,而且要涵蓋絕大多數的貨品項目,不能說只挑幾項產品做做樣子,或是給中國產品3%關稅但給美國同類產品5%稅率。

 

我在新聞上看到,馬英九政府有意識到這個問題,但仍保持一種一廂情願的態度,希望能「越慢減稅越好」、「保留兩千項貨品不降稅」等等。假設這個報導為真,那我真要為我們的政府捏把冷汗,雖然政府有心保護台灣弱勢產業,但這畢竟這是一個真正的爭議,其他因為ECFA而受到損害的國家,有動機藉此控訴ECFA不合法,進而要求中國或台灣平等地給予零稅率或是優惠稅率待遇,這可能會造成ECFA架構的全面崩潰。目前我們除了看到少數日韓業者的反應外,好像還沒見到其他兩岸主要的貿易夥伴對ECFA做出評論,我想主要是因為稅率還沒開始降的關係,等到稅率一降,台灣產品在中國威脅到其他國家產品的競爭,那爭議可能就會冒出來了,例如印度、南韓等國,不但是台灣競爭者,也是善用 WTO架構爭取利益的國家,其他如東歐國家有歐盟撐腰,也可能是潛在的提告者。

 

如果要讓ECFA合乎GATT規範,那恐怕馬總統「農產品一定不開放」的誓言就得破功(可以拖延,但終局上仍然要讓中國農產品零稅率進口),政府應該要在這方面就算嘴巴不敢講,實質上也要做提前做好準備,考慮是否增加對台灣農業的補貼,以避免屆時中國農產品進口造成的衝擊,其他目前政府鐵齒說不會開放、不會降稅的產業也是一般情況。

 

    至於早收清單部分我比較沒什麼好談的,石化產業當然是哭著說「怎麼沒有我」,不過中國本身石化業也在起飛中,還沒理由給台灣產品便宜,因此這部分倒不是很意外。

 

服務貿易部分

 

    服務貿易的區域貿易協定例外定在 GATS5條,一樣要求區域協定應涵蓋多數產業,但程度只要「不增加」歧視性措施就好,換句話說就是不得採取違反國民待遇的措施。服務貿易因為無形無相,因此有時候很難界定什麼是違反「市場進入」,什麼是違反「國民待遇」,我相進這在將來兩岸服務貿易上也會是一個問題。

 

    另一個有趣的地方是,根據GATS設計,國際服務貿易可以分為四種modemode 1是跨境提供,例如你在家裡用網路上NYU的課;mode 2是消費者出國消費,例如你親自跑去美國上 NYU的課;mode 3是商業據點呈現,例如NYU在台灣投資設立一間分校,提供教育服務;mode 4是自然人呈現,例如NYU的美國教授親自來台灣幫同學上課。一般來說mode 1mode 2比較沒有限制問題,mode 3涉及跨國投資,mode 4則涉及簽證和勞工問題。在ECFA的服務業早收清單中,很特別的,並沒有將mode 4納入文本,換言之,是否開放對岸國民前來提供服務,目前的ECFA是完全留白,也就是說兩岸政府各保有其管制權力,我不確定是因為台灣這邊有壓力所致,或是中國認為「大家都是中國人」所以而沒有納入(不過台幹在中國還是要有工作證才能工作,但實際上好像很多人沒辦就是了)

 

    另外就是630的工商時報二版用大標題說「ECFA生效半年內  陸資大舉登台」,不過我看了一下台灣開給中國的服務業早收清單,好像只有研發業和銀行業是大一點的產業,銀行業還要求要在台灣先設辦事處一年;其他像會議服務業、展覽業、設計業、電影業、休閒運動業,我個人感覺中國產業應該也不會太想來台灣投資,因此中資是否真會「大舉來台」,我個人還有點困惑就是。

 

貿易規則

 

    這是我吃飯的傢伙,就是貿易救濟。ECFA暫時保留了WTO架構下的反傾銷、反補貼與防衛措施,因此台灣產業若是因為中國貨品大量進口而受到損害,還是可以向財政部提起反傾銷等的申請。據新聞表示,中國方面很想效法和香港的CEPA模式,完全禁止兩岸彼此採用貿易救濟措施,不過台灣方面應不可能同意,否則政府對產業很難交待,最多的讓步應該是增加政府諮商模式,或是提高產業損害門檻等。

 

    ECFA附件三提供的早收清單的防衛措施,或早收清單的產品有大量進口且造成損害,進口國政府可以將關稅調回原來關稅(但不能再課額外特別關稅),期間最長一年。

 

    ECFA沒有提到的是WTO架構下中國專屬的「特別保護措施」,簡稱「特保措施」。這是當初中國加入WTO時被迫做的承諾,在中國加入的12年內,其他會員若認定中國產品大量進口造成國內產業損害時,即可以對中國產品課予「特保關稅」;特保的獨特性在於它不要求中國產品有傾銷或是補貼,它也不像WTO防衛措施一樣要對所有國家產品提高關稅,而是可以單單針對中國產品。中國於20011211日加入WTO,算一算特保條款要等到2013年底才落日,目前印度很喜歡用特保措施來搞中國,美國年初對中國輪胎採取特保,也鬧得風風雨雨。

 

    理論上ECFA第三條沒提,台灣應該就不能再對中國產品採取特保,但文本第九條又規定,ECAF不能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與 WTO一致的例外措施,似乎台灣又有法律依據做例外行為,因此屆時若有產業哭哭啼啼地跑去政府說他要對中國產品特保,不知道政府要如何回應。

 

爭端解決

 

    這是我覺得最重要的部分,而在這次的架構中也看到了讓我擔心的地方。ECFA第十條規定兩岸將就爭端解決機制進行談判,目前爭議則由雙方政治人員組成的委員會處理。

 

    我一直希望ECFA能夠至少建立起一個獨立的仲裁機制,兩岸政府關於ECFA的爭議問題,由本國籍與非本國籍仲裁人所組成的仲裁庭,依ECFA的規定仲裁解決。這樣的機制最大的優點就是保障ECFA的法律性質,避免政治干擾,這也是兩岸關係法治化的重要礎石。以台灣角度來看,若是沒有這樣的仲裁機制,以後任何一個ECFA爭議,都會變成政治風暴,而中國那邊也可能會因為面對的執政黨不同,而對同一個爭議做不同處理,這樣只會繼續攪亂兩岸關係,對經貿也造成不確定性。

 

    不過中國方面應該不容易接受這樣的仲裁機制。目前中國並不願意與台灣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下進行談判或訴訟,中國與香港簽的CEPA也是以政治單位做為爭端解決單位,因此中國是否願意在爭端解決上平等地看待台灣,恐怕還需要一翻掙扎,尤其若將來仲裁庭在判決上要引「國際法」時,恐怕中國那邊反彈會更大。這一方面有待兩岸談判者多加思量了。

 

 

    以上是小弟的一點小意見,若有不周或謬誤之處,還請多多指教。

(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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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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