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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09:42:55瀏覽2968|回應0|推薦4 | |
天下奇文 最近,聯合報有一篇稱為「天下奇文」的報導,原是行政院7月27日函給財政部的公文,「主旨」共有17行,超過400字,而說明僅有3行;此文一出,公務員大都啼笑皆非,不解「這函文到底怎麼發出來的」?(註一) 該報導述及:「看過此函文的人多不解,行政院到底怎麼陳核通過?」依據發文流程,公文經承辦人擬稿後,會給長官核稿,最後決行發文、不發文,還是緩發。」早年,類似這種「主旨」超過400字的公文,長官不是批示「發或不發」,嚴厲的長官不但會斥責承辦人,還可能把公文丟在地上。既言「主旨」,意即公文的主要旨意,顧名思義便不該把主旨寫得「落落長」! 依照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16.3.1.:「主旨: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所以,「主旨」必須言簡意賅,用字不宜過多。過去,有人主張「主旨」不超過兩行,也有人主張不超過60個字,雖不一定完全正確,但因而迫使撰擬者必須用語精簡,仍不失為有效的方法。「主旨」既然是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因此其內容,不外乎三項:(1)行文的目的;(2)達到目的的扼要方法;(3)期望用語。(註二) 遇有複雜業務或規範須行文對方,而無法在「主旨」內扼要敘述時;實務上,常見於「主旨」使用部分文字,再用「詳如說明」、「復如說明」的作法,至於所要行文的旨意則寫在「說明」內,此一作法雖有違「分段確實、主題鮮明」的作業要求,洵屬事非得已(註三)。詳閱前述「天下奇文」,所要表達的內容共有《住宅法》4項規定,即可在「主旨」內寫成:「依《住宅法》有關租稅優惠詳如說明,其實施年限自111年1月13日起至116年1月12日止,請查照。」另將各項規定寫在「說明」內;必要時,可分款敘述,以利閱讀。 「詳如說明」或「復如說明」的變通作法,非所有公文都能適用。多年前,有人對年金改革提出異議,主管機關用「主旨:臺端所提有關年金改革相關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按該件公文並不複雜,應該用「主旨:臺端所提年金改革相關問題,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請查照。」另在「說明」段內,再將何以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如此,才能符合文書處理的作業要求(註四)。 其實,要把一件事情扼要寫在「主旨」內,確實不易!如同聽人講話,要從冗長話語中,掌握重點,也不簡單!只是,扼要具體的「主旨」帶來諸多便利,不僅讓人從「主旨」就能了解案情,而且提供總收發、單位收發、監印及檔案管理等,作為登錄「案由」之用。所以,好的「主旨」,足以提高行政效率;不好的「主旨」,難以閱讀也不便登載。 註一:參見https://udn.com/news/story/6656/5681809?fbclid=IwAR3d2dhQYGArk56AqMZA8f6MAbi2yf35sv_LEcrg-o9aFP8TKy0MLsgPY3M 註二:參閱【公文製作-主旨篇】乙文。 註三:參閱【復如說明】乙文。 註四:參閱【再談「復如說明」】乙文。 原是行政院7月27日函給財政部的公文,「主旨」共有17行,超過400字,被媒體戲稱為「天下奇文」。 本人在國家文官學院講授「公文製作與習作」10年,這是授課使用的教材,該教材集合眾多「公文達人」智慧而成,內容十分豐富,是深入了解公文製作不可或缺的參考書籍。 前述《公文製作與習作》修訂五版第414頁,提及:「主旨」不宜太長,以不超過60個字為度,如確實無法在主旨段完整摘敘者,才使用「復如說明」的方式。 「復如說明」乃變通的作法,非所有公文都能適用。多年前,有人對年金改革提出異議,主管機關用「復如說明」方式,即是不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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